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槍傷及無辜?先搞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想像一下,您正走在路上,卻突然被捲入一場警方追捕行動,不幸因此受傷,或是您的財產因此受損。面對這樣無妄之災,您心裡一定充滿疑問:「我該找誰負責?」「我能得到什麼補償?」
在台灣,當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特別是使用警械時,若不幸造成無辜第三人(也就是您)的損害,法律上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兩者雖然都能幫助您爭取權益,但背後的法律邏輯、適用條件和請求程序卻大不相同,搞懂它們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簡單來說:
- 國家賠償:適用於警察行為「不合法」(例如:用槍過當、未盡注意義務等有過失的情形),國家因此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損失補償:適用於警察行為「合法」(符合法令規定),但您的權益因此受到「特別犧牲」時,國家給予的補償。
您的權益在哪裡?關鍵法條解析
釐清這兩種途徑的關鍵,在於判斷警察的行為究竟是「不法」還是「合法」。以下是與您權益息息相關的幾條重要法規: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用槍的依據與界線
《警械使用條例》是規範警察使用警械(如槍械)的重要法律。其中,有幾個條文與您的權益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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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了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例如逮捕拒捕犯人、防衛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等。這條文確立了警察用槍的合法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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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要求警察使用警械時,必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比例原則」,強調執法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符,且侵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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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警察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這條文強調了警察對無辜第三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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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這是區分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關鍵條文。它分兩種情況說明: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 白話解釋:如果警察「違反規定」使用警械,造成您的損害,這就是「不法行為」,您就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 白話解釋:如果警察「依照規定」使用警械,但您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還是因此受損了,這屬於「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您可以請求國家給予「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違法造成損害的補救
《國家賠償法》是處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違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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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白話解釋:這是國家賠償的總則,只要公務員(包括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因為「故意」或「過失」導致您的權益受損,國家就必須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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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如果有其他法律(例如《警械使用條例》)對國家賠償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特別法。這表示《警械使用條例》在警察用槍的特定情況下,會優先於《國家賠償法》適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更廣泛的損失補償依據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若造成人民「特別犧牲」,人民可以請求補償。這條文與《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性質類似,提供更廣泛的損失補償依據,不限於警械使用。
實務案例怎麼看?從故事中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警察用槍過當,無辜路人受傷,國家應賠償!
某天傍晚,警員小李在路口取締交通違規,一名機車騎士拒絕停車並加速逃逸。小李情急之下,對著逃逸機車開槍,卻不幸誤擊中在騎樓下等公車的張先生,導致張先生右腿受傷,留下永久性傷害。張先生向國家請求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騎士逃逸有逮捕的急迫性,但當時情況並非非開槍不可,且小李警員在開槍時,沒有充分注意避免傷及無辜,用槍行為逾越了必要的程度,具有過失。因此,張先生的傷害與警員的過失行為有直接關係,國家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警察有權使用槍械,但若用槍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第三人受損,就構成「不法行為」,國家必須賠償。
案例二:警察合法用槍,乘客無辜死亡,應循損失補償途徑!
深夜,副所長阿曾追逐一名酒駕逃逸的駕駛。駕駛倒車衝撞警車後加速逃離,阿曾情急之下,對著車輛射擊多槍,其中兩槍不幸擊中車內無辜的乘客小陳,導致小陳死亡。小陳的家屬向國家請求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曾副所長在當時追捕酒駕嫌犯、嫌犯衝撞警車並加速逃逸的急迫情況下,用槍時機符合規定,且其用槍行為已盡到注意義務,並符合「比例原則」(例如:已無其他替代方式、射擊目標為車輛輪胎附近等)。因此,阿曾的開槍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不具「不法性」,國家無需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也同時指出,家屬可以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循「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損失補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警察用槍造成嚴重後果,但若其行為被認定為「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則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不過,受害者仍有機會依「損失補償」規定尋求救濟。
我該怎麼辦?請求權益指引
當您不幸成為警察用槍事件的受害者,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保障您的權益:
第一步:判斷警察行為是「不法」還是「合法」?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您需要蒐集所有證據(例如:現場照片、影片、目擊證人證詞、醫療紀錄等),判斷警察使用武力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特別是:
- 用槍時機是否符合規定? (如:有無急迫性、是否為逮捕拒捕者、有無生命危險等)
- 有無遵守「比例原則」? (如: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是否已警告、用槍目的、射擊部位等)
- 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如:有無注意勿傷及無辜第三人)
第二步:選擇正確的「請求途徑」與「訴訟程序」
| 項目 | 國家賠償 (警察行為「不法」) | 損失補償 (警察行為「合法」) | | :--- |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 |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 | | 行為性質 | 警察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 | 警察「合法」行為,但您遭受「特別犧牲」 | | 請求對象 | 警察所屬機關 | 警察所屬機關 | | 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 (向法院提起) | 行政訴訟 (向法院提起) | | 賠償/補償項目 | 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依《民法》相關規定計算。 | 針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給予補償,金額可能因個案而異,並考量您是否有可歸責事由。 |
第三步:注意時效問題!
無論是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都有時間限制,務必留意:
- 國家賠償請求權:您必須在「知悉有損害」時起2年內提出,或者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提出,逾期權利可能喪失。
- 損失補償請求權(包括《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應於「知悉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就不得再請求了。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權益
警察用槍造成第三人損害,是一個複雜且令人心痛的議題。身為損失請求人,您必須清楚了解「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並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積極蒐集證據、掌握時效,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法律為您提供了尋求正義與彌補損失的機會,請務必勇敢面對,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用槍時,是不是一定會先警告?
A: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通常要求警察在用槍前應先警告,但若情況非常急迫,例如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或有其他急迫危險,警察可能在無法警告的情況下逕行射擊。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現場的急迫性與危險程度。
Q: 如果我對警方的判斷有疑慮,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警察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或有過失,應盡快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案發時間地點、目擊證人、現場照片或錄影、醫療證明等。您可以先向警察所屬機關提出申訴或請求,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專業律師的協助在這種情況下會非常有幫助。
Q: 請求損失補償或國家賠償,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不論是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您都需要準備足以證明損害發生的證據,例如: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復健紀錄、喪葬費用收據、財產損失估價單、工作收入證明、身心受創的精神鑑定報告等。此外,證明警察行為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的證據(如現場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也極為重要。
Q: 如果警察行為合法,但造成我的損失非常大,就沒有辦法了嗎?
A: 不,即使警察行為被認定為合法,您仍有機會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請求「損失補償」。這種補償的目的,就是為了彌補人民因公權力合法行使而遭受的特別犧牲。雖然不屬於國家賠償,但國家仍有給付補償的義務,您可以循行政訴訟程序爭取。
Q: 我不是當事人,只是路人被波及,也能請求賠償或補償嗎?
A: 是的,本篇文章主要討論的就是「第三人損害」的情形。無論您是無辜的路人、被波及的住戶,只要能證明您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是因警察使用武力而遭受損失,您就具備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資格。關鍵在於證明損害與警察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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