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孩子監護權保衛戰:家暴案件中您該知道的法律影響與應對

孩子監護權保衛戰:家暴案件中您該知道的法律影響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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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最放不下的牽掛。」這或許是許多正在面對家庭暴力指控的您,心中最真實的聲音。當家庭風暴來襲,除了人身安全與關係的破裂,最令人憂慮的,莫過於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將何去何從。您可能感到困惑、無助,甚至認為自己將失去一切。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本文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子女監護權是如何被法院判斷的,以及身為當事人的您,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與應對之道。我們將剖析相關法條、法院的考量重點,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未來。

法律怎麼說?家暴案件監護權的關鍵法條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在處理子女監護權時,會特別著重以下幾條法律規定,這些是您必須了解的基礎: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加害人推定不利於子女

這是對家暴被告而言最重要的條文之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法律就會「推定」(也就是先預設)由施暴者來行使監護權,對孩子是不利的。這是一個非常強烈的規定,大大增加了非施暴者取得監護權的機會。對您而言,這意味著如果您被認定是家暴加害人,您必須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才能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2. 《民法》第1055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無論有沒有家暴,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時,都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簡單來說,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一切,包括年齡、身心健康、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能力、與孩子的感情連結、現有生活環境的穩定性,以及父母間是否能好好溝通合作等。家庭暴力,當然會被視為嚴重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因素。

3. 其他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可以一併裁定暫時的監護權歸屬和會面交往方式。這代表家暴案件中,法院可以很快地介入,先為孩子做一個初步的安排。
  • 《民法》第1052條: 家庭暴力常常是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離婚訴訟通常會一併處理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實務案例解析:暴力如何影響監護權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家庭暴力事實是極為關鍵的考量。讓我們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案例一:阿華的暴力與孩子的安全

阿華與妻子小美因長期爭吵,阿華曾多次對小美施暴,甚至在氣頭上揚言要對孩子不利。小美忍無可忍,訴請離婚並爭取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法院審理後發現,阿華確實有多次施暴行為,且其情緒控管有問題,曾威脅孩子安全。法院認為,阿華的暴力傾向顯然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為確保孩子的安全與福祉,最終將兩個孩子的監護權都判給了小美。(改編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將您過去的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對孩子的威脅,視為非常嚴重的負面因素,這會直接影響您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案例二:情緒失控的代價

另一位先生,因為經常情緒失控,對妻子有過兩次明顯的施暴行為。妻子因此感到身心受創,提出離婚並要求女兒的監護權。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女兒還很年幼,需要母親的照顧,而且這位先生的暴力行為被認為不利於孩子的健全發展和倫理道德培養。最終,法院判決女兒的監護權歸母親所有。(改編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即使暴力行為次數不多,但只要被認定對對方造成身心傷害,且影響到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性,法院就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非施暴一方。

家暴被告如何應對子女監護權問題?

如果您正處於家暴案件的被告位置,並希望爭取或維持子女的監護權,您必須理解挑戰重重,但並非毫無機會。關鍵在於您如何積極面對並證明自身改變。

1. 積極推翻「不利推定」

這是您最重要的任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推定非常強大,您必須提出「具體且有力」的反證來推翻它。這可能包括:

  • 停止所有暴力行為: 這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您必須證明您已完全停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肢體、言語、精神上的暴力。
  • 參與並完成處遇計畫: 如果法院要求您參與「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您必須積極配合並完成,並取得完成證明。這能向法院證明您有反省和改善的決心。
  • 展現對子女的關愛與照顧能力: 證明您有能力提供孩子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並能給予孩子足夠的關愛和照顧。例如,您過去是否有積極參與孩子的學校活動、生活照護等。
  • 證明對方的「不適任」: 這並非鼓勵您攻擊對方,而是指在極端情況下,例如對方有嚴重吸毒、賭博、精神疾病等,且明顯影響照顧孩子的能力時,您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但請注意,這通常是輔助性質,推翻您自身的不利推定才是首要。

2. 避免衝突升級

在訴訟過程中,請務必避免與對方持續爭吵或製造新的衝突。法院會評估父母雙方是否能理性溝通、合作,共同為孩子利益著想。如果雙方敵意太深、衝突不斷,法院會認為共同監護對孩子不利,而傾向於判決單獨監護。

3. 重視社工訪視報告與子女意願

法院通常會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撰寫報告。這份報告對法院的判決有重要影響力。請務必配合訪視,展現您積極改善的態度。如果孩子已具備表達能力,法院也會徵詢他們的意願,但最終仍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

結論:面對現實,積極改變,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面對家暴指控與監護權問題,您可能會感到壓力巨大。但請記住,法律的核心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對加害人有不利推定,但這並非判您出局。關鍵在於您能否真心反省、積極改變,並向法院證明您已不再是過去的加害人,您有能力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這條路或許艱難,但為了孩子的未來,請務必堅定地走下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被核發保護令,是不是就一定會失去監護權?

A: 核發保護令本身代表法院已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這會啟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不利推定」,也就是法院會預設由您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這確實會大幅降低您取得監護權的機會。但這並非絕對,您仍有權提出反證來推翻此推定,例如積極參與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展現出深刻的反省和行為改變。

Q: 法院會如何判斷我是否有能力照顧孩子,來推翻不利推定?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您是否已停止所有暴力行為、是否積極參與並完成法院指定的處遇計畫、您與孩子的互動關係、您是否有穩定經濟能力和適當的居住環境、以及您對孩子的教育和照顧計畫等。社工訪視報告也會是重要的參考依據。您需要證明您已能提供一個安全、穩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給孩子。

Q: 如果孩子表示想跟我住,法院會聽從孩子的意願嗎?

A: 如果孩子已經具備一定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通常會考量年齡,例如7歲以上),法院會徵詢他們的意願。但孩子的意願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仍會綜合考量所有對孩子最佳利益有利的因素。如果孩子的意願是受到不當影響或壓力所致,法院也會審慎判斷。

Q: 我該如何準備證據來證明我適合行使監護權?

A: 首先,確保您不再有任何暴力行為。其次,保存所有您參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證明文件。如果您有積極參與孩子的學校活動、醫療照顧、親職教育課程等,也請保留相關紀錄。此外,您可以請親友或老師提供證詞,證明您對孩子的關愛和照顧能力。最重要的是,展現出您真心反省、願意改變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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