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
遭受家庭暴力是難以承受的痛,當您好不容易聲請到保護令,卻發現加害人沒有乖乖遵守法院的裁定,尤其是要求他完成的「加害人處遇計畫」,您是不是會感到焦慮、失望,甚至懷疑法律真的能保護您嗎?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讓您了解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的法律後果,以及您該如何應對。掌握這些資訊,能讓您在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時,更有力量保護自己。
什麼是「保護令」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保護令的意義。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而核發的命令。它不只可以禁止加害人再接近您或對您施暴,有時也會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要求加害人完成特定的「加害人處遇計畫」。
這個處遇計畫,就像是一種專業的輔導或治療課程,目的是希望透過認知教育、心理輔導等方式,幫助加害人改善身心狀態,進而避免再次施暴,促進家庭和諧。法院在裁定時,會明確載明完成的期限。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嗎?
當加害人沒有依照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時,確實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這條文看來很明確,但法院在判斷加害人是否犯罪時,並非單純看他有沒有完成,更重要的是要證明他具有「故意」。
關鍵在於「故意」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的「故意」,是指加害人對於未完成處遇計畫這件事,是「明知道而且有意讓它發生」,或是「預見會發生但發生了也不違背他的本意」。
換句話說,如果加害人是因為生病、意外、工作或其他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無法完成,或是他有積極配合但過程中遇到困難,法院就不會輕易認定他有「故意」犯罪的意圖。刑罰是最後的手段,法律更希望透過處遇計畫來矯正加害人,而非一味懲罰。
政府機關的「通知與督促」義務
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關鍵!負責執行處遇計畫的政府單位(例如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指定機構),依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負有積極的通知與督促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加害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報到,執行單位必須在一週內至少通知加害人一次。
如果政府單位沒有盡到這個積極通知或協助的責任,導致加害人無法完成處遇計畫,法院在審理時,就可能會認為這種「不利益」不應該完全歸責於加害人,進而影響對他主觀故意的認定。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有些加害人沒完成卻沒事?
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您會更了解「故意」和「行政機關責任」的重要性:
案例一:忙碌與通知疏失
小雅好不容易聲請到保護令,法院也裁定她的前夫必須完成24週的認知教育輔導。但過了一段時間,小雅發現前夫根本沒去上課。前夫辯稱自己工作繁忙,還要照顧失智的母親,實在抽不出時間。檢察官因此以前夫違反保護令罪起訴。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前夫確實沒完成課程,但他提出的理由似乎合理,而且負責輔導的單位在發現他沒去上課後,並沒有積極地再次通知或追蹤。法院認為,在無法證明前夫是「故意」不去完成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判他有罪,最終判決無罪。
案例二:出海捕魚與送達爭議
另一位受害者阿玲也遇到類似情況。她的先生被要求在6個月內完成12小時的認知輔導,但他只去了4小時。先生解釋說,他因為是漁民,出海捕魚時間很不固定,很難配合課程。更重要的是,有些通知竟然是由阿玲的父親(也就是先生的被害人)代收的,這讓通知的合法性產生了疑問。
法院審理後指出,保護令的處遇計畫在有效期間內還是可以變更或延長的,不能只看原定期限。而且,負責輔導的單位同樣沒有積極追蹤通知,加上通知送達的問題,法院最終也認定無法證明先生有「故意」不完成的意圖,判他無罪。
對您的意義:保護令依然是您的力量
這些案例或許會讓您感到有些困惑或失望,認為加害人似乎很容易就能脫罪。但請您理解,這並不代表保護令無用,而是法院在認定犯罪時非常謹慎,會綜合考量加害人的主觀意圖和政府機關的執行狀況。
保護令依然是您最堅實的法律後盾。它證明了您所遭受的暴力是真實的,也為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即使加害人未完全配合處遇計畫,您仍然可以:
- 持續關注:留意加害人是否有其他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 主動反映:如果發現加害人未配合處遇計畫,您可以主動向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反映。
- 保留證據:任何加害人未配合的證據(如通報紀錄、未出席證明等),都請妥善保留。
結論
了解這些法律細節,能幫助您更理性地看待處遇計畫的執行狀況。保護令是您的強力後盾,即使加害人未完全配合,法律依然會持續關注。請您勇敢面對,善用這些資訊保護自己,律點通會與您一同守護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加害人沒有完成處遇計畫,他會直接被關嗎?
A: 不一定會直接被關。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時,除了客觀上未完成處遇計畫的事實,更會審查加害人是否有「故意」不履行的意圖。如果加害人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工作衝突等),或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未盡到通知督促義務,法院可能不會認定他有罪。刑罰是最後的手段,法律更傾向於透過處遇計畫來矯正加害人。
Q: 法院裁定的處遇計畫期限到了,但他還沒完成,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主動向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反映。雖然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保護令的總有效期間,而非僅以原定完成期限為準,但您的反映有助於主管機關掌握情況。同時,您應持續關注加害人是否有其他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並保留相關證據。
Q: 如果加害人說他沒收到通知,法院會相信他嗎?
A: 法院會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已盡到其通知義務。根據相關規範,如果加害人未報到,執行機關應在1週內至少通知加害人1次。如果行政機關未能證明已合法有效通知,或通知方式有瑕疵(例如由不利害關係人代收),加害人主張未收到通知的可能性就會被法院採信,進而影響「故意」的認定。
Q: 處遇計畫的目的是什麼?對我會有幫助嗎?
A: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核心目的是透過認知教育、心理輔導等方式,改善加害人的身心狀態,使其行為健全、穩定,進而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再發生。雖然它不一定能立即改變加害人,但這是法律提供的一種矯正機制,旨在從根本上減少暴力行為,長期而言對被害人的安全和家庭的穩定是有正面意義的。
Q: 萬一加害人真的被判無罪,我的保護令還有效嗎?
A: 是的,即使加害人因未完成處遇計畫而被判無罪,您的保護令仍然有效。保護令的效力是獨立的,它對加害人的其他行為(如禁止接近、騷擾等)仍具有約束力。如果加害人有其他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您仍然可以依法聲請追訴或請求協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