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指控「傷害致死」嗎?別慌,先了解法律怎麼說
當您被捲入一場意外,甚至因此被指控「傷害致死」時,那種徬徨無助的心情,我們完全理解。這不僅是法律上的挑戰,更是心理上的巨大壓力。作為「律點通」,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傷害致死罪」的來龍去脈,幫助您釐清現況、掌握應對策略,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什麼是「傷害致死罪」?它和殺人罪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傷害致死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它是一種「加重結果犯」,意思是您原本的目的只是想傷害對方,卻因為這個傷害行為,不小心導致了對方死亡的嚴重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傷害致死罪)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要構成傷害致死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 您有傷害對方的「故意」: 您動手時,是想讓對方受傷,而不是想殺死對方。
- 對方確實因為您的傷害行為而死亡: 您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相當因果關係」。
- 對於死亡結果,您「客觀上能預見,但主觀上並未預見」: 這是傷害致死與殺人罪的關鍵區別。
《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連客觀上都無法預見會導致死亡,那就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但實務上,「客觀上能預見」的標準通常會依據一般人的常識和經驗來判斷,例如攻擊頭部、胸部等要害,或對年邁、體弱者施力,即使您沒想過會致死,法院仍可能認為您客觀上可預見。
關鍵法律概念,您不能不知道!
除了傷害致死罪本身,還有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可能影響您的案件走向:
- 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您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在當下受到不法侵害時進行反擊,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而不受罰。但如果反擊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就可能變成「防衛過當」,雖然仍有罪,但刑責會減輕或免除。
- 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條法條給予法官裁量權,在極特殊、情節明顯值得同情的案件中,即使判最低刑度都嫌太重,可以再減輕刑期。但實務上適用非常嚴格,通常需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才有可能。
- 自首(《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如果在司法機關還不知道您犯罪,或還沒鎖定您是嫌疑人之前,您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調查,就有機會減輕刑期。這是鼓勵犯罪者悔悟的重要機制。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透過幾個匿名化的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一時衝動,踢擊要害釀悲劇
小陳和老李發生口角,小陳一時情緒失控,朝老李的鼻子和脖子各踢了一腳。沒想到老李倒地後,因頭頸部外傷和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而不幸身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踢擊頭頸部這種要害部位,客觀上是可能導致死亡的。因此,小陳被認定構成傷害致死罪。不過,考量小陳是情緒失控、手段並非極端兇殘,且事後深感後悔並積極與家屬和解賠償,法院最終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殺人的意圖,攻擊身體的脆弱部位仍可能被認定為傷害致死;而犯後積極彌補、展現悔意,是爭取減刑的重要關鍵。
案例二:推倒年邁長者,難獲「情堪憫恕」
阿明因為情緒失控,在爭吵中推倒了85歲、體型瘦弱的外婆,導致外婆頭部撞擊地面,顱內出血死亡。阿明在員警到場後坦承犯行。法院認定阿明推倒年邁長者,主觀上具傷害故意,客觀上也應預見可能導致死亡結果,因此成立傷害致死罪。雖然阿明符合自首要件而獲得減刑,但法院認為他仗勢壯年有力,不顧年邁長輩安危而推倒致死,客觀上難以認定有任何「情堪憫恕」之處,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也無法獲得緩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自首固然重要,但若犯罪情節惡劣,特別是針對弱勢者施暴,法院在適用「情堪憫恕」時會非常審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獲得減輕。
面對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 釐清主觀犯意: 這是最核心的辯護點。您必須清楚說明,您當時僅有傷害對方的意圖,而非致死。這可以從您使用的兇器(徒手、鈍器、利器)、攻擊部位、力道輕重、攻擊次數,以及事發後您是否有積極施救、報警等行為來證明。
- 檢視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 仔細回想事發經過,是否有其他因素導致死亡?例如,被害人是否有特殊疾病且您不知情?傷害部位是否為非致命要害?這些都可能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 評估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如果衝突是因對方先不法侵害而起,您當時是為了自保,應積極主張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但要留意,報復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 積極爭取自首減刑: 如果您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或鎖定嫌疑人之前,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承犯行,務必爭取自首減刑的機會。
- 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這是爭取輕判、緩刑或減刑(特別是《刑法》第59條)的極重要因素。積極展現悔意,彌補被害家屬的損害,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的表現。
結論:掌握資訊,理性應對
面對傷害致死罪的指控,壓力肯定巨大,但請記住,了解法律、掌握自身權益是您應對的基礎。從釐清主觀意圖、檢視因果關係,到評估防衛情節、爭取自首和和解,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一些方向和力量,讓您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能夠更理性、更有策略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傷害致死罪跟殺人罪到底差在哪裡?
A: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主觀意圖」。傷害致死罪是指您原本只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卻因為傷害行為導致對方死亡的「意外加重結果」;而殺人罪則是您從一開始就抱著殺死對方的意圖而行動。法院會根據您動機、使用的工具、攻擊的部位、力道、次數,以及事發後的行為等綜合判斷您的主觀意圖。
Q: 如果被害人本身有舊疾或特殊體質,我還要對他的死亡負責嗎?
A: 即使被害人本身有舊疾或特殊體質,若您的傷害行為是導致其舊疾惡化或誘發死亡的「相當原因」,且依一般社會經驗,這種連結是客觀上可以預見的,您仍然可能被認定負有傷害致死的責任。法院會審慎判斷您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聯性,以及您是否能預見這種特殊情況下的死亡風險。
Q: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來減輕刑期?
A: 《刑法》第59條的適用非常嚴格,必須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情況。這通常指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高度同情。例如,因一時情緒激憤且思慮未周導致的偶然性死亡結果,且犯後積極和解、悔悟,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情輕法重。單純無前科、坦承犯行等,通常只會作為量刑輕重的考量,不直接構成情堪憫恕的理由。
Q: 我已經去警局做了筆錄,這樣算是自首嗎?
A: 自首的關鍵在於「未發覺之罪」。意思是,您必須在司法機關(如警察、檢察官)尚未知悉您的犯罪事實,或尚未鎖定您為嫌疑人之前,主動向他們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才符合自首的要件。如果警方已經因為報案、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者指證等線索,已經得知犯罪並已鎖定您為嫌疑人,即使您隨後坦承,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自首了。所以,是否構成自首,需要仔細檢視警方獲報及調查的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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