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有疑慮?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您是否曾因一份文書鑑定報告,而陷入法律糾紛的泥淖?或許是筆跡、印文被認定為偽造,或是文件真偽的判斷與您認知相悖,讓您感到無助與不平。在台灣的司法程序中,文書鑑定報告扮演著重要的證據角色,但這不代表它就是最終判決。當您對鑑定結果心存疑慮時,您絕對有權利提出質疑,並採取行動捍衛自身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有效針對文書鑑定結果提出異議,讓真相水落石出。
什麼是文書鑑定?它在法律上有多重要?
簡單來說,文書鑑定就是請有專業知識的專家,透過科學方法判斷一份文件的真偽、筆跡是否本人所寫、印章是否本人所蓋,甚至文件的製作時間等。鑑定人會提出一份鑑定報告,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判斷事實的重要參考依據。
文書鑑定報告本質上為鑑定人所表示之專業意見,其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亦無確定私權關係之效力,除非其意見被採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TPAA_104_裁_2062_20151210_1]
這段話告訴我們,鑑定報告雖然重要,但它只是一種「意見」,並非絕對的法律判決。法院最終是否採信,以及採信的程度,都還有討論空間。
釐清「異議」:您是想挑戰「程序」還是「結果」?
在法律上,「異議」這個詞有不同的含義。針對文書鑑定,我們主要區分兩種:
- 程序性異議: 這是指您對法官在鑑定過程中,例如鑑定人選任、鑑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執行細節或方法」感到不服時,可以提出的異議。這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請注意: 如果您是想質疑鑑定報告的內容、結論是否正確,或鑑定方法是否有問題,這不屬於這裡所說的「程序性異議」範圍。直接對鑑定結果本身提出異議,通常會被法院駁回。
- 實質性異議(挑戰證明力): 這才是文書糾紛被害人最需要關注的重點!它指的是您對鑑定報告的內容、結論、鑑定方法、基礎資料、甚至鑑定人資格等實質問題提出質疑,目的是要降低這份報告在法院眼中的「可信度」(法律上稱為「證據證明力」)。
如何有效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明力」?
當您認為鑑定報告有問題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關鍵行動:
1. 充分閱覽卷宗與證物
這是您採取任何行動的基礎。您或您的辯護人有權利檢閱、複製鑑定報告及所有相關的卷證資料。仔細審閱報告內容,找出可能的疑點。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2. 詰問鑑定人:最強而有力的武器!
詰問,就是當鑑定人到庭時,您可以針對鑑定報告的內容、鑑定方法、結論等進行提問,藉此釐清疑點、揭露報告的不足或瑕疵。這是挑戰鑑定結果證明力最有效的方式!
案例故事一:筆跡鑑定疑雲,詰問權助您釐清真相
小陳捲入一樁偽造文書案,刑事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對他很不利。小陳堅信那不是他的筆跡,他想請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提出自己的疑問,但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請求。小陳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筆跡鑑定必須蒐集足夠且真實的標準字跡進行比對,鑑定報告也應詳細說明鑑定人的資格、方法、依據和理由。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對鑑定內容有疑義時,法院應該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這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最終,最高法院撤銷了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讓小陳有機會透過詰問來捍衛自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詰問鑑定人是您質疑鑑定報告的關鍵步驟。法院應保障您的詰問權,讓您有機會揭示鑑定報告的潛在問題。
3. 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如果鑑定報告確實存在重大瑕疵,例如鑑定方法不當、基礎資料不足、結論不明確或矛盾,您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聲請法院要求鑑定機關補充鑑定,或是重新委託其他鑑定機關進行鑑定。
4. 提出反證或自行委託鑑定
您可以自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獨立鑑定,並將其結果作為反證提交給法院,用來挑戰原鑑定報告的可信度。
5. 書狀論述:有條理地說明您的質疑
在言詞辯論或提交書狀時,您應詳細闡述對鑑定報告的質疑點,結合詰問的結果、其他鑑定報告或證據,有條理地向法院說明為什麼這份鑑定報告不應被完全採信。
行政程序中的文書鑑定異議
如果您的文書鑑定結果是行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的鑑界測量、車禍鑑定)作成行政處分的依據,且您認為該處分違法,那麼您不能直接對鑑定報告本身提起行政訴訟。您應該:
- 查閱特定法規: 許多行政領域的鑑定都有專屬的異議或覆議程序,務必查閱相關法規,依其規定提出異議。
- 循行政爭訟程序: 若鑑定結果已成為行政處分的依據,且該處分違法,您應先進行「訴願」,若訴願仍不滿意,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挑戰的是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而非鑑定報告本身。
結論:別讓一份鑑定報告決定您的命運!
面對文書鑑定結果的疑慮,您並非束手無策。透過充分閱卷、善用詰問權、聲請補充或重新鑑定、以及提出反證等方式,您可以有效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明力,讓法院更全面地審視案件真相。請記住,法律程序是為了發現真實,而您的積極參與,正是促成公平正義的關鍵一步!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正處於文書糾紛中的您,釐清方向,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法院囑託的文書鑑定報告結論不滿意,可以直接聲明異議嗎?
A: 不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的規定,聲明異議是針對法官在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上的「執行細節或方法」不服時提出。如果您是對鑑定報告的內容、結論、鑑定方法等實質問題不滿意,這不屬於該條文的異議範圍。您應該透過詰問鑑定人、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或提出反證等方式,來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據證明力」。
Q: 我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做一次文書鑑定嗎?需要什麼條件?
A: 可以。如果您認為原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例如鑑定方法不當、基礎資料不足、結論不明確或矛盾,或是有新事證足以動搖原鑑定結果,您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聲請法院命鑑定機關補充鑑定或重新囑託其他鑑定機關進行鑑定。法院會審酌您的聲請是否具備必要性,若認為不必要(如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事實已明瞭),則可能駁回您的聲請。
Q: 什麼是「詰問鑑定人」?我該怎麼做才能有效詰問?
A: 「詰問鑑定人」是指當鑑定人出庭作證時,您或您的辯護人可以針對鑑定報告的內容、方法、結論、甚至鑑定人的資格和中立性提出問題,以釐清疑點、揭示鑑定報告的不足或瑕疵。為了有效詰問,您需要:1. 充分閱覽鑑定報告及所有相關卷證。2. 找出報告中不明確、矛盾或與您主張不符之處。3. 質疑鑑定方法是否符合學理、所依據的原始資料是否完整真實。4. 事先準備好具體的問題,並預想鑑定人可能的回答,準備追問。
Q: 如果文書鑑定結果是行政機關做的,我該怎麼辦?
A: 這要看情況。如果鑑定結果僅是行政機關內部參考的專業意見,沒有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通常無法直接提起行政爭訟。但如果該鑑定結果被行政機關採納,並據此作成對您不利的「行政處分」(例如駁回您的申請),且您認為該處分違法,那麼您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挑戰的是該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而非直接針對鑑定報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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