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商業信用受損別慌!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權益

商業信用受損別慌!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刑事商業法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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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受損別慌!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權益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世界中,商譽與信用是企業的生命線。然而,若不幸遭遇惡意散布不實言論,導致公司或個人信用受損,不僅影響商譽,更可能造成實質的經濟損失。面對這類「商業信用被害」的困境,您是否感到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商業信用,並提供實用指引,助您捍衛自身權益。

法律基礎篇:認識妨害信用與誹謗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法律上對「名譽」與「信用」的區分,這將影響您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 名譽:指的是個人或企業在社會上的聲望、品格評價。當名譽受損時,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度更重。但法律也保障言論自由,若對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不罰。

  • 信用:則是指個人或企業在經濟活動上的可靠性、支付能力。當信用受損時,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流言」是指「捏造之語」或「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而非基於事實的評論。若行為人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犯此罪,刑責將加重至二分之一。

  • 民事求償:無論是名譽或信用受損,被害人都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表示除了實際的財產損失(如營業額下降),您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然而,需特別留意,公司等法人因無精神痛苦可言,實務上通常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但仍可請求法院命加害人為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法律如何適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惡意散布不實訊息的代價

某家小型科技公司「新創科技」的總經理,因為不滿另一家合作夥伴「卓越設計」轉單給競爭對手,心生不滿。於是,他向業界多名經銷商散發信函,指控「卓越設計」公司「見利忘義」、「違背商業道德」、「與信譽不良廠商密謀勾串」,甚至「破壞新創科技業務」。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認定「新創科技」總經理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罪,判處拘役。法院認為,被告在沒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的情況下,就率爾指責對方,導致業界對「卓越設計」的誠信產生疑慮,主觀上確有貶抑對方商譽及信用的惡意。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商業競爭中,切勿散布未經證實的負面資訊,否則可能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

案例二:如何證明營業損失並求償

一家名為「綠能科技」的環保產品公司,發現競爭對手在網路上虛偽刊登不實公告,指稱「綠能科技」的產品涉及詐騙、違法。這些不實指控導致「綠能科技」的產品銷售量急劇下滑,客戶流失。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認定競爭對手的行為不法侵害了「綠能科技」的名譽與信用權,足以毀損其商譽並影響產品銷售。法院根據「綠能科技」提供的營業報表(如401報表),計算出其每月營業銷售額的減少,並參照同業的淨利潤標準,計算出純益損失,最終判決對方應賠償「綠能科技」相應的營業損失。這個案例說明,即使證明具體損失數額有困難,法院仍會依據現有證據(如營收報表)並參酌同業利潤標準來酌定賠償金額,因此保留完整的財務資料非常重要。

面對信用危機:被害人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的商業信用不幸遭受侵害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1. 迅速蒐證與保全證據:一旦發現不實言論,立即截圖、錄影、保存網頁連結、傳播時間、散布範圍等所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是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石。特別是網路上的言論,務必確認發布者資訊、發布時間、內容及網址,並進行公證,以確保證據的效力。
  2. 評估損害與影響:收集因不實言論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數據,例如營業額下降、客戶流失、合作機會喪失、股價波動等。對於企業而言,應盡可能量化這些損失,以利民事求償。
  3. 考量民事求償與回復名譽處分:除了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外,您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在相同媒體或版面刊登道歉啟事或澄清聲明。
  4. 考慮刑事追訴:若對方言論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您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事判決有助於確立事實,對後續的民事求償也有助益。

結論:重拾商業信心的第一步

商業信用是您最寶貴的資產。面對不實言論的侵害,主動且有策略地採取法律行動,是捍衛自身權益、重拾市場信任的關鍵一步。記住,您並非孤單面對,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積極蒐證、評估損害,並善用法律途徑,您將能有效維護您的商業聲譽,讓您的事業繼續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業信用受損和名譽受損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A: 在台灣法律中,名譽受損主要指個人或企業的品格、聲望受到負面評價,通常涉及《刑法》誹謗罪;而信用受損則專指在經濟活動上的可靠性、支付能力受到損害,主要涉及《刑法》妨害信用罪。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但都可能導致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 如何判斷對方散布的言論是否構成「流言」?

A: 法律上所稱的「流言」,是指「捏造之語」或「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如果對方言論內容有部分事實基礎,即使有所誇大或扭曲,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完全虛構的「流言」。因此,要構成妨害信用罪,必須證明對方散布的資訊是完全虛假、憑空捏造的。

Q: 我的公司因為不實言論導致信用受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公司等法人因不具備感受精神痛苦的能力,通常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公司可以請求因信用受損所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如營業額減少、客戶流失等),並可請求法院命加害人為登報道歉、澄清聲明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網路上的不實言論,私訊傳送給特定對象也算「散布於眾」嗎?

A: 「散布於眾」通常指將資訊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在網路時代,私訊傳送給特定對象,是否構成「散布於眾」仍需個案判斷。法院會考量訊息的實際傳播範圍和影響力,若訊息被進一步轉發、複製,導致廣泛傳播,即使最初是私訊,也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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