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後,我到底該不該回去上班?解析醫療期間的復工兩難
辛苦的上班族們,當您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職災)受傷或生病,正在醫療休養期間,可能常會面臨一個難題:身體還沒完全好,但雇主卻要求復工或調動工作,我該接受嗎?
這不僅關乎您的健康,更直接影響您能否繼續領取工資補償,甚至可能決定您會不會被公司合法解僱。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釐清職災醫療期間「復工」或「拒絕復工」的法律界線。
1. 職災工資補償的關鍵:什麼是「不能工作」?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只要您符合職災的條件,雇主就必須負起無過失補償責任,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工資補償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白話來說: 您能領取工資補償金的前提是:您必須處於「醫療期間」且「不能工作」。
「不能工作」的實務認定標準
請注意,「不能工作」並非指您完全癱瘓,而是指:
- 客觀上無法從事原有工作: 您的傷勢或疾病,讓您無法執行原本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內容。
- 醫學判斷優先: 判斷的依據主要來自醫師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書上必須清楚載明您需要休養的期間,以及不宜從事的工作類型。
重要提醒: 一旦您被醫師診斷已恢復原有工作能力,您就喪失了「不能工作」的要件。此時您應主動向雇主提出復工,否則雇主即有權停止發放工資補償金。
2. 提前復工或拒絕復工的法律風險
情境一:恢復能力後,卻拒絕復工(曠工風險)
假設小陳因職災受傷休養了三個月,醫師證明已判定他「可恢復原有工作」。但小陳擔心再受傷,決定拒絕回公司上班,並要求繼續領取職災補償金。
法律結果: 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合法終止與小陳的勞動契約。
指導意義: 只要您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就必須主動向雇主提出勞務給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將面臨被合法解僱的風險,同時也喪失了後續的工資補償請求權。
情境二:雇主調動「輕便工作」,我能拒絕嗎?
小美因手肘職災,在醫療期間。雇主為了讓她能漸進式復工,將她調動到「只需要文書處理」的輕便工作。小美認為她還需要休養,所以拒絕了。
法律結果: 法院會嚴格審查雇主所提供的「適當工作」是否真的「不妨礙醫療」。
- 若工作確實不影響治療: 勞工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被認定為曠職,雇主解僱可能合法。
- 若工作仍影響治療(實務常見): 如果新調動的工作,即使是輕便的,但仍可能影響小美手肘的復原,小美就有正當理由拒絕。此時,雇主不得以曠工為由解僱。
關鍵: 拒絕雇主調動時,您必須提出醫師證明,清楚載明新工作內容對您的治療或復原有何妨礙,才能構成「正當理由」。
3. 職災補償權的保障:離職了也能領補償金
許多上班族擔心,如果我因為受傷嚴重,決定自請離職,是不是就領不到後續的職災補償了?
答案是:不會!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工受領職災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動契約終止而受影響。這意味著:
- 醫療費用: 只要是職災引起的醫療,即使您離職後,雇主仍須支付。
- 工資補償: 只要您在醫療期間內「不能工作」的狀態持續存在,您仍可請求該期間的工資補償。
提前復工或自請離職,只會終止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但不會終止您依法享有的職災補償請求權。
4. 上班族被害人的實務操作指南
首要原則: 所有的溝通和證明都必須書面化,口頭承諾在法律上難以舉證。
| 情況 | 建議操作步驟 | 法律目的 |
|---|---|---|
| 主張不能工作 | 取得職業病專科醫師或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期間、不宜從事的工作內容。 | 證明符合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要件。 |
| 雇主要求調動 | 仔細評估新工作是否會影響治療。若有疑慮,應書面告知雇主拒絕原因,並附上醫師證明。 | 證明拒絕具備「正當理由」,避免被認定為曠工而遭解僱。 |
| 已恢復工作能力 | 應主動以書面(如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向雇主提出復工要求。 | 避免雇主以「曠工」為由合法解僱,保障工作權。 |
確保您的職災權益,關鍵在於醫療證明和書面溝通。切勿因為害怕或不懂法律,而輕易放棄您的工資補償與工作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我需要休養多久才能繼續領工資補償?
A: 工資補償的領取期限是直到您「恢復工作能力」為止,並非固定期限。判斷依據是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只要醫師證明您仍需治療休養且不能從事原工作,雇主就必須持續補償。但請注意,補償期間最長為兩年,若兩年後仍無法復原,則應轉為請求失能補償。
Q: 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我,我除了職災補償外,還能要求什麼?
A: 若雇主在您醫療期間內,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非法解僱您,雇主將負擔《民法》第487條的「受領遲延」責任。此時,您除了可以繼續請求職災補償金外,還可以請求在雇主受領遲延期間的「原定報酬」(即工資),且您不必補服勞務。
Q: 雇主說要提供我『輕便工作』,我該如何判斷是否『適當』?
A: 判斷適當與否的標準非常嚴格,核心是「是否妨礙您的治療與復原」。您應諮詢您的主治醫師,確認新工作內容是否會加重您的傷勢或延緩康復。若醫師認為不宜,請務必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中明確記載,這就是您拒絕調動的有力正當理由。
Q: 職災工資補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如果雇主一直拖延怎麼辦?
A: 職災補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依《勞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補償通常是按月發生,因此每個月的補償金,時效都是從該月得受領之日起算兩年。若雇主拖延,您應立即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告,確保權利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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