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犯罪侵害權益?被害人求償國家賠償的正確途徑
當您因為公務員的行為而受到傷害,心裡一定充滿了委屈與疑問:我該怎麼辦?我能向誰求償?是直接在公務員的刑事訴訟中一併處理,還是要另外提告政府機關?
這是一個許多被害人都會遇到的困惑。雖然《刑事訴訟法》提供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便捷管道,讓您可以在刑事庭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但當對象是「國家」或「政府機關」時,情況會變得比較複雜。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釐清國家賠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選擇問題,讓您了解如何正確保障自身權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便,但對象有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讓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一併向犯罪的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它的好處是訴訟經濟,可以避免您為了同一件事跑兩次法院,也能減少裁判結果不一致的風險。然而,這個方便的管道,在請求對象上卻有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這條文的意思是,您可以在公務員的刑事訴訟中,向犯罪的公務員本人,或是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要求賠償。這裡的關鍵就在於,政府機關是否屬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國家賠償:政府的特殊責任,程序有別
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了您的權利,國家就必須依《國家賠償法》負起賠償責任。這是一種國家對人民的特殊保障,但它與一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有所不同。
《國家賠償法》有其獨立的性質與程序,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是「協議前置程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這條文明確規定,您必須先用書面方式,向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進行「協議」。這是向國家請求賠償前,非常重要且不能省略的步驟。如果沒有經過這個協議程序,或協議不成立,您才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實務見解:政府機關不能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那麼,到底能不能在公務員的刑事訴訟中,一併向政府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呢?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明確見解,答案是不行。
讓我用一個簡單的案例故事來說明:
案例故事:小陳的求償之路
小陳因為某海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不當行為而受損,公務員因此被提起刑事訴訟。小陳心想,既然公務員是在執行公務時犯錯,那政府機關也應該負責,所以他決定在公務員的刑事庭中,一併向海關單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然而,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小陳對海關單位的請求。理由是,海關單位(政府機關)並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也不是《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的「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法院指出,小陳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就應該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先向海關單位提出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向海關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獨立的國家賠償訴訟。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目前實務上普遍認為,政府機關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對象,因此不能透過這種方式請求國家賠償。
給被害人的實用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如果您因為公務員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想要請求國家賠償,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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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選擇獨立的國家賠償訴訟:為避免訴訟程序上的爭議和被駁回的風險,請您務必循《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獨立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而非在公務員的刑事訴訟中附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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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協議前置程序: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您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例如:造成損害的政府單位)請求協議。這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步驟,如果沒有完成,法院將會以訴訟不合法為由駁回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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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管轄法院:國家賠償訴訟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例如,如果是某市公所的公務員造成損害,您就應該向該市公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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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請求時效:國家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必須在2年內提出請求;若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則最長不能超過5年。務必注意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結論
面對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您的權益值得被保障。雖然法律程序可能有些複雜,但只要掌握正確的求償途徑,就能有效爭取應有的賠償。請記住,向國家請求賠償,應透過獨立的國家賠償訴訟,並且務必先完成與政府機關的協議程序。正確的步驟,是您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國家賠償?它和一般民事賠償有什麼不同?
A: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了人民的權利,國家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與一般民事賠償最大的不同在於,國家賠償是國家基於公權力行使的特殊責任,有其獨立的《國家賠償法》規範,並要求在提告前必須先經過「協議前置程序」,而一般民事賠償則直接適用《民法》規定,通常沒有強制性的前置協商程序。
Q: 我可以直接告造成損害的公務員本人嗎?
A: 您可以對造成損害的公務員本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個人賠償。但若公務員的行為是執行職務所為,且國家賠償責任成立,那麼國家會先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允許國家在賠償後,再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這表示被害人通常會優先向國家請求賠償,因為國家通常更有能力支付賠償金。
Q: 如果政府機關不理會我的國家賠償請求,我該怎麼辦?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您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這個「協議前置程序」是提起訴訟的必要步驟,但如果機關不配合,法律也提供了您下一步的救濟途徑。
Q: 國家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我該如何計算?
A: 國家賠償請求權確實有時效限制。通常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必須在2年內提出請求;若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則最長不能超過5年。這兩個時效是以「較短者」優先適用。舉例來說,如果您在損害發生後第4年才知道賠償義務機關,您還有1年的時間提出請求(因為總時效不能超過5年)。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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