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陰影下,單親媽媽如何為孩子爭取監護權?

家暴陰影下,單親媽媽如何為孩子爭取監護權?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家事法律保護令
LINE

親愛的媽媽們,您辛苦了。

當家庭不再是避風港,當暴力陰影籠罩,您最擔心的莫過於孩子的未來。身為單親母親,面對家暴的傷痛,還要為孩子的監護權奮鬥,這條路確實不容易。但請相信,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和孩子提供了堅實的保護。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您如何依法保護自己,並為孩子爭取到最適合的監護權。

一、認識法律武器:保護您與孩子的關鍵法條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時,主要會依據以下幾部重要的法律:

1. 《民法》:離婚與監護權的核心

  • 《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 這條法律規定了夫妻可以訴請離婚的各種情況。其中,如果對方對您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身體或精神上的嚴重侵害,讓您無法忍受繼續共同生活,這就能成為您請求離婚的重要依據。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處境、受害程度來判斷。

  • 《民法》第1055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這是法院決定孩子監護權歸屬的關鍵條文。當夫妻離婚後,如果無法協議孩子由誰照顧,法院就會介入判斷。法院在做決定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果原來的監護人沒有好好照顧孩子,或對孩子有不利的行為(例如施暴),您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2. 《家庭暴力防治法》:專為家暴受害者設計

這部法律是保護家暴受害者的重要屏障,其中有幾個條文對監護權的判斷特別關鍵: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定義): 這條明確定義了什麼是「家庭暴力」。它不僅指身體上的毆打,也包括精神上的傷害(例如言語羞辱、恐嚇威脅)或經濟上的控制。只要是家庭成員間的這些不法侵害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內容): 當法院核發保護令時,除了保護您的人身安全,還可以同時處理孩子的監護權問題。例如,法院可以「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甚至必要時命令對方將孩子交給您,或限制對方探視孩子的方式,以確保孩子的安全。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加害人不利推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這條法律對您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一旦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就會「推定」施暴者不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人。這表示您不需要費力證明施暴者會對孩子不利,只要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法院就會傾向認為他不利於擔任監護人。除非施暴者能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否則監護權很難判給他。

二、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與「不利推定」

法院在決定孩子監護權時,會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一個綜合性的考量,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如果孩子有表達能力)、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能力,以及父母與孩子之間的互動關係等等。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加害人不利推定」,則是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的一個強大工具。它意味著,有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在爭取監護權時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法院會認為,一個施暴的父母,很難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除非施暴者能拿出非常具體的證據,證明他已經徹底改變,並且確實能給孩子帶來更好的生活,否則要推翻這個推定幾乎不可能。

三、真實案例分享:看法院如何判決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言語威脅與肢體暴力,監護權判給受害母親

有一位陳女士,她的先生不僅經常對她動手,甚至揚言要「毒死孩子」。陳女士因此訴請離婚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多次施暴,且對孩子有如此惡劣的威脅言論,顯然性情暴躁,有暴力傾向,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非常不利。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最終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陳女士。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施暴行為,特別是涉及對孩子有威脅的言行,會直接影響法院對施暴者親職能力的判斷,成為他無法取得監護權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長期敵意與衝突,施暴者難推翻「不利推定」

另一對夫妻在離婚和監護權問題上長期爭執不休,關係非常惡劣。其中一方有明顯的家暴行為紀錄。法院在審理時重申,如果父母之間存在嚴重的敵意,難以相互信任、合作,共同監護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將是窒礙難行。法院也再次強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加害人不利推定」非常強大,施暴者必須提出「非常具體的證據」才能推翻這個推定,而不能只是空泛地否認或說自己會改變。最終,法院仍傾向將監護權判給非施暴方,以確保孩子能有一個相對穩定、免於衝突的成長環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施暴者聲稱自己會改變,但如果沒有具體且持續的改善證明,加上父母間的敵意關係,法院仍會優先考慮孩子的安全與身心健康,很難將監護權判給施暴者。

四、您的下一步:採取行動保護自己與孩子

  1. 立即保全證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請務必立即報警,並前往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同時,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甚至是目擊證人的證詞。這些都是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關鍵。

  2. 聲請保護令: 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在聲請時,您可以一併請求法院處理孩子的監護權問題,例如請求法院「暫時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您」,甚至要求對方將孩子交給您,或限制對方探視孩子的方式。

  3. 尋求專業協助: 不要獨自承受!您可以聯繫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會福利機構,他們會提供社工、心理諮詢等協助。社工的訪視報告在法院判斷監護權時,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

  4. 準備監護權訴訟: 在離婚訴訟中,您要積極向法院主張對方有家庭暴力事實,並強調自己能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

結語:為孩子點亮希望,您值得更好的未來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站出來保護自己和孩子,這本身就是最偉大的母愛。法律是您的後盾,它會支持您為孩子爭取一個免於恐懼、穩定成長的環境。請記住,您有權利要求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的未來,為了您,也為了您的孩子。願您能早日走出陰霾,迎接陽光。


重要提醒:本文章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別案件之法律建議。若您遇到具體法律問題,仍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遭受家庭暴力,但沒有明顯外傷,這樣還能證明是家暴嗎?

A: 是的,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傷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例如言語恐嚇、羞辱、威脅您或孩子)也屬於家庭暴力。即使沒有外傷,您可以透過保留對話錄音、訊息截圖、日記記錄、就醫看診(身心科)紀錄、以及尋求社工或心理諮詢的紀錄來證明,這些都會被法院採納為證據。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好,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A: 別擔心,台灣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符合資格的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或扶助律師。您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他們會評估您的狀況,若符合資格,將會指派律師協助您處理離婚、監護權、保護令等相關訴訟。另外,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會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Q: 孩子還小,無法表達意願,法院會怎麼判斷監護權?

A: 即使孩子年幼無法表達明確意願,法院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此時,法院會更著重考量父母的照護能力、經濟狀況、品行、與孩子的互動關係、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環境穩定性。若有家庭暴力事實,施暴者將面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不利推定」,法院會傾向由非施暴方來擔任監護人,以確保孩子能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Q: 如果施暴者承諾會改過自新,他還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或探視權嗎?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加害人不利推定」,施暴者要推翻這個推定非常困難。他必須提出「具體且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已經徹底改變,例如:長期穩定參與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認知輔導、心理諮詢),並有專業評估報告證明其行為模式和情緒管理能力有顯著改善,且孩子在不受脅迫下明確表達願與其同住。即使如此,法院仍會非常審慎,因為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是最高考量。對於探視權,法院也可能會設定嚴格的條件,如在社工監督下進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