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損失計算:如何突破65歲限制,爭取親人最大化賠償?
當您面對至親的傷亡,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時,其中一項核心且複雜的議題,就是計算「工作損失」。這筆賠償旨在彌補親人因故無法繼續工作而損失的未來收入。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以《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的65歲強制退休年齡作為計算工作損失的終點。然而,在現代社會,許多人健康狀況良好,且有意願工作超過65歲。如果您的親人原本計畫持續工作,僅以65歲為限,顯然低估了損失。
本篇指南將幫助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主張將工作損失的計算期間,合理地延伸超過65歲的法定界線。
1. 勞基法:65歲是強制退休的「上限」,而非工作的「終點」
許多人誤以為年滿65歲就必須退休,但事實並非如此。《勞基法》的規定其實是保障勞工可以繼續工作的權利。
請看《勞基法》的關鍵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雇主只有在勞工年滿65歲時,才能強制他退休。但如果雇主不強制,或勞工是自營作業者、專業人士,他完全可以繼續工作。因此,65歲僅是雇主可以強制終止契約的界線,而不是勞工工作能力的終點。
在損害賠償訴訟中,我們必須主張:您的親人若非遭受這次事故,將會持續工作到更高的年齡(例如70歲或更久)。
2. 法律保障:禁止年齡歧視,支持高齡者繼續就業
為了進一步保障中高齡者(45歲至65歲)及高齡者(逾65歲)的就業權益,台灣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來禁止年齡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這條法律明確告訴我們,社會和法律是鼓勵且支持高齡者繼續工作的。這成為我們主張工作損失應延長計算期的有力法律依據。
重點提醒: 法院在計算工作損失時,會考慮這些法律精神,但家屬必須提供具體的證據來支持親人有持續工作的意願和能力。
3. 實務案例解析:證明持續工作能力的重要性
假設您的親人王先生在事故發生時已滿60歲,原本被法院認為只能工作到65歲。但我們若能提出證據,情況將會不同。
情境故事: 王先生是一位資深工程師,雖然年屆60,但他身體硬朗,且公司極度倚賴他的專業經驗。他曾多次在公司內部會議中表示,他計畫持續工作到70歲,並已簽訂了延長服務合約。不幸的是,他在62歲時因故身亡。
在訴訟中,家屬提出以下證據:
- 健康證明: 事故前的體檢報告顯示王先生身體狀況良好,沒有影響工作的重大疾病。
- 工作紀錄: 過去三年王先生的績效評核都是頂尖,證明其專業能力未因年齡衰退。
- 意願證明: 提出王先生與公司簽訂的「續聘或延長服務合約」,或內部郵件、主管證詞,證明公司對他有強烈的留任意願,且他本人也計畫繼續工作。
法院綜合考量《勞基法》強制退休的上限規定,以及王先生的健康、績效和工作意願後,最終認定王先生的工作損失應計算至70歲,而非65歲。這大大增加了家屬獲得的賠償金額。
4. 家屬實務操作指引:蒐集關鍵證據
為了成功突破65歲的計算限制,您必須積極蒐集以下證據,證明親人有繼續工作的能力與意願:
| 證據類型 | 具體項目與用途 |
|---|---|
| 健康狀況 | 事故發生前最近期的健康檢查報告、病歷紀錄。證明其身體狀況足以繼續勝任工作。 |
| 工作表現 | 過去的績效考核報告、獎懲紀錄、專業證照更新紀錄。證明專業能力未受年齡影響。 |
| 續聘意願 | 勞動契約、續聘合約、與雇主或同事關於退休計畫的電子郵件、錄音或書面紀錄。證明其有持續工作的明確意願。 |
| 行業慣例 | 該行業高齡者(65歲以上)的平均工作年限或就業數據。證明該職務在業界普遍可工作超過65歲。 |
重要提醒: 這些證據必須是客觀且可量化的。僅憑口頭說「他還想工作」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書面或電子紀錄佐證。
結論:為親人爭取應有的尊嚴與權益
工作損失的計算,不僅是金錢的補償,更是對親人生前工作價值和未來可能性的肯定。請記住,65歲並非鐵板一塊的終點。透過積極蒐集證據,運用《勞基法》和《中高齡就業法》的精神,您將能更有力地向法院主張,為您的親人爭取到最公平、最完整的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親人是自營作業者或自由工作者,沒有固定雇主,工作損失如何計算?
A: 即使沒有固定雇主,工作損失仍可計算。您需要提供其過去的所得稅申報紀錄、接案合約、銀行收入證明等,以證明其平均月收入。至於計算年限,同樣適用突破65歲的原則,但需要更多證據證明其專業市場需求與健康狀況,例如專業證照的持續更新、客戶推薦信等,來證明其持續工作的能力與市場價值。
Q: 如果親人已經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自請退休」條件(如工作滿25年),但尚未退休,這會影響工作損失的計算嗎?
A: 不會影響工作損失的計算期間,但會影響「退休金」的權益。即使親人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他仍有繼續工作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一旦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親人即取得舊制退休金的既得權利,這筆退休金是獨立於工作損失的賠償,家屬仍可主張請求,不因事故發生而喪失。
Q: 對方律師主張,親人薪水太高,公司遲早會裁員,這會構成「間接年齡歧視」嗎?
A: 這涉及到法律上的「間接年齡歧視」爭議。如果對方主張裁員是基於「高薪資」或「長年資」等看似中性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卻不成比例地影響了中高齡者,則可能構成間接歧視。家屬應主張,雇主必須證明裁員是基於客觀的業務緊縮必要性和非年齡因素(如績效低落、技能不符),而非僅以高成本為由。若無具體證據,此論點在法庭上站不住腳。
Q: 除了工作損失,如果親人符合舊制退休金條件,家屬還可以主張這筆退休金嗎?
A: 可以。如果親人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的自請退休條件(例如工作滿25年),則其對舊制退休金擁有既得權利。這筆退休金是親人過去勞動力的延期給付,與本次事故的損害賠償(如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是兩回事,家屬應向原雇主主張給付,即使親人是因懲戒解僱或事故離世,此權利也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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