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沒收資產怎麼拿回?被害人權益指南

沒收資產怎麼拿回?被害人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財產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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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財產被沒收了?別擔心,這份指南教您如何拿回來!

當無辜的您,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導致財產被沒收或追徵,心中的焦慮與無助可想而知。或許您疑惑,這些被法院判決沒收的資產,真的有機會回到您手中嗎?答案是肯定的!

在台灣,法律為「第三人被害人」提供了明確的途徑,讓您有機會申請發還這些資產。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法條與申請程序,讓您一步步掌握取回財產的關鍵。

什麼是「沒收物」與「追徵財產」?

在申請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兩個基本概念:

  • 沒收物:這是指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財產,例如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經法院判決後,國家會將其所有權收歸國有。簡單來說,就是「直接把東西收走」。
  • 追徵財產:如果應被沒收的財產已經不存在(例如被賣掉、毀損),法院會判決追繳其等值的金錢。這就像是「東西沒了,就追討等值的錢」。

這些被國家沒收或追徵的財產,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是有機會發還給合法權利人的。

誰能申請拿回財產?

您可以被稱為「請求權人」,通常是指對被沒收或追徵的財產具有合法權利的人,包括:

  • 原所有權人:如果財產原本就是您的,只是被犯罪分子非法佔用或利用,您就是合法的原所有權人。
  • 因犯罪而受損害的被害人:如果您因犯罪行為導致財產損失,並且已經透過民事訴訟等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您應獲得賠償),您可以憑此申請從被追徵的財產中獲得給付。

黃金一年的申請期限:關鍵中的關鍵!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法律對申請發還設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您必須在沒收裁判確定後的「一年內」 提出申請。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就可能無法再被主張了!

「沒收裁判確定」是什麼時候?

「沒收裁判確定」是指法院對沒收或追徵的判決,已經無法再上訴或抗告,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這就是計算一年申請期間的起始點

情境說明:假設您的財產被捲入一宗詐騙案,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即使其中部分被告的判決已經確定,但只要還有任何一位被告的沒收判決尚未確定,那麼整個案件的「沒收裁判確定」日期,就會以最後一位被告的判決確定日為準。這表示您可能需要持續關注案件進度,才能精準掌握這個關鍵時間點。

如何提出申請?必備文件清單!

申請程序會依循《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的規定。您需要準備一份書狀,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察機關提出聲請:

  • 申請書狀內容:應詳細記載案件的案號、案由、被告姓名、您的基本資料、您聲請發還或給付的具體意旨,以及您想取回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金額等。
  • 權利證明文件:這是申請成功的關鍵!您必須提供足以證明您對該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的證明,例如:
  • 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權狀、土地登記謄本。
  • 動產:車輛行照、股票證明、銀行存摺等。
  • 證明財產來源的契約: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等。
  • 繼承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 執行名義:如果您是因犯罪受損的債權人,您需要提供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例如民事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

請務必確保文件齊全且真實,若有欠缺,檢察官會通知您補正,務必在期限內完成,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如果有多人主張同一筆財產怎麼辦?

如果您與其他請求權人對同一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都有權利主張,且彼此間存在爭議,檢察官可能會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6條,要求你們自行透過民事訴訟或調解等方式來確認各自的權利範圍。在爭議解決前,檢察官可能只會先處理沒有爭議的部分。

領回財產的最後一哩路

當您的申請獲得檢察官准許後,在領取財產時,您或您的代理人需要填寫一份「受領書」,載明領取的物品名稱、數量或實際領得的金額。如果您是委託他人代領,務必準備一份合法有效的委任書。

特別提醒:這些情況有專屬法規!

有些財產被剝奪的案件,因為其特殊歷史背景或性質,並不適用上述《刑事訴訟法》的發還程序,而是有其專屬的法規和申請機關:

  •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如果您是因為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不法行為導致財產權被剝奪,應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
  •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如果您是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主張權利,則應依《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這些特殊案件有其獨立的申請流程與受理單位,請務必區分清楚,以免跑錯機關或錯失時效。

結論:您的權益,值得您主動爭取!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身為被害人的您可能會感到無所適從,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取回財產的權利。掌握「黃金一年」的申請期限、備妥充足的權利證明文件,並清楚了解申請流程,是您成功取回資產的關鍵。

雖然過程可能需要耐心,但只要您積極主動,一步步按照程序進行,就能為自己爭取回應有的權益。您的財產,值得您為它奮力一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錯過了「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的申請期限,該怎麼辦?

A: 很遺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及相關執行辦法,這個一年期間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逾期提出申請,檢察官將會予以駁回。因此,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申請,這是最重要的核心原則。

Q: 我該如何確認案件的「沒收裁判確定」日期,特別是案件涉及多名被告時?

A: 您可以主動向承辦該刑事案件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查詢案件的最終確定日期。特別是多被告案件,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應以「最後一位被告的沒收裁判確定日」為準,所以持續追蹤案件進度非常重要。

Q: 我的財產被沒收了,但我只有口頭證明或不完整的交易紀錄,這樣能申請發還嗎?

A: 申請發還時,您必須提供「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證明您對該財產擁有合法權利。口頭證明或不完整的交易紀錄可能不足以說服檢察官。建議您盡力蒐集所有能證明財產來源、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文件或相關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契約草稿、證人證詞等。若證明力仍有不足,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您透過民事訴訟等方式進一步確認權利。

Q: 如果被沒收的財產已經被變賣了,我還能拿回錢嗎?

A: 可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如果沒收物已經被變賣,檢察官應給與您「變價所得之價金」。這表示您無法拿回原物,但可以獲得該財產被變賣後的等值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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