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鬥毆事件自保指南:搞懂法律,不再迷茫

鬥毆事件自保指南:搞懂法律,不再迷茫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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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年輕的朋友們!如果你現在正因為一場鬥毆事件,被檢察官起訴或正在接受調查,心裡一定很煎熬、很茫然吧?別擔心,律點通知道你現在最需要的是什麼——不是冰冷的法條,而是能讓你搞懂狀況、知道怎麼辦的實用建議。這篇文章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聚眾鬥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你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聚眾鬥毆」?你可能面臨的罪名

談到鬥毆,法律上最常見的就是《刑法》第150條和第283條。這兩條常常被搞混,但對你的影響可大了!

《刑法》第150條: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罪

這條法律是處理在公共場所發生鬥毆的常見罪名,它針對的是對社會秩序的危害。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白話解釋: 這條是說,如果你們三個人以上在外面(比如公園、馬路、KTV等)聚集,然後動手動腳或恐嚇別人,就算你沒直接打人,只是在旁邊吼叫、加油助勢,也可能犯法!如果你是帶頭的(首謀)或是實際動手的(下手實施者),刑責會更重。而且,如果還帶了刀械棍棒,或造成交通大亂,刑責會再加重。

重點提醒: 這條法律很強調「聚集」的時候,你們是不是就打算要鬧事、要動手了?如果只是偶然遇到、臨時起衝突,則可能不符合這個罪。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死傷罪

這條法律比較老舊,主要針對造成嚴重死傷的聚眾鬥毆行為。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這條特別強調「聚眾」是那種人潮會「隨時增加」的狀況,就像街頭械鬥那樣。而且,必須要有人因此死亡或受重傷,才會用到這條。它只處罰「在場助勢」的人。但現在因為第150條修正後,這條用到的機會變少了。

其他可能相關的罪名

如果上面的罪名不成立,但你真的造成別人受傷,那還是可能單獨成立《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就算你沒動手,只是幫忙、提供工具或掩護,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

搞懂關鍵字:我只是「在場」而已,算「助勢」嗎?

這可能是你最關心的問題。法律上說的「在場助勢」跟你在場看熱鬧,真的差很多!

「在場助勢」的認定標準

「在場助勢」指的是你雖然沒動手,但在旁邊用吼叫、鼓譟、掩護、提供工具等等方式,給予動手的人精神或心理上的支持,讓他們更囂張,助長了現場的氣焰。行為人至少應有在旁咆哮、鼓譟、掩護、提供攻擊器材等參與行為,而對下手實施之人有心理助益行為。

不是「在場助勢」的情況:

  • 你只是好奇經過,單純在旁邊看,沒有任何言語或動作去激化現場氣氛。
  • 你有嘗試阻止鬥毆行為。
  • 你離現場很遠,客觀上無法對打鬥的人產生任何影響。

「聚眾」跟「聚集」有什麼不同?

  • 《刑法》第283條的「聚眾」: 指的是那種人數會不斷增加,不特定的人隨時都可能加入的街頭大亂鬥。
  • 《刑法》第150條的「聚集」: 範圍比較廣,只要你們三個人以上,為了鬧事或打架的目的,約好或碰巧聚在一起,即使人數固定,也可能算。

你有沒有「主觀犯意」很重要

法律會看你「聚集」的時候,心裡是不是就打算要打架鬧事了?如果是因為臨時口角、突發的爭執,而非事先預謀要施暴而聚集,那可能就不符合《刑法》第150條的「聚集」要件。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你有罪,而不是由你來證明自己無罪。

真實案例給你聽:我的情況會像他們一樣嗎?

來看看法院怎麼判,你就能更清楚自己的狀況。

案例一:路過看看,沒事!

小哲跟朋友開車經過路邊,看到一群人在打架。小哲好奇心重,停下車在車裡看了幾眼,既沒下車,也沒認識任何打架的人。檢察官起訴他「聚眾鬥毆致死助勢罪」。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哲只是單純在車上觀看,沒有吼叫、鼓譟、掩護或提供工具等任何「助勢」行為。而且,打架的雙方是事先約好、人數固定的,不符合《刑法》第283條所說的「聚眾」(隨時可增加的不特定人)。所以,法院判小哲無罪!

給你的啟示: 如果你只是單純路過、好奇觀看,沒有任何助勢的行為,法律上是會區分開來的。

案例二:約好尋仇,有事!

阿銘跟幾個朋友因為KTV裡跟人吵架,氣不過,就約了更多人,還特別帶了球棒,跑到超商前面等對方,準備「理論」。結果一見面就互相拉扯、動手打起來,甚至有人拿球棒毆打對方,把路過的民眾都嚇得趕緊走避。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阿銘他們聚集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尋仇」;而且還帶了兇器,這些都證明他們在聚集時就有要動手、妨害公共秩序的意圖。加上他們真的在公共場所打起來,造成路人恐慌,這些都完全符合《刑法》第150條的規定。所以,法院撤銷了原來的無罪判決,改判阿銘他們有罪。

給你的啟示: 如果你們是為了尋仇、打架而事先約好聚集,甚至帶了武器,那就算你沒動手,也會被認定有罪。

被告了,我該怎麼辦?

面對法律問題,保持冷靜最重要。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1. 保持冷靜,避免激化

身處衝突現場,應盡量避免加入或激化衝突,以免被認定為在場助勢或下手實施者。你的任何動作、言語都可能變成呈堂證供。

2. 非必要,請盡速離開

如果你發現自己身處鬥毆現場,而且你不是相關人士,最好的做法就是馬上離開,避免因「在場」而產生被誤認或牽連的風險。

3. 謹慎陳述

無論是在警察局還是地檢署,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記錄下來。如果你不確定,可以先說「我需要考慮一下」或「我需要跟律師討論」。不要因為害怕或想趕快脫身,就亂說話或承認沒有做過的事。

4. 證據蒐集與抗辯策略

  • 現場影像資料: 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手機錄影等,是證明你是否在場、是否參與鬥毆、是否助勢、有無攜帶兇器、鬥毆規模及對公眾影響的最直接證據。想辦法取得這些資料。
  • 證人證詞: 包含被害人、目擊者、同案被告或共犯的陳述。如果有人能證明你沒有助勢行為,這會很有幫助。
  • 通訊記錄: 你的通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可能會被檢方拿來證明你們有沒有預謀或犯意聯絡。如果這些記錄能證明你沒有預謀,反而是有利的。
  • 抗辯策略:
  • 否認「聚集」目的: 主張是偶發衝突,不是為了施強暴脅迫而聚集。
  • 否認「在場助勢」: 強調你只是路過、好奇觀看,沒有任何吼叫、鼓譟、掩護、提供器材等助勢行為。
  • 強調證據不足: 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如果證據不夠明確,或是只有你的自白,那法院就不能隨便判你有罪。

結論

年輕的朋友們,面對聚眾鬥毆的指控,法律的世界可能很複雜,但請記住,了解自己的權益,採取正確的應對方式,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別讓一時的衝動或誤解,影響了你的人生。

重點整理:

  • 搞懂法條: 知道《刑法》第150條和283條的差別,以及「在場助勢」的定義。
  • 主觀意圖: 證明你不是為了鬥毆而聚集,或沒有助勢意圖,非常關鍵。
  • 證據為王: 任何影像、證詞都可能影響判決。
  • 謹慎言詞: 在警詢、偵查階段的陳述,務必小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鬥毆現場附近,沒有動手也沒有幫忙,會被罰嗎?

A: 如果你只是單純路過、好奇觀看,沒有任何吼叫、鼓譟、掩護、提供工具等「在場助勢」的行為,且你與鬥毆事件本身沒有任何關聯或預謀,依據法院實務見解,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有罪。法律會區分單純在場與積極助勢的行為。但最保險的做法是盡速離開現場,避免任何誤會。

Q: 如果我是被約去「談判」或「喬事情」,結果現場打起來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你是被約去談判,但對方有暴力傾向或現場失控,建議立即離開。若已身陷其中,且不是為了施暴而聚集,應在警方調查時清楚說明自己前往的目的並非鬥毆,也未參與實際的強暴脅迫或助勢行為。保留任何能證明你目的的通訊記錄或證人證詞會很有幫助。

Q: 我還未成年,如果被牽扯進鬥毆事件,會被關嗎?

A: 未成年人(少年)觸犯刑法,會先由少年法庭處理,而非直接進成人監獄。少年事件處理法強調矯正與保護。法院會考量你的年齡、犯案情節、有無悔意、家庭背景等因素。可能會有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甚至感化教育等處分,但不一定會像成年人一樣直接判刑入獄。不過,情節嚴重者仍可能被移送地檢署,比照成年人受刑事審判。

Q: 我在警察局作筆錄時,應該注意什麼?我能不能保持沉默?

A: 在警詢時,你有權利保持緘默,也就是不說任何話,直到律師到場。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所以務必謹慎。如果決定要說,請誠實陳述你所知道的事實,避免說謊或前後不一,以免被認為避重就輕。如果你不確定如何回答,可以說「我需要考慮一下」或「等律師來我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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