面對家庭暴力,身心俱疲的您,或許會想知道:「加害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法律真的能讓他改變嗎?」除了保護令,台灣的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還有一個重要的矯治機制,那就是「加害人處遇計畫」。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家庭暴力罪的刑罰與處遇計畫,讓您更了解這一切,為自己和家人尋求更好的未來。
什麼是家庭暴力罪?它跟一般犯罪有什麼不同?
您可能會以為「家庭暴力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但其實並非如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所謂的「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故意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並且這個行為同時也構成了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簡單來說,當您的家人對您施加了身體(例如:傷害)、精神(例如:恐嚇、妨害自由)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而這些行為本身就符合《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因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就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罪」。這表示,施暴者除了可能被依《刑法》判刑,還會因為「家庭暴力」這個特殊背景,而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保護與矯治措施,例如強制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為什麼它很重要?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設計,它不是單純的懲罰,而是希望從根本上矯正加害人的行為模式,預防他們再次施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款:「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這個計畫可能包含:
- 認知教育輔導:讓加害人了解家庭暴力的本質與危害。
- 親職教育輔導:如果涉及對子女施暴,教導正確的親職觀念。
- 心理輔導或精神治療:處理加害人的情緒問題、衝動控制或精神疾病。
- 戒癮治療:如果施暴與酒癮、毒癮有關。
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或是對加害人宣告緩刑(暫緩執行刑罰)時,都有權力命令加害人必須完成這項處遇計畫。這代表著,法律不只希望懲罰施暴行為,更希望透過專業輔導,幫助加害人學習如何以非暴力方式處理衝突,避免悲劇重演。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會被怎麼處理?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家庭暴力罪」的處理方式,以及「處遇計畫」的執行細節:
故事一:改變的機會——小芳爸爸的緩刑之路
小芳的爸爸因為長期對未成年的小芳施暴,造成小芳身心受創,被法院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在訴訟過程中,小芳的爸爸表達了悔意,也搬離了原住處,並開始配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法院在判決時,考量到小芳爸爸坦承犯行、展現悔意、生活狀況也有所改變,認為他再犯的可能性較低。因此,雖然判處他有期徒刑,但給予了他緩刑3年的機會,並要求他在緩刑期間必須完成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加害人犯了家庭暴力罪,如果他們真心悔改並積極配合處遇計畫,法院可能會給予緩刑的機會,讓他們在社會上接受輔導,而不是直接入監服刑。這也顯示了處遇計畫在矯治加害人、協助他們回歸正常生活方面的重要性。
故事二:未完成處遇計畫,不一定有罪?——阿明的故事
阿明因為家暴被法院核發了保護令,其中一項就是要求他完成戒酒處遇和認知教育輔導。然而,後來阿明被指控沒有完成這些計畫,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家防中心寄送給阿明的處遇計畫通知函,都寄到了他已經搬離的舊地址,導致他從未合法收到通知。法院認為,既然阿明沒有收到合法的通知,他就無從得知具體的上課時間、地點,自然也無法履行義務。因此,法院判決阿明無罪。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即使保護令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如果加害人沒有收到合法通知,或者因為客觀上不可歸責的原因(例如:生病、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完成,就不一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法院會嚴格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盡到通知、協調和協助的義務,確保加害人是「故意不履行」才可能構成犯罪。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與注意事項
當法院裁定加害人必須完成處遇計畫時,後續的執行會由相關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若加害人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
然而,就像阿明的故事一樣,法院在認定加害人是否構成此罪時,會非常謹慎。他們會檢視:
- 是否合法送達:加害人是否確實收到處遇計畫的具體通知?
- 是否有故意不履行:加害人是明知故犯,還是有客觀上的困難?
- 執行機關是否有盡責:相關單位是否有積極通知、協調,甚至協助加害人完成計畫?
這代表著,處遇計畫的成功執行,需要司法、行政機關與加害人三方的共同努力。對於您而言,了解這些能幫助您理解法律程序的嚴謹性,並在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單位反映加害人未配合的情況。
結語
面對家庭暴力,您所經歷的痛苦絕不是您的錯。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也為加害人提供了改變的機會。了解「家庭暴力罪」和「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運作方式,能讓您在尋求幫助的路上,更有方向感。
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當您需要幫助時,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他們會提供您必要的協助與資源,陪伴您走出陰霾,迎向新的生活。
請勇敢求助! 您的安全與福祉是第一順位,法律會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庭暴力罪」跟一般犯罪有什麼不同?
A: 家庭暴力罪並非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了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暴力行為,且這個行為同時也構成《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例如傷害、妨害自由等)。它的特別之處在於,因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所以會額外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可以聲請保護令,或加害人可能被要求完成處遇計畫。
Q: 加害人處遇計畫真的有用嗎?
A: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核心目的是矯正加害人的行為模式、提升其對家庭暴力的認知、改善情緒管理與人際互動技巧,從根本上預防再犯。雖然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有效,但這是司法體系結合社會福利輔導的一種矯治措施,旨在促使加害人自我反省與成長。實務上,加害人若積極配合,展現悔意,確實有助於其行為的改善。
Q: 如果加害人不配合處遇計畫,會怎麼樣?
A: 如果加害人未依法院保護令的裁定完成處遇計畫,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的「違反保護令罪」。然而,法院在認定此罪時會比較嚴謹,不僅會看客觀上是否未完成,還會審查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不履行」的惡性,並檢視執行機關是否已盡到合法的通知與協助義務。如果加害人是因為未收到合法通知或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則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Q: 我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才能讓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A: 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通常是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宣告緩刑時的附帶條件。因此,您需要提供足以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讓法院認定有核發保護令或判刑的必要。這些證據可以包括:驗傷單、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報案紀錄、社工訪視紀錄等。越充分的證據,越能幫助法院做出有利於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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