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姊妹們,當家庭的溫暖變成了傷害,您可能會面臨一個艱難的選擇:是否要讓這段關係在法律程序中畫下句點?特別是當對方提出和解,您心裡或許百感交集,既希望事情能落幕,又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別擔心,律點通知道您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仔細梳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和解」與「撤回告訴」的關鍵知識,讓您在做出決定時,能充分保護自己,不再吃虧。
為什麼想和解?先搞懂「告訴乃論」是什麼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加害人對您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通常會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
《刑法》第287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的意思是,像您遭遇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代表國家偵查機關必須等到您提出「告訴」,才能啟動調查和審判程序。如果沒有您的告訴,或您的告訴後來撤回了,法院就不能繼續審理。您的意願在告訴乃論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也讓和解成為可能。 此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只要是家庭成員之間故意實施的傷害行為,就會被認定是「家庭暴力罪」,受到家暴法的特別規範與保護,例如可以聲請保護令等。
和解不等於撤告!撤回告訴的關鍵眉角
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私下簽了和解書,刑事案件就自動結束了。大錯特錯!「和解」是您與對方之間私下的民事約定,它處理的是賠償金額、給付方式等民事責任;而「撤回告訴」則是您向國家司法機關表達,不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法律行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文告訴我們,撤回告訴有幾個重要原則:
- 怎麼撤回? 您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撤回告訴狀)或在開庭時當庭明確表示要撤回,並請書記官將您的意思記錄在筆錄上,然後親自簽名確認。光是私下簽和解書,或把和解書交給派出所,是不夠的!法院或檢察官必須確認您的真實意願,才能產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 什麼時候撤回? 必須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之前。
- 撤回後果? 一旦合法撤回,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重新提告了。這點非常重要,請務必謹慎考慮。
實務案例提醒:別讓好意變傷害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案例,看看在和解與撤回告訴時,哪些地方最容易出錯:
- 案例一:簽了和解書,卻沒辦理撤回手續? 王太太與先生因爭執導致受傷,雙方私下簽了一份詳細的和解書,約定先生要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王太太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法院的傳票還是照樣寄來,案件繼續審理。原來,她雖然簽了和解書,卻沒有另外向法院提交「撤回告訴狀」,導致刑事程序仍然進行。
- 律點通提醒您:私下簽和解書,不等於刑事案件就自動撤回了。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提交書面撤回狀,或是開庭時當庭明確表示要撤回,才能讓刑事案件終結。
- 案例二:被威脅利誘,心軟撤回後反悔? 陳小姐在遭遇家暴後,先生百般哀求,甚至以孩子、經濟等理由威脅利誘,讓她心軟簽了撤回告訴書。事後先生卻根本沒有履行承諾,陳小姐想反悔,才發現撤回告訴的效力已經發生。經過律師協助,才發現她的撤回並非完全出於自願,法院因此重新審視其撤回的有效性。
- 律點通提醒您:撤回告訴必須是出於您的自由意志。如果您是受到脅迫、詐欺,或是在錯誤的認知下撤回,那麼這個撤回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果您有這種情況,務必向檢察官或法官清楚說明,法院會仔細審查您的真實意願。
附帶民事訴訟怎麼辦?賠償權益別放過
如果您在刑事告訴的同時,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那麼在和解撤告時,這部分的權益也需要特別注意。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外,法院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刑事案件因您撤回告訴,法院判決「不受理」而結束,那麼您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也會被法院駁回。這時候,您就必須另外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才能繼續追討賠償,會增加您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最好的做法是:在刑事案件還沒被法院判決「不受理」之前,就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達成和解,並請法院製作 「訴訟上和解筆錄」 。這份筆錄具有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如果對方日後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保障您的權益。 此外,《鄉鎮市調解條例》也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這也是和解管道之一。
保護自己的實用秘訣:和解撤告五大注意事項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律點通為您整理了和解撤告的五大實用秘訣:
- 分清和解與撤回告訴:和解是民事賠償,撤回告訴是刑事程序。務必簽完和解書後,另外提交撤回告訴狀至承辦檢察署或法院,或當庭明確撤回。
- 撤回時機與條件:建議您將撤回告訴的時機,與對方履行和解條件掛鉤。例如:可約定在對方支付部分賠償金後,您再提交撤回告訴狀。這能給您多一層保障,避免對方在撤告後不履行和解協議。
- 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已提附帶民事訴訟,請務必在刑事案件結束前,一併處理並請法院製作訴訟上和解筆錄,確保賠償金有強制執行力。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和解協議書、撤回告訴狀副本、法院或檢察署的收文證明、開庭筆錄等,所有相關文件都要完整保存,以備日後查證。
- 謹記風險,深思熟慮:
- 撤回後不能再告:一旦合法撤回,就不能再針對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出告訴。
- 對方不履行和解:即使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已合法撤回的告訴通常仍有效力。您只能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因此,在和解時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將賠償金一次性給付。
- 非自願撤回:若您因壓力或欺騙而撤回,請務必向司法機關說明,爭取撤回無效的空間。
結論
親愛的姊妹們,面對家庭暴力,勇敢站出來保護自己,是您最堅韌的力量。無論您選擇和解還是堅持訴訟,了解這些法律知識都能讓您更有底氣。和解撤告並非簡單的簽字了事,它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權益考量。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方向,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重新找回平靜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寫了「撤回告訴」就等於撤回了嗎?
A: 不等於。和解書是民事契約,撤回告訴是刑事程序行為。您必須另外向檢察官或法院提交書面撤回狀,或當庭明確表示撤回,並請書記官記錄,才能正式生效。
Q: 撤回告訴後,如果對方沒履行和解條件怎麼辦?
A: 撤回告訴一旦合法生效,原則上就無法反悔。如果對方未履行和解條件,您只能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追討賠償,無法再重新提起刑事告訴。因此,在撤回前務必確認對方履行意願和能力。
Q: 萬一我是被對方逼迫才撤回告訴,有效嗎?
A: 撤回告訴必須是出於您的自由意志。如果您能證明是受到脅迫、詐欺或陷於錯誤而撤回,該撤回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務必將此情況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他們會審慎查明您的真實意願。
Q: 我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和解撤告後會怎樣?
A: 刑事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結束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也會被駁回。但您可以在刑事案件結束前,向法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繼續審理,或在刑事和解時一併處理民事賠償,並請法院作成「訴訟上和解筆錄」,這份筆錄有判決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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