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採購拒絕往來通知?廠商自救申訴全攻略
經營企業的您,是否曾收到一份來自政府機關的通知,告知您的公司將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成為「拒絕往來廠商」?這份通知,對企業而言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不僅可能影響現有業務,更可能讓您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參與任何政府採購案。面對這樣的困境,您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相關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讓您不再徬徨無助。
什麼是「拒絕往來廠商」通知?它為何如此重要?
當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如果發現廠商有違反契約或法令的特定情形(例如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導致契約解除或終止等),就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發出書面通知給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這份「通知」非常關鍵,因為它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一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簡單來說,這份通知是機關單方面認定您有不良事由,並預告將對您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一旦這份通知所載的事實確定,您的公司就可能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被「停權」,不得參加任何政府採購案,這對企業的營運影響甚鉅。
收到通知後,我該怎麼辦?申訴程序大解析
面對這份可能導致停權的通知,您絕不能坐以待斃!《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讓廠商有機會為自己辯護。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這個條文明確指出,您必須循序漸進地完成「異議」和「申訴」這兩個前置程序,才能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以下是您應該採取的步驟:
| 階段 | 動作 | 對象 | 期限 | 目的 |
|---|---|---|---|---|
| 第一步 | 提出異議 | 原通知機關 | 接獲通知次日起 20日內 | 要求機關重新審視其認定是否合法或屬實 |
| 第二步 | 提出申訴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1.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日內 2. 機關逾期未處理異議期限屆滿次日起 15日內 | 尋求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審議,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 第三步 | 提起行政訴訟 | 高等行政法院 | 收受申訴審議判斷書次日起 2個月內 | 若對申訴結果不服,向法院請求撤銷原處分 |
案例故事:搞懂「通知」與「刊登」的關鍵差異
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案件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通知」與「刊登」的法律性質。這會直接影響您應該向誰、針對什麼提起救濟。
故事一:明達工程的「通知」之爭
明達工程行因為某個工程延宕,被主管機關認定有違約情事,收到了一份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發出的通知,載明將解除契約並刊登拒絕往來。明達工程的老闆覺得不服,認為延宕是因機關變更設計所致。他想直接告機關「刊登拒絕往來」這個動作,但律師提醒他,真正的救濟對象,是機關一開始發出的那份「認定他為不良廠商」的通知,而不是最終「刊登在公報上」的行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很明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發出的「通知」,因為會直接影響廠商權益,所以它是一個行政處分。而後續將廠商名稱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實務上則被視為一種「事實行為」,只是將已經確定的資訊揭露出來而已。因此,您要挑戰的,是源頭的「通知」,而非結果的「刊登」。
故事二:榮發建設的時效教訓
榮發建設公司曾因故未能與機關簽訂契約,同樣收到了一份101條通知。榮發公司當時忙於其他事務,錯過了20天內提出異議的期限。等到公司被正式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並因此損失了許多標案機會時,才驚覺事態嚴重。他們試圖對「刊登公報的日期」提出異議,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請求,理由是:第一,刊登公報本身並非行政處分;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他們已經錯過了最初異議的法定期間。
這個故事血淋淋地提醒我們,法律程序的時效是絕對的!一旦錯過,無論您有多少理由,都可能喪失救濟的權利。務必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採取行動。
停止執行:看似有用,實則困難?
有些廠商可能會想,能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聲請法院「停止執行」刊登公報?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雖然法律有停止執行的規定,但在拒絕往來刊登的案件中,實務上要成功聲請停止執行卻相當困難。主要原因有二:
- 客體問題: 如前所述,「刊登公報」被視為事實行為,一旦刊登完成,就沒有可以「停止」的對象了。
- 損害認定: 實務上普遍認為,廠商因停權而造成的營業損失,多數可以透過金錢賠償來彌補,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稱「難於回復之損害」的嚴格要件。
因此,雖然可以嘗試聲請,但成功的機率相對較低。您的重心仍應放在挑戰作為行政處分的「通知」本身。
實務操作,這些眉角要注意!
- 嚴守時效: 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都是「不變期間」,務必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計算並嚴格遵守各階段的期限。
- 正確的救濟客體: 記住,您要挑戰的是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發出的「通知」(行政處分),而不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個事實行為。
- 證據保全: 妥善保存所有與採購案及爭議相關的文件、往來函件、會議紀錄等,這些都是您日後提出異議、申訴或訴訟的重要證據。
結論:積極應對,維護您的權益!
面對政府採購拒絕往來通知,切勿掉以輕心。這不僅是一份通知,更是對您企業未來參與政府採購機會的重大考驗。理解法律程序、掌握時效、並針對正確的對象採取行動,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立即審閱通知內容,評估異議必要性,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才能為您的企業爭取到最大的機會,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收到通知後,第一步該怎麼做?
A: 您必須在收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的「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通知的政府機關提出「異議」。在異議書中,務必詳細說明您認為機關的認定有何不法或不實之處,並附上所有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這一步是後續所有救濟程序的基礎,一旦錯過,將會非常被動。
Q: 如果機關不理我的異議,或我對處理結果不服怎麼辦?
A: 若機關在收到您的異議書次日起15日內沒有處理,或您對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滿意,您有權在「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日內」,向該管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審議委員會會進行獨立審查,其判斷結果在法律上視同訴願決定,是提起行政訴訟前的最後一道行政救濟程序。
Q: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是不是就沒救了?
A: 不完全是。一旦您的公司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會產生《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停權效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參與政府採購。但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救濟機會。如果您的異議或申訴程序仍在進行中,或您已對申訴審議判斷不服並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那麼最終的停權效力仍有機會被推翻。關鍵在於您是否在法定期限內,針對「機關發出的101條通知」採取了正確的法律行動。
Q: 刊登公報對我的公司有什麼實質影響?
A: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您的公司在被刊登的期間內,將無法參與任何政府機關的投標、作為決標對象,甚至不能作為分包廠商。這意味著您將喪失所有來自政府採購的業務機會,對公司的營收和商譽造成巨大衝擊。此外,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的資訊是公開的,可能會影響潛在合作夥伴對您公司的信任度。
Q: 我聽說可以聲請「停止執行」,這個有用嗎?
A: 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案件中,聲請停止執行(即暫緩刊登公報或暫緩停權)在實務上成功機率相對較低。主要原因是,法院通常認為「刊登公報」本身是將已確定的事實公開,屬於「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因此沒有停止執行的客體。此外,因停權造成的營業損失,多數被認為可以透過金錢賠償來彌補,不符合《行政訴訟法》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的嚴格要件。因此,雖然可以嘗試,但建議將主要精力放在挑戰原行政處分(101條通知)的合法性上。
Q: 如果我錯過了異議或申訴的期限,還有辦法補救嗎?
A: 很遺憾,異議和申訴的法定期間屬於「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的救濟權利基本上就喪失了。這也是為什麼律點通一再強調,在收到101條通知後,必須立即、嚴格地遵守所有時效規定。因此,務必在第一時間仔細審閱通知內容,並尋求專業協助,確保在期限內提出正確的救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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