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保護令:受暴者自保與法律權益指南

家暴保護令:受暴者自保與法律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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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陰影:配偶暴力被害人的保護令聲請全攻略

如果您正遭受配偶的暴力對待,無論是身體上的傷害、言語上的恐嚇,還是精神上的控制,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的途徑。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如何透過「保護令」來保障自身安全,重拾平靜的生活。

一、認識保護令的種類

在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三種主要的保護令,它們各自有不同的適用情境與急迫性:

  • 通常保護令: 適用於已經發生家庭暴力,且有持續受暴風險的情況。有效期間最長為兩年,期滿前可以聲請延長。它提供最全面的保護,例如禁止相對人騷擾、遠離特定場所、遷出住居所等。
  • 暫時保護令: 當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且有急迫危險,或為避免暴力再次發生,法院認為有必要在通常保護令審理前先行核發的命令。它的效力通常持續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 緊急保護令: 當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急迫危險時,情況非常緊急,來不及走通常或暫時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時,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這種保護令的聲請方式最為快速,甚至可以在夜間或假日進行。不過,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社會局)代為聲請。

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以下人員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這表示,您本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為某些原因難以自行委託代理人,那麼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也可以代為聲請。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的社會局等主管機關,也有權為您聲請保護令。值得注意的是,聲請保護令是免繳裁判費的,這降低了您尋求法律保護的經濟負擔。

三、向哪個法院聲請?

您應該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提供了彈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您可以選擇在您自己住的地方、相對人住的地方,或是家庭暴力發生的地點,向當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如果該地區有設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則應向該法院聲請。這讓您可以選擇對您來說最方便的法院。

四、聲請保護令的具體步驟與證據準備

聲請保護令,書面聲請是基本原則。準備充分的證據,是聲請成功的關鍵。

  1. 選擇合適的保護令類型:
  • 急迫危險?立即報警或撥打113: 如果您有立即且急迫的危險,請立刻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警察或社工會評估您的狀況,並協助您聲請緊急保護令
  • 需要長期保護?考慮通常保護令: 如果家庭暴力是持續性的,且您需要長期保障人身安全,則應聲請通常保護令
  • 審理期間需要保護?聲請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若有先行保護的必要,可以聲請暫時保護令
  1. 準備書面聲請狀:
  • 聲請書狀應詳細記載您的基本資料、相對人資料,以及聲請的目的、原因事實和相關證據。您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上的保護令聲請書狀範本。
  • 具體描述受暴事實: 務必詳細說明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是身體傷害、言語恐嚇還是精神控制?)、頻率,以及這些行為對您造成的傷害或影響。例如,對方曾對您說過什麼恐嚇的話、動手打了哪裡、留下什麼傷勢、限制您的自由等。越具體、越詳細,越有利於法院判斷。
  • 證據蒐集: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例如:
  • 驗傷診斷書: 如果有身體傷害,務必就醫並取得診斷書。
  • 照片或錄影: 傷勢、家中被破壞的物品、施暴過程等。
  • 錄音: 對方施暴或恐嚇的對話紀錄。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簡訊、LINE、Facebook訊息中,對方威脅、恐嚇或承認施暴的內容。
  • 警局處理紀錄: 每次報警的紀錄。
  • 社工訪視紀錄: 如果您曾向社工求助,他們的訪視紀錄。
  • 證人證詞: 目擊者(如親友、鄰居)的證詞。
  • 住居所保密: 如果您擔心住居所資訊被相對人知道會危及您的安全,您可以在聲請書狀上不記載您的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例如,您可以指定社福機構或律師事務所的地址作為送達地址),並向法院要求保密。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處理您的住居所資訊。

五、法院審理保護令的過程

當您提交聲請後,法院會立即啟動審理程序,並且有以下重要的原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 法院會主動調查證據: 法院不只看您提出的證據,必要時也會主動調查,以釐清事實。
  • 隔別訊問: 如果您擔心與相對人直接面對面會感到害怕或不自在,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隔別訊問。法院可以安排你們分開訊問,甚至在法庭外或透過視訊設備進行,避免您與相對人直接接觸。
  • 可以有親友或專業人士陪同: 在審理時,您可以聲請讓您的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您在場,他們可以給予您心理支持,並協助您陳述意見。
  • 不公開審理: 保護令事件的審理過程是不公開的,這是為了保護您的隱私。
  • 不得調解或和解: 請注意,保護令事件不能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為了避免您在壓力下被迫妥協,確保您的安全與權益不受侵害。
  • 即時審理: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立即進行審理,不會因為您與相對人之間有其他案件(例如離婚訴訟或刑事案件)而延遲核發保護令。這確保您能及時獲得保護。

六、保護令的有效期間與延長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兩年,從法院核發時開始生效。如果兩年期滿前,您仍然有受暴的危險,您可以聲請法院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的期間也是兩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會局等主管機關也可以為您聲請延長。在法院裁定是否延長前,原有的保護令仍然有效,會持續保護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結語:勇敢為自己,邁向安全生活

面對配偶暴力,勇敢地為自己尋求法律保護,是您邁向安全與平靜的第一步。保護令不僅是一紙法律文件,更是您重獲自由、免於恐懼的有力工具。請記住,您有權利生活在一個沒有暴力的環境中。這條路或許不容易,但每一步都值得。請相信,您值得被愛與尊重,也值得擁有一個安全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沒有明顯的驗傷單,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身體傷害的驗傷單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並非唯一。精神暴力(如長期言語恐嚇、精神控制、限制自由等)同樣屬於家庭暴力範疇。您可以提供其他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簡訊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局報案紀錄、社工訪視紀錄、日記、以及親友的證詞等。重要的是,要具體描述受暴的事實和對您造成的影響。

Q: 聲請保護令後,我會不會被對方報復?

A: 這是許多被害人共通的擔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送達相對人,命令相對人不得對您進行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如果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您可以立即報警,警察會依法處理,這屬於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在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要求保密您的住居所資訊,以降低風險。同時,尋求社工或相關機構的協助,他們能提供安全計畫和心理支持。

Q: 如果我沒有錢,聲請保護令會很困難嗎?

A: 聲請保護令是免徵裁判費的,這大幅降低了經濟負擔。您可以自行撰寫聲請狀並提交法院。如果需要協助,許多政府或民間團體都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社工服務,例如各地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他們可以協助您準備聲請文件,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法律扶助律師。經濟狀況不應成為您尋求保護的阻礙。

Q: 保護令核發後,如果對方還是繼續騷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相對人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繼續騷擾您、接近您,或不遵守遠離命令,這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將情況告知警方。警方會介入處理,並將相對人移送法辦。務必保留所有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證據,例如通話紀錄、簡訊、照片、錄影等,這些都能作為對方違法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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