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聚眾鬥毆被告指南:釐清罪責、掌握自保關鍵!

聚眾鬥毆被告指南:釐清罪責、掌握自保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辯護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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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被告指南:釐清罪責、掌握自保關鍵!

面對「聚眾鬥毆」的指控,您是否感到手足無措、前途茫茫?尤其當您被視為「首謀」,那種壓力和恐懼感更是難以言喻。在台灣,聚眾鬥毆案件往往備受社會關注,一旦涉入,不僅可能面臨刑責,更可能對您的生活造成巨大衝擊。但別擔心,律點通知道您現在最需要的是什麼——清晰的法律指引、實用的應對策略,以及如何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保護自己。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刑法》中與聚眾鬥毆相關的重要法條,拆解關鍵概念,並透過貼近生活的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如何認定這些罪名。最重要的是,我們將提供您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的實用建議,助您釐清自身處境,掌握自保的關鍵。

台灣法律怎麼看「聚眾鬥毆」?

在台灣,涉及多人衝突的案件,主要會牽涉到《刑法》以下兩條重要條文:

刑法第150條:公共場所聚集施強暴脅迫罪

這條法條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寧,針對在公眾場所進行的、有預謀或意圖的群體暴力行為。它是檢察官在聚眾鬥毆案件中最常引用的法條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白話解析:

  • 公共場所: 發生地點必須是大家都能進出的地方,像是馬路、公園、夜店等。
  • 聚集三人以上: 不是說你剛好在場有三個人,而是指你們有目的性地「集合」起來。這個「集合」的當下,你們就已經知道可能會動手施暴,而且有妨害公共秩序的意圖。
  • 施強暴脅迫: 實際實施了暴力或威脅行為。
  • 首謀: 指的是整個事件的「主導者」或「策劃者」。
  • 下手實施者: 直接動手打人、威脅的人。
  • 在場助勢之人: 雖然沒動手,但透過咆哮、鼓譟、掩護、提供武器等方式,給予精神或心理支持,助長聲勢的人。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這條法條通常適用於那些因鬥毆導致嚴重傷亡的案件。它的「聚眾」定義與第150條略有不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析:

  • 聚眾: 強調的是「不特定多數人」而且「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狀況,通常是指街頭臨時起意的衝突,而非事前約好特定人馬的狀況。
  • 鬥毆: 指實際發生肢體衝突。
  • 致人於死或重傷: 鬥毆的結果導致有人死亡或受重傷。
  • 在場助勢: 意義與第150條相似,指在現場給予精神或心理支持,助長聲勢的人。

第150條與第283條的差異比較

特徵/條文刑法第150條 (聚集施強暴脅迫罪)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死重傷罪)
核心要件聚集三人以上,具施暴意圖聚眾 (不特定多數人可增加)
結果要件不論有無死傷,造成公共危險必須致人於死或重傷
主觀犯意聚集時即有施暴意圖無特別強調聚集時的意圖
針對對象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僅針對在場助勢

關鍵法律概念,您必須懂!

「首謀」的認定:我真的策劃、支配了嗎?

「首謀」在法律上並不是隨便說說的。法院會要求證明你確實是整個犯行的首倡謀議者,能夠策劃、支配整個團體犯罪行為。如果你只是應朋友請託帶隊前往,而沒有積極的指揮或決策行為,就不能輕易被認定為「首謀」。

「在場助勢」的界線:旁觀與助勢一線之隔

這是一個常被誤解的點!單純的好奇觀看、路過,甚至只是在現場停留,都不等於 「在場助勢」。法院要求的是,你必須有積極的行為,例如大聲咆哮、鼓譟叫囂、提供武器、幫忙掩護等,這些行為確實對實際動手的人產生了精神或心理上的助益,才可能構成「助勢」。如果你還曾試圖阻止衝突,那更與助勢的意圖不符。

「主觀犯意」的重要性:是臨時起意還是有備而來?

特別是《刑法》第150條,它非常強調行為人在「聚集時」 就已經知道會實施強暴脅迫,並且有妨害公共秩序的故意。如果你們的聚集目的只是為了「談判」、「理論」,結果卻因臨時口角而發生衝突,即使人數眾多,也可能因為缺乏「聚集時的施暴意圖」而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這點是許多被告可以爭執的關鍵。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了解了法條,我們來看看真實的案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例一:我只是個好奇的路人,為何被起訴?

小陳(化名)某天開車經過公園,看到兩派人馬在互毆,一時好奇便停下車在車裡觀看,全程未曾下車,也與鬥毆雙方互不認識。沒想到,事後卻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的「在場助勢」起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本案鬥毆雙方是事前約好談判,並邀集特定相識人員前往,不符合《刑法》第283條所指「不特定多數人且隨時可以增加」的「聚眾」定義。更重要的是,小陳只是在車內觀看,沒有任何實際助長聲勢的行為。因此,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小陳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聚眾」和「在場助勢」的認定都有其嚴格標準。如果你只是無意間路過或旁觀,且沒有任何積極的助勢行為,這將是你重要的抗辯點。

案例二:本來只是想「理論」,卻變成打架?

阿明(化名)因為先前與小李有糾紛,便找了幾個朋友一起去小李常出現的地方,本意是想找小李「理論清楚」。結果見面後,雙方言語不合,其中一個朋友突然情緒失控毆打了小李。檢察官認為阿明等人構成《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罪。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第150條強調的是,行為人必須在「聚集」的當下,就已經有「施強暴脅迫」的意圖。雖然阿明他們聚集了,但他們的最初目的是「理論」,而不是為了「打架」而聚集。即使後來有人動手,也無法證明他們在聚集時就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的犯意聯絡。最終,法院維持無罪判決。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主觀犯意」在《刑法》第150條中的關鍵地位。如果你們的聚集有其他目的,而衝突只是偶發,這將是重要的抗辯理由。

我是鬥毆首謀被告,現在該怎麼辦?

面對司法程序,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偵查階段: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當警方傳喚或拘提你時,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保持緘默權: 您有權不說任何對自己不利的話。偵訊時,你可以明確表示「我行使緘默權」,或「我要等律師來才說」。
  • 切勿輕易自白: 在沒有充分了解案情全貌、且未與律師討論前,不要輕易承認任何事情。即使你承認了,自白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需其他證據補強。
  • 仔細審閱筆錄: 每次偵訊結束後,務必詳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沒有任何錯誤或與你陳述不符之處。如有,應立即要求更正。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 保存所有有利證據: 任何能證明你清白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你只是去談判,而非打架)、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或能為你作證的證人,都要妥善保存並告知你的律師。

法庭上的辯護策略:爭取最佳結果

進入審判階段後,以下是幾種常見且有效的辯護策略:

  1. 挑戰「主觀犯意」: 如果衝突是臨時起意或非預謀,可主張你們聚集時並無施暴意圖,而是因偶發事件導致。
  2. 釐清「首謀」角色: 強調你並非事件的策劃者或支配者,只是應他人要求前往,或僅為旁觀者,未有積極的指揮行為。
  3. 證明「非在場助勢」: 如果你沒有動手,也未曾咆哮、鼓譟、提供武器等,可強調你只是在場旁觀,或甚至曾試圖阻止衝突,不構成助勢行為。
  4. 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如果證據存在矛盾、不一致,或無法明確證明你的犯行,應主張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判決。

結語:法律不是萬能,但能助您撥雲見日

面對「鬥毆首謀」的指控,壓力的確巨大,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體系,在刑事訴訟中賦予被告多重權利,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即在判決確定前,您都被推定為無罪。同時,「證據裁判」原則也要求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才能定罪。

現在,您已經對《刑法》第150條與第283條有了初步認識,也了解了關鍵概念和應對策略。請務必仔細檢視自己的情況,回想事件的每個細節,並根據本文提供的方向,準備好保護自己的權益。透過正確的法律知識和策略,您將更有機會為自己爭取一個公正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我不是「首謀」?

A: 要證明您不是「首謀」,關鍵在於證明您沒有「首倡謀議」或「策劃、支配」團體犯罪行為的地位。您可以提供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證明您只是應他人請託前往,沒有事前規劃或指揮的言論。此外,如果現場有其他更具主導性的人,或您在衝突中沒有任何指揮、分配任務的行為,都可以作為有利證據。

Q: 我只是在旁邊看,會被算「在場助勢」嗎?

A: 單純在旁邊看,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在場助勢」。法律上對於「在場助勢」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有積極的行為,例如大聲咆哮、鼓譟叫囂、提供武器、幫忙掩護,或做出任何能實質助長現場氣勢的行為。如果您的行為僅是旁觀或甚至有試圖勸阻,則可以強調您無助勢意圖,並提供證人或影像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

Q: 如果我根本沒打人,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打人,仍有可能被判刑。根據《刑法》第150條和第283條,只要您被認定為「首謀」或「在場助勢之人」,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重點在於釐清您在事件中的角色,以及是否有積極參與或助長鬥毆的行為。

Q: 警察問話時,我該怎麼辦?

A: 在警察偵訊時,您有「緘默權」,可以選擇不說任何話,或表示要等律師到場後再陳述。這是您的基本權利,請務必行使。同時,請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尤其是筆錄,務必仔細閱讀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有不符,應立即要求更正。越早聯繫律師,越能保障您的權益。

Q: 鬥毆是臨時起意,會影響判決嗎?

A: 是的,鬥毆是否為臨時起意,對《刑法》第150條的判決影響很大。因為該條文強調行為人於「聚集時」即須對將實施強暴脅迫有所認識,並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如果能證明你們的聚集目的並非鬥毆,而衝突是因突發口角或偶發事件引起,則可能不符合該條文的構成要件,有助於爭取無罪或輕判。

Q: 我已經自白了,還能翻案嗎?

A: 即使您已經自白,仍有機會爭取翻案或減輕刑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自白非唯一證據」原則,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來補強。您可以與律師討論,指出自白時是否存在非自願、誤解或受壓迫的情況,並尋找其他證據來推翻或質疑自白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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