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被解僱怎麼辦?別讓權益睡著了!
對於正在打拼的年輕朋友來說,突然被公司「請走」(解僱)不僅帶來巨大的生活壓力,更可能讓你對未來感到迷惘。但請記住,如果雇主的解僱行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那它就是違法解僱,而你的權益並沒有因此消失!
這篇文章將聚焦在「失業找工作期間的損失求償」,告訴你除了資遣費,你還能爭取哪些權益,以及如何準備證據。
1. 核心權益: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怎麼算?
當法院認定雇主是違法解僱時,法律上的效果是——勞動契約其實從未終止。這代表雇主有義務讓你回來工作,但他們卻拒絕受領你的勞務。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受領勞務遲延」,此時,你就可以依據《民法》第487條請求原來的薪資。
1.1 請求薪資的法律依據(民法第487條)
這是你請求失業期間薪資最重要的法條: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之效果):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文解釋:
- 你不用回去上班,公司還是要付錢給你。
- 但公司可以扣除三種費用:
- 你因為沒上班而省下的費用(如通勤費、餐費)。
- 你找到新工作後,從新工作獲得的薪水。
- 如果你故意不找工作,本來可以賺到的錢(這點由雇主舉證)。
律點通提醒: 為了避免雇主主張你「故意怠於取得利益」,你必須積極尋找新工作,並保留所有求職紀錄(如投遞履歷、面試通知、人力銀行紀錄)。這是你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步驟。
2. 除了工資,你還有兩種額外求償權益
2.1 權益一:資遣費請求權
如果你決定不回原公司,可以選擇「反向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當雇主違法解僱(違反勞工法令)時,這已經構成了《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要件,你作為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2.2 權益二: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門檻非常高。違法解僱本身屬於「契約不履行」,通常不會直接構成侵權行為,因此無法單純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如果雇主在解僱時,同時做了情節重大的惡意行為,侵害了你的名譽或信用,你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和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什麼是「情節重大」的惡意行為?
| 行為類型 | 說明與範例 |
|---|---|
| 不實指控 | 雇主對外或對內公告你涉及「舞弊」、「貪污」等虛構情事,嚴重貶損你的社會評價。 |
| 惡意霸凌 | 解僱前有持續性、重複性的職場霸凌,導致你身心受創。 |
| 侮辱性言論 | 雇主在解僱過程中對你進行公開或私下的侮辱、誹謗。 |
3. 實務案例解析:不實指控的代價
假設一位年輕的採購人員小美,被公司以「違反採購程序且有舞弊嫌疑」為由解僱。小美不服氣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結果:
- 解僱違法: 法院認定小美雖然程序有瑕疵,但情節並不嚴重,不符合《勞基法》懲戒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解僱無效。
- 工資請求: 雇主必須支付小美從被解僱到判決確定期間的全部薪資(扣除小美轉職所得)。
- 精神慰撫金: 由於雇主在解僱時,不當且公開指控小美涉及「舞弊」,這個行為嚴重侵害了小美的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因此,法院額外判決雇主必須賠償小美新臺幣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能證明雇主不僅是違法解僱,還伴隨著惡意、不實的行為來毀損你的名譽,那麼你就有機會爭取到精神賠償。
4. 實戰操作指引:青年被害人必做的三件事
重要提醒: 侵權行為的時效很短!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從你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開始計算。請務必把握時間!
4.1 確認你的主要訴求
在訴訟中,你的主要訴求應是: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證明解僱無效)。
- 依《民法》第487條請求工資(這是最容易成功的求償項目)。
- 備用訴求: 請求依《勞基法》第14條反向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4.2 積極準備「尋職證據」
為了對抗雇主主張你「故意怠於取得利益」的抗辯,你必須證明自己有積極尋職:
- 保留所有投遞履歷的電子郵件或人力銀行系統截圖。
- 保留面試通知、筆試通知、或新工作錄取通知(即使你拒絕了)。
- 記錄每一次尋職的日期、公司名稱與職位。
4.3 蒐集惡意行為證據(針對精神慰撫金)
如果你認為自己有被不實指控或職場霸凌,請蒐集以下證據:
- 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截圖,證明雇主散布了不實的解僱理由。
- 若有證人可以證明雇主在公開場合貶損你的名譽,請記錄證人資訊。
- 就醫證明(如精神科或身心科)證明你的精神狀況因雇主的惡意行為受到影響。
結論:不要害怕,法律站在你這邊
面對違法解僱,你不是孤單一人。請務必掌握《民法》第487條這個強大的武器,確保你失業期間的經濟損失能獲得補償。同時,如果你的名譽受到侵害,也別忘了爭取應有的精神賠償。積極尋求法律諮詢,為自己的權益奮戰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被解僱後很快就找到新工作,還能向原雇主求償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487條,原雇主仍需支付你從『違法解僱日』到『新工作報到日』之間的工資損失。但新工作期間你所獲得的報酬,原雇主有權從應付的工資中扣除(損益相抵)。因此,你仍應計算這段空檔期的薪資損失,並向原雇主請求。
Q: 公司說我是『自願離職』,但我其實是被迫的,我該怎麼爭取資遣費?
A: 如果雇主以不當手段或違法行為(例如調職、減薪、職場霸凌)迫使你離職,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推定解僱』或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你可以在知悉事由後30日內,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反向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 法院如何判斷我是否有『故意怠於取得利益』(故意不找工作)?
A: 在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於雇主。雇主必須證明你『有能力工作、有工作機會可得,卻故意不為之』。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年齡、學經歷、原職位性質及當時的就業市場狀況。因此,只要你保留了積極投遞履歷、參加面試的紀錄,雇主就很難成功主張此抗辯。
Q: 精神慰撫金的2年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如果我已經超過2年才提告怎麼辦?
A: 精神慰撫金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是從你『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開始計算,時效為2年。如果超過2年才提告,雇主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你將喪失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但請注意,請求『工資』的時效是5年,兩者時效是分開計算的。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