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面終止採購契約?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您是否曾滿懷期待地與政府機關簽訂採購契約,卻突然收到終止通知?面對龐大的政府機關,這種片面終止契約的決定,往往讓廠商感到錯愕、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釐清政府終止契約的合法性,並教您如何爭取應有的損害賠償,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終止契約合法嗎?先看政府的「理由」!
政府機關終止採購契約,並非隨意為之,必須有其法律依據。主要會牽涉到《政府採購法》和《民法》的規定。理解這些規定,是您判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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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您在投標前的「狀況」而終止: 如果機關在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您在投標前有不符規定、借用他人名義、提供不實文件等情形,機關可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機關能證明您在投標前確實有這些違規行為,那麼機關終止契約原則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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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策變更」而終止: 有時候,政府會因為國家政策改變,導致原有的採購案繼續執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此時,機關可以在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或解除契約。但請注意,這種情況下,機關雖然可以合法終止,卻必須補償您因此所生的損失。
《政府採購法》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這裡的「損失」通常指的是您已經投入的成本,但不包括您預期可以賺到的「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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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任意終止」或因「自身過失」而終止: 如果您的契約性質屬於「承攬契約」(例如工程、設計等),即使機關沒有上述法定理由,也可以依據《民法》隨時終止契約。但這並非沒有代價,機關必須賠償您因契約終止而產生的一切損害,包括您已經支出的成本,以及原本可以賺到的「所失利益」。
《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此外,如果機關終止契約是因為其自身的行政程序瑕疵或其他可歸責於機關的事由,那麼機關也可能需要賠償您完整的損失,包括「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怎麼算?「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當機關終止契約不合法,或者依規定應賠償時,您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原則上包含兩大部分: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積極損害):指您的財產因為契約終止而減少的部分,例如您已經投入的設計費、材料費、人事成本等。
-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指您如果契約能順利履行,原本可以合理預期賺到的利潤。例如,您預計完成此案後能獲得的合理報酬。
然而,如同前面提到的,如果終止事由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的「政策變更」,那麼您可能就無法請求「所失利益」,只能請求「所受損害」。這點務必留意!
實際案例解析:看看別人怎麼爭取權益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不同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終止的合法性與賠償範圍:
案例一:政府政策變更,僅獲成本補償
有一家工程顧問公司,與某市政府簽訂了纜車興建專案的管理服務契約。不料,專案進行到一半,工程場址卻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導致計畫無法繼續。市政府便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4條及契約中的政策變更條款,合法終止了契約。
結果: 法院認定市政府終止契約合法,但必須補償工程顧問公司已經完成服務的費用,以及因此發生的實際成本。然而,由於是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終止,法院判決不包括公司預期可以賺到的「所失利益」。
給您的啟示: 如果政府是因「政策變更」而終止契約,即使合法,您仍可要求補償已投入的成本。但對於預期的利潤,法律有特殊限制,可能無法請求。
案例二:機關自身違失,廠商獲完整賠償
某建築師事務所受大學委託,進行新建大樓的規劃設計監造。後來,大學的採購評選委員會被認定組織不合法,導致大學片面終止了與建築師事務所的契約。建築師事務所認為大學終止契約不合法,請求賠償。
結果: 法院認為,大學終止契約是因為其自身的行政程序瑕疵,而非建築師事務所的過錯。因此,大學的終止行為應類推適用《民法》承攬契約的規定,判決大學必須賠償建築師事務所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所有損害,包括其預期可以賺到的「所失利益」。
給您的啟示: 如果機關終止契約是因為其自身的錯誤或任意終止,而非您有違規,那麼您有權請求包含「所失利益」在內的完整損害賠償。
您的行動指南:自保權益這樣做!
面對政府機關片面終止契約,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重新檢視您與機關簽訂的契約,特別是關於「契約終止事由」、「損害賠償範圍」以及「爭議處理方式」等條款。這是您主張權利的基礎。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從投標文件、契約、往來函文、會議紀錄、施工或服務紀錄,到所有費用支出憑證,都請務善保存。這些都是日後證明您損失的重要依據。
- 釐清機關終止的合法性: 比對機關終止契約的理由,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第64條,或契約約定的其他合法事由。如果機關的理由站不住腳,您就有機會主張其終止不合法。
- 精確計算您的損失: 仔細盤點您已經投入的成本(所受損害),以及如果契約順利履行,您原本可以合理賺取的利潤(所失利益)。準備好相關的會計資料、發票、報價單等,以證明這些損失。
- 注意請求時效: 法律對於請求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務必在時效內提出您的主張,避免權利喪失。
總結:知法守權,才能不再是「被害人」
政府採購契約的終止,確實令人沮喪。但請記住,您並非毫無辦法。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了解政府終止契約的常見理由與您的求償權益。關鍵在於仔細檢視契約、蒐集證據,並釐清機關終止的合法性。掌握這些知識,您就能從被動的「被害人」轉為主動的權益捍衛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政府終止採購契約,我一定拿不到任何賠償嗎?
A: 不一定。這要看政府終止契約的理由。如果機關是因為您的違規(如《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而合法終止,您可能無法獲得賠償,甚至可能被追償損失。但如果機關是因政策變更(《政府採購法》第64條)而終止,您有權請求已投入成本的補償。若機關終止契約是因其自身過失或任意終止(類推適用《民法》第511條),您則有機會請求包含所失利益在內的完整賠償。
Q: 什麼是「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我該怎麼區分?
A: 「所受損害」是指您因為契約終止,已經實際支出的成本或財產的減少,例如您為此案購買的材料費用、支付的員工薪資、租賃設備的費用等。而「所失利益」則是您如果契約順利履行,原本可以合理預期賺取的利潤,例如契約約定的服務費扣除成本後的淨利。簡單來說,所受損害是「已經花的錢」,所失利益是「本來能賺的錢」。
Q: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對我的求償會有什麼影響?
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申訴審議判斷,在法律上具有類似訴願決定的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審議判斷已經認定了某些事實(例如機關終止契約的理由是否成立),民事法院在審理您的損害賠償案件時,通常會將這些認定視為既定事實,不需重新審查其對錯。因此,如果審議判斷對您不利,您應特別留意其對後續求償的影響。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的損失,以便向機關請求賠償?
A: 證明損失的關鍵在於「證據」。對於「所受損害」,您需要提供所有相關的支出憑證,例如發票、收據、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合約副本等。對於「所失利益」,您可以提供契約約定的報酬、成本分析表、同業利潤率參考資料、已完成部分的驗收紀錄或估價單等,來證明您預期可得的合理利潤。越完整、越具體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求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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