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造成了家庭裡的傷害,現在面臨法律訴訟,感到徬徨無助嗎?許多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這意味著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追究,甚至在一定條件下撤回告訴。對於身為被告的您,這或許是解決紛爭、重建關係的一線生機。然而,和解與撤告並非簡單的私下協商,其中牽涉許多法律上的「眉角」與潛在風險。若處理不慎,可能導致和解無效,甚至讓您錯失解決問題的機會。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家庭暴力案件中,和解撤告的法律規定、實務操作,以及您必須注意的關鍵事項,幫助您在這條路上走得更穩健。
告訴乃論:家暴傷害案件的特性
在台灣,家庭暴力案件常見的「傷害罪」,例如《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規定的: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所指的普通傷害罪,通常是「告訴乃論」的犯罪,這點在《刑法》第287條前段有明確規定。所謂「告訴乃論」,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必須等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才能開始偵辦起訴。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或是在提告後撤回了,那麼案件就無法繼續進行刑事追訴。
而當這種傷害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時,它就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這也表示,雖然本質上是傷害罪,但因為發生在家庭成員(如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等,詳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間,就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殊規範,例如在和解調解方面,會有更嚴格的限制,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撤回告訴:不可逆的法律決定
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時,被害人擁有撤回告訴的權利。這項權利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這表示,只要在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束前,被害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合法撤回,案件的刑事追訴程序就會終止,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也就是不再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然而,撤回告訴是一項不可逆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代表,一旦被害人合法撤回了對同一事實的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個傷害事件重新提告。對您而言,這意味著一旦和解成功且告訴被合法撤回,您就可能免於刑事責任,但這也要求您必須確保和解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家暴案件和解的特殊考量
家庭暴力案件的和解,與一般傷害案件有著顯著的不同。由於家暴案件中被害人常處於弱勢,為了避免被害人在壓力下被迫和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特別設下了嚴格的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這條文強調,除非有受過家暴防治訓練的專業人士介入、被害人有輔助人陪同,或者有其他能確保被害人免受脅迫的程序,否則法院原則上不能進行和解或調解。這對您而言,代表在和解過程中,必須尊重並配合這些保護被害人的措施,確保和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讓撤告順利進行。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撤回告訴的關鍵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能幫助您更清楚和解撤告的眉角。
案例一:和解後反悔,撤回告訴還有效嗎?
阿明因一時衝動對太太小芳動手,小芳憤而提告傷害。在法院審理期間,阿明積極向小芳道歉並提出賠償,兩人達成和解,小芳也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撤回告訴,並在筆錄上簽名確認。法院隨後裁定不受理。不料,阿明在事後並未完全履行和解時答應的賠償金額。小芳非常生氣,認為阿明沒有誠意,想再重新提告傷害。
結果與啟示: 法院認為,小芳既然已經在法庭上合法撤回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就已經發生,無法逆轉。即使阿明後來沒有完全履行民事賠償,小芳也只能循民事途徑,另行向阿明追討賠償,而不能再針對同一個傷害事件重新提起刑事告訴。這個案例提醒您,和解撤告後,務必確實履行所有和解條件,避免後續民事糾紛,同時也讓被害人清楚,刑事告訴一旦撤回,就無法再追溯。
案例二:撤回告訴,真的是出於自願嗎?
老王與太太因長期摩擦,太太對老王提出傷害告訴。在某次調解過程中,太太簽署了一份撤回告訴的聲明。但事後太太向法院表示,她當時是受到老王及其家屬的壓力,並非完全自願撤回告訴。法院於是重新審視太太撤回告訴的真實意願。
結果與啟示: 法院認為,撤回告訴必須是出於告訴人真實、自由的意願,不能有脅迫、詐欺或重大錯誤等情況。如果能證明撤回意願有瑕疵,那麼即使簽了字,該撤回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這個案例提醒您,作為被告,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時,務必確保整個過程是透明、公開且無強迫性的,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的規定,避免日後對方以非自願為由,主張撤回無效,導致案件重啟。
給您的實務建議:和解撤告的關鍵步驟
身為家暴案件的被告,在考慮和解撤告時,以下幾點是您必須特別留意的:
- 展現誠意,積極溝通: 真誠的悔意和積極的態度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主動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有助於促成和解。
- 確實履行和解條件: 和解協議一旦達成,務必依約履行所有民事賠償或其他條件。雖然刑事撤回與民事履行原則上獨立,但您的誠信將影響被害人對您的信任,避免後續產生更多民事糾紛。
- 了解撤回告訴的程序: 務必確認被害人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檢察署或法院以書面(提交撤回告訴狀)或言詞(並載明於筆錄)明確表示撤回告訴。口頭承諾或私下簽署的和解書,若沒有配合這些法律程序,並不能直接產生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
- 確保撤回意願無瑕疵: 為避免日後爭議,請確保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願是真實、自由且無瑕疵的。在和解過程中,建議可考慮在有專業人士(如社工、調解委員)或公正第三方見證下進行,並可全程錄音錄影(需告知對方),以證明和解過程的公平性。
- 區分和解與撤回範圍: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多項罪名或民事、刑事請求,務必在和解書中清楚載明和解及撤回告訴所涵蓋的具體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重要提醒: 刑事告訴的撤回是不可逆的。一旦合法撤回,即使日後有變故,被害人也無法就同一事件再次提起刑事告訴。因此,確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規,對您而言至關重要。
結語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和解撤告,確實是一項複雜且敏感的過程。身為被告的您,透過本文的說明,應已了解「告訴乃論」的特性、撤回告訴的不可逆性,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和解調解的特殊限制。請記住,積極展現誠意、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並確保撤回告訴的程序合法且意願真實,是您成功解決法律問題、避免後續糾紛的關鍵。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應對當前的困境,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回告訴後,如果我沒履行和解條件,她可以再告我嗎?
A: 一旦被害人合法撤回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個傷害事件重新提起刑事告訴。即使您事後沒有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被害人也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您追討未履行的賠償金額,而無法再用刑事訴訟來追究您。所以,建議您務必履行和解條件,除了是誠信問題,也能避免民事糾紛。
Q: 和解一定要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嗎?私下和解有效嗎?
A: 私下和解書只要雙方同意並簽名,在民事上是有效的。但若要讓刑事告訴撤回,被害人必須向偵查機關(檢察署)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願,例如提交書面撤回告訴狀,或在開庭時當庭表示並載明於筆錄。單純的私下和解書,若沒有配合這些法律程序,並不能直接產生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
Q: 家暴案件的和解跟一般傷害案件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的限制。家暴案件的和解或調解,必須在確保被害人安全、避免脅迫的前提下進行。這可能意味著和解過程需要有受過家暴防治訓練的專業人士介入、被害人可選定輔助人陪同,或有其他能確保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的程序。目的是保護被害人,避免其在壓力下被迫和解。
Q: 怎麼確保太太撤回告訴是真心自願的?
A: 為確保撤回意願的真實性,建議和解與撤告過程盡量在公正第三方(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室)的見證下進行。若在私下和解,務必確保整個過程沒有任何脅迫、利誘或欺騙的成分。可以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雙方自願和解,被害人自願撤回告訴,絕無受脅迫或詐欺」等字樣。必要時,可考慮全程錄音錄影(需告知對方),作為日後證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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