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家屬如何保障權益?
當家庭中出現暴力行為,保護令的核發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防線。其中一項關鍵的命令,就是要求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希望透過專業輔導或治療,幫助加害人改善行為,避免再次施暴。然而,許多家屬可能會擔心:如果加害人沒有乖乖去上課或接受治療,法律真的能發揮作用嗎?他會因此受到懲罰嗎?
身為家暴被害人的家屬,您的擔憂絕非多餘。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當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時,法律上會如何認定,以及法院實務上考量的重點,幫助您更了解如何保障家人的權益與安全。
什麼是「加害人處遇計畫」?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家庭暴力」以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D0050071_A_2]
簡單來說,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肢體上的傷害,精神或經濟上的控制、脅迫也算。而「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就是透過專業的輔導或治療,幫助加害人改善其行為模式,減少再次施暴的可能性,最終希望促進家庭關係的健全。此外,家庭成員的範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中也有詳細規定。
當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後,如果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就會核發「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其中一項重要的命令,就是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D0050071_A_14]
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要求加害人接受不同類型的輔導或治療,並會明確規定完成期限。同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也會訂定相關規範,確保處遇計畫的執行有統一的標準和完善的聯繫評估制度,也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所規定的內容 [D0050071_A_54]。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嗎?
如果加害人沒有依照保護令的指示完成處遇計畫,這可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這條文明確指出,違反法院要求「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裁定,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這類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得知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就應該依法偵辦,不需要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
關鍵在於「故意」的認定
然而,在法律實務上,要認定加害人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僅憑客觀上未完成處遇計畫就足夠。根據《刑法》第12條所確立的刑事責任歸責原則,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才能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行為)。對於違反保護令罪,法院會嚴格審查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違反的意圖。換句話說,加害人必須是明知自己有完成處遇計畫的義務,卻刻意不履行,才可能被判有罪。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無罪推定原則」,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基於證據,且證據需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才能認定有罪。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法院在判斷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時,會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 加害人是否確實收到通知並知悉? 如果處遇計畫的具體時間、地點等通知,沒有合法送達給加害人,或者加害人因為搬家、長期在外等原因根本不知道,那麼就難以認定他有故意違反的意圖。
- 執行機關是否善盡通知與督促義務? 處遇計畫的執行單位(通常是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其委託的機構)有責任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積極通知和督促加害人。例如,如果加害人沒有按時報到,執行機關「應該在一週內至少通知加害人一次」。如果執行機關沒有做到這一點,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不利於認定加害人故意的因素。
- 加害人未完成的原因為何? 法院也會考量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的原因是否多種多樣,例如生病、意外、工作繁忙、照顧家人等,而非刻意逃避。
法院實務案例:未完成處遇計畫,為何會判無罪?
以下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法院在認定「違反保護令罪」時的嚴謹態度:
案例一:執行機關未積極追蹤,難以認定故意
一位先生被法院裁定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然而,他雖然收到了兩次通知,卻沒有如期報到。檢察官因此起訴他違反保護令罪。但這位先生辯稱,他因為工作忙碌,加上要照顧生病的家人,所以疏忽了。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雖然這位先生客觀上沒有完成處遇計畫,但負責執行處遇計畫的機關,並沒有依照「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的規定,在他未報到後「於一週內通知加害人至少一次」進行追蹤。法院指出,執行機關沒有盡到積極通知的責任,這種程序上的不完整,就不應該歸責於這位先生,因此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有違反保護令的故意,最終判決無罪。
給家屬的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機關的「程序正義」非常重要。如果他們沒有依照規定積極通知或追蹤加害人,即使加害人沒有完成處遇計畫,也可能因為缺乏「故意」而無法被判刑。
案例二:通知未合法送達,加害人無從知悉
另一位先生被裁定應完成戒酒治療及認知教育輔導。負責的家防中心多次將通知函寄到他原本的戶籍地,但都因為「招領逾期」而被退回。這位先生辯稱,他早就搬離了原戶籍地,而且經常出國,根本沒有收到這些公文。
法院審理後認為,處遇計畫的具體執行通知(例如上課時間、地點)對加害人具有強制性,因此必須確保通知有「合法送達」給加害人本人。由於家防中心寄送的函文沒有合法送達給這位先生,導致他根本無從得知要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自然也無法認定他有故意違反保護令的意圖,最終同樣判決無罪。
給家屬的提醒:這個案例強調了「合法送達」的重要性。如果加害人沒有確實收到通知,或者通知被寄到錯誤的地址,那麼即使他沒有完成處遇計畫,也可能因為不知情而無法被認定有罪。
家屬可以做什麼?給您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法律細節和實務案例,您可能會覺得有些複雜,但這正是為了確保法律的公平性。作為家暴被害人的家屬,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更好地保障家人的權益:
- 密切關注保護令內容:了解保護令中關於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具體要求、類型和完成期限。
- 與主管機關保持聯繫:如果發現加害人沒有按時完成處遇計畫,可以主動向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或負責執行處遇計畫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單位反映情況。提供您所知的任何資訊,例如加害人的聯絡方式是否變更等,協助執行機關確保通知的有效性。
- 保留相關證據:如果加害人有任何不配合的言行,或您得知他未完成計畫的具體情況,可以盡可能地記錄下來,例如通話紀錄、訊息截圖等,這些資訊在必要時可能會有幫助。
- 了解執法單位的程序:知道執行機關有責任依照規範積極通知和督促加害人,這有助於您在溝通時提出合理的要求。
結論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旨在從根本上改善加害人的行為。雖然「違反保護令罪」的存在,賦予了法律強制力,但法院在適用時會非常謹慎,特別是針對「未完成處遇計畫」這一項,會嚴格審查加害人是否有「故意」違反的意圖,並高度重視執行機關的程序是否完善。作為家屬,了解這些法律的細節與實務運作,能讓您在守護家人的路上,更有方向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加害人沒有去上課,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刑?
A: 不一定。法院在判斷加害人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時,除了客觀上未完成處遇計畫外,還會嚴格審查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違反的意圖。如果加害人是因為沒有收到合法通知、執行機關未善盡督促責任,或是因其他非惡意的正當理由(如生病、意外)而未完成,法院可能就不會認定他有故意,進而判決無罪。
Q: 我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去上課?
A: 您可以主動聯繫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或負責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單位詢問。這些單位通常會掌握加害人是否按時報到、完成計畫的進度。雖然基於個資保護,他們可能無法透露所有細節,但通常會告知您加害人是否有配合,或是否有被移送偵辦。
Q: 如果加害人說他沒有收到通知,怎麼辦?
A: 如果加害人聲稱未收到通知,法院會審查通知是否「合法送達」。這包括通知書是否寄到正確的地址、是否有本人簽收或有其他合法送達證明。如果通知確實沒有合法送達,導致加害人無從知悉,那麼即使他未完成處遇計畫,也難以認定他有故意違反,進而可能不會被判刑。您可以向執行單位反映加害人住所或聯絡方式變更的情況,協助他們確保通知的有效性。
Q: 如果加害人真的有困難無法去上課,會怎麼樣?
A: 如果加害人確實有正當原因(例如生病、工作調動、照顧家人等)導致無法按時完成處遇計畫,他應該主動聯繫執行機關說明情況,並提出協調更改時間或方式的要求。執行機關在評估後,可能會彈性調整處遇方式或延長完成期限。若加害人有積極溝通和配合的意願,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將此納入考量,不輕易動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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