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處分別慌!政府的決定也能「轉彎」?
許多民眾收到行政機關的「處分書」後,常覺得無力反駁,認為政府的決定就是最終結果。但事實上,即使是政府發出的行政處分,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被「撤銷」或「廢止」的!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什麼情況下,政府可能會收回自己的決定,以及身為被處分人的您,又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
簡單來說,政府收回處分有兩種情況:
- 「撤銷」: 就像是政府說:「這個決定從一開始就是錯的,所以不算數!」通常針對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讓它從頭到尾都失去效力。
- 「廢止」: 這是指政府說:「這個決定當時是合法的,但後來情況變了,所以從現在起不能再繼續了!」通常針對的是合法的行政處分,但因事後情勢變化而讓它向未來失效。
一、政府撤銷違法處分:糾正錯誤,但有條件!
如果政府發現自己發出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即使您已經過了申訴或訴訟的期限,政府還是有權利自己把它「撤銷」掉。這主要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白話解釋: 即使處分已經「定案」,政府還是可以主動撤銷違法處分。但有兩種情況政府不能撤銷:
- 撤銷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非常大的損害。
- 如果您是這個處分的受益人(例如拿到許可、補助),而且您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不是用不正當手段取得,也不是明知處分違法),那麼您的信賴利益如果「明顯大於」撤銷所能維護的公共利益,政府就不能撤銷。
政府撤銷有期限!「知有撤銷原因」2年內
政府想撤銷違法處分,也不是無限期都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白話解釋: 政府必須在「確實知道」這個處分有違法原因的2年內,行使撤銷權。所以,如果政府拖了太久才想撤銷,可能就不能撤銷了。
二、政府廢止合法處分:因應變化,但需符合原因!
如果行政處分在發出的時候是合法的,但後來因為法律、事實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考量,導致這個處分繼續存在不恰當,政府也可以把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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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益處分(例如罰單、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只要廢止後不需要再發出一樣的處分,或法律沒有禁止廢止,政府就可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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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例如許可、執照、補助): 由於您是受益人,政府廢止的限制就比較嚴格,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的其中一種情況才能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白話解釋: 政府要廢止您已經獲得利益的合法處分,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法律允許廢止、處分本身有註明可以廢止、您沒有履行處分上的義務,或是因為法規或事實改變,不廢止會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等。
政府廢止也有期限!「廢止原因發生」2年內
政府要廢止授益處分,也有時間限制。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白話解釋: 政府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的2年內行使廢止權。這個時間點是客觀事實發生時,不論政府是否知情。
三、您的「信賴」有保障!政府撤銷廢止,可能要給您補償
如果政府撤銷或廢止了對您有利的行政處分,而您是「值得保護」的信賴者,且因為信賴這個處分而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那麼政府可能需要給您合理的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白話解釋: 如果您因為相信政府的處分而投入金錢或做了某些安排,結果政府後來又撤銷或廢止了這個處分,導致您有財產損失,而且您的信賴是正當的(沒有欺騙、脅迫等不法行為),那麼政府應該給您合理的補償。但補償範圍通常只包括您實際的損失,不包含您預期會賺到的錢。
四、生活情境案例:政府收回決定,對您有什麼影響?
案例一:退休金計算錯誤,政府能追回嗎?
情境故事: 陳先生退休多年,一直領取著政府核定的退休金。某天,他突然收到教育局的通知,說他當初的退休年資計算有誤,要求他繳回溢領的退休金,並重新核定。陳先生覺得很困惑,都這麼久了,政府還能這樣做嗎?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涉及政府對「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法院認為,政府撤銷違法處分的2年期限,是從政府「確實知道」處分有問題的那一刻開始算。在本案中,教育局在2年內發現錯誤並重新審定,所以這個撤銷行為是合法的。陳先生雖然是受益人,但如果原處分確實違法,且他的信賴不屬於「顯然大於公益」的情況,政府仍可撤銷。
案例二:考取證照後,法律變更導致證照被廢止?
情境故事: 王小姐努力考取了記帳士證書,並以此開始執業。幾年後,司法院大法官突然發布解釋,宣告當初核發記帳士證書的相關法律條文違憲失效。結果,行政機關通知王小姐,要廢止她的記帳士證書。王小姐感到非常錯愕,自己明明是合法考取的,怎麼會這樣?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涉及政府對「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由於核發證書所依據的法律被宣告違憲失效,這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的情況。因此,行政機關廢止王小姐證書的處分是合法的。雖然王小姐的證書被廢止,但如果她因信賴該證書而有財產損失,且其信賴值得保護,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向機關主張合理補償。
五、給被處分人的實用建議
- 仔細閱讀處分書: 收到任何行政處分,務必看清楚內容、發文日期、以及最重要的「救濟期間」(例如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限)。
- 保留所有文件: 相關的申請資料、政府核准文件、您因此投入的費用單據等,都請妥善保存,這些可能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 主動向機關反映: 如果您發現處分有明顯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即使過了救濟期間,也可以書面方式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促請他們依職權撤銷或廢止。
- 主張信賴保護與補償: 如果政府撤銷或廢止了對您有利的處分,導致您有財產損失,且您的信賴是正當的,請務必向機關主張您的信賴利益,並要求合理補償。
結論
政府的行政處分並非一成不變,在符合特定法律條件下,行政機關有權利甚至有義務去糾正錯誤或因應情勢變化。身為民眾,了解這些「撤銷」和「廢止」的機制,以及您的「信賴保護」原則和「補償」權利,將能讓您在面對行政處分時,更有能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記住,積極了解並主張您的權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政府發給我的許可證或執照會被撤銷或廢止?
A: 如果您的許可證或執照當初核發時就是「違法」的,政府可以在發現違法原因後的2年內撤銷。如果當初是「合法」核發,但後來因為法律變更、您沒有履行義務,或不廢止會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原因,政府也可以在廢止原因發生後的2年內廢止。但若您的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政府就不能隨意撤銷。
Q: 如果政府撤銷或廢止了對我有利的處分,我能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的。如果政府撤銷了對您有利的「違法」處分,或者基於公益考量廢止了對您有利的「合法」處分,而您是正當信賴這個處分並因此遭受財產損失,且您的信賴值得保護,那麼您可以向政府請求合理的財產損失補償。補償範圍通常以填補您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預期利益。
Q: 政府撤銷或廢止處分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政府撤銷「違法」處分,必須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政府廢止「合法」處分,則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時起2年內行使。如果政府超過這個期限才想撤銷或廢止,通常就不能再這樣做了,除非有特別的法律規定。
Q: 我發現收到的處分有問題,但已經過了申訴期限,還有機會嗎?
A: 即使過了法定救濟期間(例如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如果處分確實有違法之處,您仍然可以書面方式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促請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主動依職權撤銷該違法處分。但機關是否撤銷有裁量權,並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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