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投標卻被無故廢標?廠商權益受損,您能這樣做!
廠商朋友,您是否曾耗費大量心力準備政府採購案,卻突然收到機關「無故廢標」的通知?這不僅讓您的努力白費,更可能造成實質財務損失,甚至錯失預期合作機會。面對這樣的不公平待遇,您是否感到無助?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當機關無故廢標時,廠商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條文來主張權益,並一步步引導您了解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序,最終向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瞭解您的法律武器:機關廢標的法源依據
機關的廢標決定,通常被視為「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如果機關的廢標行為缺乏正當理由或違反法令,就可能構成違法,進而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核心:《國家賠償法》
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機關公務員在辦理採購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廢標,侵害了您的權利,國家(即該機關所屬政府)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的補充規定
您可以請求哪些損害呢?參考《民法》規定:
《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兩大類:
- 所受損害(信賴利益):您因信任機關招標有效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如準備投標文件、參與異議及申訴的必要開銷。
- 所失利益(履行利益):如果機關沒有違法廢標,您原本可以預期獲得的利潤。這部分舉證難度較高,需證明利潤是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可合理預期。
政府採購爭議的行政救濟程序:《政府採購法》
在請求國家賠償前,您必須先依照《政府採購法》走完行政救濟程序。
- 異議:對機關廢標不服,應在收到通知或知悉廢標事由的次日起10日內,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 申訴: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或機關逾期不處理,應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
- 行政訴訟:申訴審議判斷具有「視同訴願決定」的法律效力(《政府採購法》第83條)。若對審議判斷仍不服,可進一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申訴審議判斷已明確指出機關採購行為違法,您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您為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從實際案例看權益:廠商如何成功求償?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其他廠商是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
案例一:違法廢標,成功求償預期利潤
某工程公司參與縣政府工程投標,為最低標,卻被機關以標單填寫不符規定為由廢標。公司不服,提出申訴,結果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縣政府的廢標是違法的!
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自己不僅有事前規劃費、申訴規費、差旅費等損失,更因為被違法廢標而損失了原本可預期的工程利潤。法院審理後認為,縣政府公務員在審查標單時確有過失,不法剝奪了公司參與競標的權利,因此判決縣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院甚至參考同業公會函文,以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五為平均利潤,判賠了公司數十萬元的預期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機關違法廢標,導致您無法得標時,您不僅可以請求實際支出的費用,在有明確證據支持下,甚至有機會求償原本可預期的利潤損失。
案例二:違法停權,營業損失與名譽雙重賠償
另一間營造公司是某大學採購案的得標廠商,卻因工期爭議,遭大學終止契約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法院認定大學的停權處分違法。
公司進一步主張,大學明知工期計算有誤,卻仍將其停權,不僅侵害了他們投標及承攬公共工程的權利,造成巨大的營業損失,更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名譽。法院最終判決大學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除了賠償公司因停權所導致的營業損失,也因不法侵害名譽,判賠了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說明: 機關的違法行為,除了可能造成您的直接經濟損失(如營業額減少),若同時損害您的商譽,您也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
廠商被害人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權益的關鍵步驟
面對機關的違法廢標,您可以這樣一步步來:
- 第一時間啟動行政救濟程序:
- 提出異議:收到廢標通知或知悉廢標事由後的10日內,務必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說明您認為廢標不合法的原因。
- 提出申訴:如果機關對異議處理不當或逾期不處理,您應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後的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從投標文件、溝通紀錄、費用單據到異議、申訴文件,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是證明機關違法、您有損害及兩者間因果關係的關鍵。
- 評估並請求損害賠償:
- 必要費用:如果申訴審議判斷已認定機關違法,您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請求償還您為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 國家賠償:若機關違法廢標確實導致您的權利受損,您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在行政訴訟中一併請求。請求範圍可涵蓋「所受損害」(如必要費用)、「所失利益」(如預期利潤),甚至因名譽受損的「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注意請求時效:
-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務必把握時間,以免權利消滅。
結語:積極行動,捍衛您的商業權益
面對機關無故廢標,廠商朋友不再是孤立無援。透過《國家賠償法》、《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法律工具,您有權利為自己的損失主張賠償。關鍵在於及早行動、妥善保存證據,並熟悉行政救濟的程序。 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應對策略,就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商業權益,讓您的每一分努力都能獲得應有的尊重與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機關無故廢標後,我應該從哪裡開始處理?
A: 您應優先啟動《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行政救濟程序。首先,在收到廢標通知或知悉廢標事由的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果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則應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些是後續請求國家賠償的重要前置步驟。
Q: 我可以向機關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A: 您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分為兩類: 1. 所受損害(信賴利益):包括您為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文件製作費、差旅費、規費等。 2. 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指如果機關沒有違法廢標,您原本可以預期獲得的利潤。此外,若機關的違法行為同時損害了您的公司名譽,您也有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Q: 請求國家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務必嚴格遵守這個時效期間,以免喪失請求權利。同時,異議和申訴的法定期間也需特別留意,以免錯失行政救濟的機會。
Q: 我為了打官司請律師,律師費用可以請求機關賠償嗎?
A: 實務上對於律師費用是否能完全請求賠償,仍有討論空間。在《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的「必要費用」中,法院通常會審酌律師費用是否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的程度。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也可能僅在一定範圍內(例如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判決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律師費。建議您在委任律師前,先與律師討論這部分的請求可能性及範圍。
遇到類似問題?立即諮詢專業律師
文章僅供參考,每個案件細節不同,結果也可能大相逕庭。 歡迎直接聯繫范培益律師,一對一釐清您的權益,不讓法律問題久拖成患。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