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保護令聲請指南:為家人爭取安全與權益

家暴保護令聲請指南:為家人爭取安全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家事法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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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受家暴,您該怎麼辦?保護令是您的強力後盾

看到家人身陷家庭暴力的陰影,作為家屬,您的心肯定焦急萬分。別擔心,法律提供了強力的保護工具—— 「保護令」 ,能幫助您的家人擺脫困境。這篇文章將引導您了解如何運用這項權利,為摯愛的家人爭取安全。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動手,精神與經濟暴力也算!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很廣,不僅限於肢體傷害,還包括:

  • 精神暴力:如言語恐嚇、侮辱、情緒勒索、持續的跟蹤騷擾、冷暴力等。
  • 經濟暴力:如限制金錢、強行奪取財物、不給生活費等。

請注意:即使是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也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屬也能幫忙!

您作為家屬,絕對可以為您的家人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這表示,除了被害人本人,若您的家人屬於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行委任代理人(如被限制行動、受重傷),您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都能代為聲請。此外,警察機關或社會局也能基於職權協助聲請。

重要提醒: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減輕您的負擔。

保護令有哪些種類?緊急情況有「快速通關」!

保護令分為三種,依據急迫性不同而有不同核發速度:

  1. 緊急保護令
  • 適用時機: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如剛發生嚴重暴力,生命受威脅)。
  • 聲請方式:通常由警察機關或社會局以最快速方式聲請,夜間或休息日也可
  • 核發速度:法院在受理後,若認定有急迫危險,應在四小時內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1. 暫時保護令
  • 適用時機: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保護被害人,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可不經審理程序。
  • 效力:直到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聲請撤回時失效。
  1. 通常保護令
  • 適用時機:需經法院審理,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核發。
  • 效力:最長可達二年,期滿前可聲請延長。

如何聲請保護令?證據是關鍵!

聲請保護令的核心在於證明家庭暴力事實。您需要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1. 聲請前準備:蒐集證據

  • 身體傷害:驗傷診斷書、受傷照片。
  • 精神/經濟暴力: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郵件、日記、社工/心理師會談紀錄。
  • 財物毀損:照片、維修單據。
  • 報案紀錄:向警察機關報案紀錄、現場處理資料。
  • 證人:可提供證詞的親友、鄰居、同事等。

小提醒:若有立即危險,請務必先報警處理!警察會協助蒐證並可能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2. 聲請流程:按部就班

  1. 選擇管轄法院:可選擇被害人、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或家事法院)。
  2. 撰寫聲請狀:詳實填寫聲請人、被害人、相對人資料,並明確載明聲請意旨(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如禁止騷擾、遷出住居所等)、原因事實(詳細敘述家暴事件)和證據清單
  3. 遞狀:將聲請狀及證據資料遞交至法院家事法庭。
  4. 法院審理:法院會排定開庭,通知雙方到庭。若資料不齊會要求補正。法院會訊問雙方,必要時會隔別訊問被害人。審理過程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5. 保護令核發:法院審理後,若有必要,會裁定核發保護令。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應立即報警

結語:您不是孤單一人

面對家庭暴力,您和您的家人都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提供了保護工具,社會也有許多資源可以協助您。希望這份指南能讓您對保護令聲請有更清晰的了解,並勇敢地為家人站出來,爭取一個安全、寧靜的生活環境。您的支持與行動,是幫助家人走出困境的重要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保護令一定要有身體上的傷痕才能申請嗎?

A: 不一定。家庭暴力的範圍很廣,除了身體暴力外,精神暴力(如長期言語恐嚇、辱罵、情緒勒索、跟蹤騷擾)和經濟暴力(如限制金錢、奪取財物)也屬於家庭暴力。只要能證明這些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實質侵害,即使沒有身體傷痕,仍可聲請保護令。關鍵在於蒐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些非身體的暴力行為。

Q: 如果我的家人是成年人,但她不願意聲請保護令,我能幫她聲請嗎?

A: 如果您的家人是成年人且沒有身心障礙或無法委任代理人的情況,原則上需由被害人本人聲請。但若她因遭受長期暴力而產生心理創傷,導致難以自行處理法律事務,或因恐懼加害人而不敢出面,您可以嘗試與社工或專業心理師合作,評估其狀況,並在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要件下,由您(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此外,您也可以聯繫警察機關或社會局,請求他們介入評估並協助聲請保護令。

Q: 聲請保護令後,加害人會知道我們的住址嗎?

A: 不一定。如果您擔心加害人會知道被害人的住居所而造成危險,在聲請狀中務必明確向法院提出「保密被害人住居所」的要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這樣加害人就無法透過法院文件得知被害人的實際住居所。

Q: 聲請保護令需要多久時間?緊急狀況下能多快拿到?

A: 這取決於保護令的種類。如果是「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審理程序,時間會較長,可能數週到數月不等。但如果您的家人有「急迫危險」,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法院在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若認定有急迫危險,應在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此外,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法院也可依職權或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提供即時保護,這兩種保護令都可不經審理程序快速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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