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譽無端受損?別讓惡意謠言擊垮您的事業!
身為一位在商場打滾多年的企業主,您深知「信用」是事業的基石,更是無形資產。然而,當有人惡意散布不實謠言、抹黑您的公司或個人信用時,那種無力感與憤怒,相信您一定感同身受。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
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複雜的法律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當您的信用或商譽遭受侵害時,您可以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讓那些惡意行為者付出代價。
什麼是「妨害信用」?法律如何定義您的權利?
在法律上,「信用權」指的是一個人在經濟活動中,被他人信任其履行債務、遵守承諾的能力。而對於公司而言,其「名譽權」的具體內涵就是「商譽」,代表公司在社會上建立的良好聲望和評價,直接影響其營運與獲利。
當有人透過「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的方式,損害您的經濟活動可靠性或公司聲譽時,就可能構成「妨害信用」。這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嚴重的法律問題。
法律武器有哪些?民事、刑事與公平交易法解析
面對妨害信用的行為,台灣法律提供了民事、刑事與行政罰則等多重途徑,讓您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最有利的策略。
民事責任:求償您的損失
當您的信用或商譽受損,導致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時,您可以依《民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法規是侵權行為的基礎,簡單來說,只要對方故意或過失地散布不實資訊,侵害了您的信用權,導致您蒙受損失,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這包括您的實際財產損失,例如訂單流失、營業額下降等。
- 《民法》第195條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即使您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但信用或名譽受損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如果您的名譽受到嚴重侵害,還可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等方式來回復名譽。
若妨害信用的行為是由公司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所為,公司可能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如果行為人是公司負責人,則該負責人與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刑事責任:讓惡意者付出代價
某些惡意行為不僅讓您蒙受損失,更觸犯了刑法,對方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罰金。
- 《刑法》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條罪名專門保護個人或企業的經濟信用。只要對方散布不實的傳聞(流言)或施以欺騙手段(詐術),且足以損害您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就可能構成此罪。特別要注意的是,透過網路散布謠言,刑責會加重!
如果對方散布的內容是具體不實的事實,且足以毀損您的名譽,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公平交易法責任: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若對方的惡意行為是為了競爭目的,損害您的營業信譽,還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妨害營業信譽)
《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這條法規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如果競爭對手為了打擊您,散布不實資訊損害您的營業信譽,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能會介入調查並處以罰鍰,甚至行為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公平交易法》第37條)。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條文是如何在現實中運用的:
案例一:惡意謠言,公司差點倒閉
某家專利技術公司,在與同業的專利侵權訴訟尚未偵查終結時,卻發現競爭對手惡意向其合作廠商散布「某某公司仿冒已告輸,要賠三百萬,過年左右就會倒閉,不要出貨給他」等不實謠言。結果,該公司的訂單急遽減少,營業額大幅下降,甚至面臨倒閉危機。法院最終認定,競爭對手的行為已構成《刑法》妨害信用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必須為其惡意行為負責。
給您的啟示: 即使是尚未定案的法律爭議,惡意散布不實資訊,足以影響您的商業合作夥伴和客戶判斷,並造成實際損失,法律都會嚴懲不貸。
案例二:一句話,毀掉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形象
一位民眾在某信用合作社的大廳內,當著許多客戶的面,大聲嚷嚷:「大家不要把錢存在合作社,合作社沒有信用,理事主席亂搞,領不到錢!」事實上,這位民眾早已領回了自己的股金,卻仍散布不實言論。儘管只是一句話,但在公共場所散布,足以讓在場的不特定民眾對合作社產生疑慮,嚴重損害其信用。最終,法院判決該民眾構成《刑法》妨害信用罪。
給您的啟示: 即使只是口頭言論,只要在足以影響公眾判斷的場合散布不實資訊,且足以損害他人信用,同樣會觸犯法律。
您可以這樣做!保護您的商譽與信用
事前預防:如何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 謹慎言行,不散布不實資訊: 自身在公開場合、網路或商業往來中,務必避免發表未經證實或情緒性的不實言論,特別是涉及他人財務、信譽的敏感資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建立完善內部控制與檢舉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暢通的檢舉管道,並保護檢舉人身份,鼓勵合法揭露不法。這有助於及早發現並處理內部問題,避免外部謠言滋生。
- 合法合規的申訴與檢舉: 若您發現不法情事或權益受損,請務必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向有權機關(如行政院工程會、審計處、調查局等)提出申訴或檢舉,據實陳述。這是正當行使權利,通常不會構成侵害信用。
事後應對:當傷害已經發生,該怎麼辦?
-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一旦發現有妨害信用之虞的言論或行為,請立即截圖、錄音、錄影、保存通訊記錄、網頁連結等所有相關證據。網路資訊瞬息萬變,越早保全越有利。
- 發函警告或澄清: 視情況向對方發出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為並澄清不實言論。必要時,可考慮發布公開聲明或澄清啟事,主動導正視聽。
- 提起訴訟,捍衛權益:
- 民事訴訟: 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 刑事訴訟: 依《刑法》第313條提起妨害信用罪告訴,或依《公平交易法》第37條提起妨害營業信譽罪告訴。請注意,這些告訴權都有時效限制,務必及時主張。
常見疑問與迷思破解
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這並非毫無限制。當言論涉及他人名譽或信用時,就必須權衡。如果您的言論是出於善意,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符合事實,可能也不會構成侵權或犯罪。但若您明知不實仍惡意散布,就難以主張言論自由的保護。
網路時代的挑戰與加重刑責
在網路和社群媒體普及的今天,資訊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妨害信用行為的影響力也隨之擴大。這也是為何《刑法》第313條特別規定,透過網路散布妨害信用言論,刑責會加重至二分之一。網路雖然匿名性高,但並非法外之地,透過數位鑑識仍可能追查到行為人。
結語
信用是企業的生命線,更是您多年努力的結晶。當它遭受惡意攻擊時,請務必拿起法律武器,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了解法律,運用法律,您將更有力量面對挑戰,讓您的事業之路走得更穩健、更長遠。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妨害信用」?它跟「誹謗」有什麼不同?
A: 「妨害信用」主要針對的是個人或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可靠性、支付能力和商業聲譽。例如,散布某公司即將倒閉、無法支付貨款等不實消息。而「誹謗」則更廣泛地指向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不限於經濟層面,例如指控他人有不道德行為。兩者可能重疊,例如散布不實財務狀況既損害信用也損害名譽。
Q: 我該如何證明對方「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
A: 證明「散布流言」需要蒐集對方言論散布的範圍和方式,例如對話錄音、訊息截圖、網頁截圖、媒體報導、或證人證詞等。證明「詐術」則需要證明對方有欺騙行為,並使您或他人因此產生錯誤認知。關鍵在於這些行為是否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並對您的信用產生負面影響。
Q: 如果對方是我的競爭對手,除了妨害信用罪,還有其他法律可以告他嗎?
A: 是的,如果對方是為了競爭目的,散布足以損害您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除了《刑法》上的妨害信用罪,還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您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可能會對其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行為人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提供了另一條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途徑。
Q: 如果我只是向特定政府機關或執法人員提供資訊,會被認為是「散布」而觸犯妨害信用罪嗎?
A: 通常不會。如果您是為了釐清案情、協助調查或依法向有權機關(如行政院工程會、審計處、政風處、檢警單位等)據實陳述,且沒有將這些資訊散布給不特定公眾或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這會被視為正當行使權利,不構成妨害信用罪。法律鼓勵透過合法管道揭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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