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求助:家屬如何協助被害人安全脫困?

家暴求助:家屬如何協助被害人安全脫困?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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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陰影籠罩,家屬如何成為堅實後盾?

當您摯愛的家人身陷家庭暴力的痛苦之中,作為家屬,那份心疼、焦慮與無助感,相信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想伸出援手,卻不知從何開始,甚至擔心自己的介入會不會讓情況更糟?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旨在提供清晰的台灣法律指引與實用資源,幫助您成為受暴家人最堅實的後盾,帶領他們走出陰霾,重獲安全與尊嚴。

認識家庭暴力:不只身體傷害,精神與經濟控制也算!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家庭暴力」的定義。在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的家庭暴力,不僅僅是看得見的肢體傷害,它更廣泛地包含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這意味著,言語恐嚇、情感勒索、限制行動、控制金錢、甚至性侵害等,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核心防線:保護令的三種類型與用途

「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被害人最重要的法律武器,由法院核發,旨在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安全。保護令依據急迫性與持續性,分為三種:

1. 通常保護令

這是經過法院審理後核發的保護令。

  • 效期: 最長可達二年,期滿前若有需求可聲請延長。
  • 內容: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可以依個案需求包含以下多種命令,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護:
  • 禁止施暴、騷擾、跟蹤、接觸。
  • 命令相對人(施暴者)遷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特定場所(如住家、學校、工作地點)。
  •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
  • 命令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醫療費用、律師費用等。
  • 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
  • 禁止查閱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的戶籍、學籍、所得等資料。
  • 禁止相對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開展示與性影像有關的內容。

2. 暫時保護令

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或僅訊問相對人後,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 效期: 效期至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為止。

3. 緊急保護令

當被害人面臨「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緊急保護令能提供最快速的保護。

  • 聲請方式: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隨時(包括夜間或休息日)以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
  • 核發時限: 法院收到聲請後,應在四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
  • 效期: 效期至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為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詳列16款命令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者,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聲請保護令:家屬也能為受暴家人站出來!

了解保護令的種類後,最重要的是知道如何聲請。

誰可以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明確規定,除了被害人本人,以下人員也能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 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己委任代理人(例如因受傷、受脅迫等),您作為家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父母等)是可以代為聲請的。
  • 公權力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能為被害人聲請。

如何聲請?

  • 準備證據:這是聲請保護令的關鍵!任何能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資料都應盡可能保存,例如:
  • 驗傷單:若有身體傷害,務必就醫並請醫師開立驗傷單。
  • 照片/錄音/錄影:傷勢、損壞物品、施暴過程、恐嚇對話等。
  • 通訊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如LINE、FB Messenger)中恐嚇、騷擾的訊息。
  • 報案紀錄:向警方報案的紀錄。
  • 證人證詞:目擊者或知情者的證詞。
  • 聲請方式:通常保護令需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情況非常急迫,請立即撥打110或113,由警方或防治中心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這類聲請得以言詞、傳真等方式進行,不受時間限制。
  • 費用: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這降低了尋求法律救濟的經濟門檻。
  • 保密措施:法院提供住居所保密機制。您在聲請書上可以不記載受暴家人的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法院也會依要求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與隱私。

法院審理會怎麼做?

  • 主動調查: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完全依賴聲請人提出的證據。
  • 隔別訊問:為保護被害人,法院必要時會採取隔別訊問,或使用科技設備(如視訊)進行,讓被害人與相對人分開。
  • 陪同權利:被害人審理時,可以聲請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 不公開審理:保護令事件的審理過程不公開,保護被害人隱私。
  • 禁止調解或和解: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以避免被害人再次遭受壓力或脅迫。

即時求助與資源網絡:別讓受暴家人孤單面對

除了法律途徑,台灣也建立了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提供全方位的協助:

1. 警察機關(110)

  • 立即處理:撥打110報警,警察有義務立即到場處理家庭暴力案件。
  • 緊急保護: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可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協助安置到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 告知權利:警察會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 告誡相對人:警察可查訪並告誡施暴者。

2. 全國保護專線(113)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24小時專線:113是全年無休的保護專線,提供諮詢、通報、轉介服務。
  • 整合服務: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整合了警政、社政、衛政、教育等資源,提供:
  • 緊急救援、診療、驗傷、採證
  • 緊急與中長期庇護安置
  • 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如轉介律師)、就學服務、住宅輔導
  • 身心治療、諮詢、社會與心理評估處置(包含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3. 就業服務與經濟獨立

經濟獨立是脫離暴力環境的重要一步。政府提供專門的就業服務,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

  • 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針對有就業意願但能力不足的被害人,提供專人協助擬定計畫。
  • 多元服務內容:包括就業諮詢、心理測驗、市場資訊、職業訓練、推介媒合、職場適應及追蹤輔導等。
  • 生活協助:必要時可結合民間團體提供生活協助,讓被害人無後顧之憂地投入就業。

家屬協助的注意事項與提醒

  • 人身安全為首要:在任何情況下,被害人及您自身的安全都是最重要的。如果暴力風險極高,應優先考慮尋求緊急安置。
  • 持續支持與陪伴:家庭暴力防治是一個長期過程。被害人可能需要時間才能真正走出陰影,您的耐心、理解與持續支持至關重要。鼓勵他們與社工、心理師保持聯繫。
  • 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雖然您心急如焚,但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被害人手上。在提供協助時,請尊重他們的意願,避免過度干預或施加壓力。
  • 遵守保護令內容:保護令核發後,請協助被害人了解其內容。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有權依法處理。

結語:您的支持是改變的力量

家庭暴力不僅傷害被害人,也讓整個家庭蒙上陰影。作為家屬,您的關懷與行動,是被害人重拾力量的關鍵。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與社會資源會與您一同努力。勇敢站出來,為您的家人爭取應有的安全與權利,讓愛與希望取代恐懼與暴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家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

A: 家庭暴力不只肢體傷害,還包括精神虐待(如言語恐嚇、情感勒索)、經濟控制(如限制金錢使用、沒收財物),以及性暴力等。若家人長期處於被控制、威脅或心理壓力大的狀態,都可能是家暴的警訊。請留意其情緒、行為或身體是否有異常變化。

Q: 家屬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己聲請,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都可以代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能為被害人聲請。

Q: 聲請保護令需要繳費嗎?

A: 不需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明文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這項規定旨在降低被害人尋求法律保護的經濟負擔。

Q: 保護令核發後,如果施暴者又來騷擾怎麼辦?

A: 如果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再次施暴、騷擾或接近被害人,這屬於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會依法處理,並可將施暴者逮捕。

Q: 除了法律途徑,還有哪些資源可以幫助受暴家人?

A: 除了聲請保護令,您還可以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尋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協助。他們提供24小時諮詢、緊急安置、醫療驗傷、心理諮詢、經濟扶助、法律服務轉介、就學就業輔導等全方位服務。這些資源能為受暴家人提供生活上的支持,幫助他們重建生活。

Q: 如果被害人目前不願意聲請保護令,家屬能怎麼辦?

A: 首先,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但持續表達您的關心與支持。您可以先撥打113保護專線諮詢,了解如何陪伴與鼓勵被害人。同時,協助被害人做好安全計畫,例如準備緊急避難包、告知信任的親友或鄰居、記下重要電話號碼等。當被害人準備好時,您就能提供即時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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