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未痊癒被迫復工?保障家庭收入的法律權益
身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在遭遇職業災害後,您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入中斷,進而影響全家人的生計。在傷勢尚未完全痊癒,或雇主未提供適當保護措施下,您可能面臨被要求「提前復工」或「拒絕復工」的困境。這時候,您必須清楚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保障家庭收入。
我們將深入解析職災後復工爭議的法律依據,教您如何守護您的薪資與健康。
1. 職災後,您的「薪資補償」與「報酬請求」權
當您因職災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雇主有法定的補償義務。但若雇主違法拒絕您復工,您則有權依《民法》請求報酬。
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您是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生病,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都必須負起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這項規定確保您在醫療期間且不能工作時,仍能獲得原有的工資,是家庭收入最基礎的保障。
雇主拒絕復工:報酬請求權
若您已經康復並取得醫師證明,依法或依約通知雇主您準備復職,但雇主卻非法終止契約或拒絕您提供勞務(即拒絕復工),此時雇主就構成了法律上的「受領遲延」。
這時候,您不必補服勞務,仍可請求工資:
《民法》第487條前段: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白話來說,只要您表達了願意回去工作的意願,但雇主違法不讓您回來,您仍可以向法院請求被拒絕期間的全部薪資。這是保障家庭經濟不中斷的關鍵法律武器。
2. 提前復工的雙重風險:二次傷害與侵權責任
許多經濟支柱迫於生計壓力,可能在傷勢未完全痊癒時就提前復工。這不僅可能導致職業病復發或加重,更可能讓您錯失對雇主請求更高額賠償的機會。
雇主必須進行「職能評估」與「職務調整」
當職災勞工準備復工時,雇主有一項法定義務:必須依法進行職能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調整職務,提供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若雇主怠於履行此義務,導致您的傷勢或職業病復發、加重,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此時,您除了能請求《勞基法》的工資補償外,還能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侵權賠償的範圍更廣,除了醫療費用外,還包括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對家庭經濟的長期穩定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未評估導致舊傷復發
陳先生因工作導致手部職業病,留職停薪治療後申請復工。公司未依規定進行職能評估,仍要求陳先生從事與受傷前相同的高強度工作。不久後,陳先生的舊傷嚴重復發,必須再次停工。
法院認定,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的法律,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雇主不僅要支付基本的職災補償,還必須賠償陳先生因病情加重所產生的額外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3. 家庭經濟支柱的自保行動指南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和家庭收入,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取得明確醫囑: 復工前,務必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明確載明您的傷病狀況、可從事的工作範圍及限制。這是您與雇主溝通職務調整的法律依據。
- 正式書面申請復工: 透過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正式向雇主提出復工申請,並附上醫師證明。此舉證明您已提供勞務,若遭拒絕,則可啟動《民法》第487條的報酬請求權。
- 保留證據與異議: 若雇主要求您從事明顯超出醫師建議範圍的工作,或未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請書面表達您的疑慮並保留相關紀錄(如主管指示、工作內容照片等),以備未來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之用。
重要提醒: 若您已經具備工作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雇主合理調整後的工作,可能被認定為「曠工」,導致雇主合法終止契約,進而喪失所有工資請求權。因此,所有拒絕出勤的行為,都必須有醫師證明作為「正當理由」。
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在職災復工的過程中,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確保家庭經濟的穩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傷勢未痊癒時提前復工,導致職業病復發,可以向雇主請求哪些賠償?
A: 您可以主張雇主未盡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職能評估與職務調整義務,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侵權行為。除了基本的醫療費用外,您還可以請求因病情加重導致的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請務必保留復發時的醫療紀錄,證明與雇主未提供安全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
Q: 雇主單方面說要解僱我,但我還在職災醫療期間,我該怎麼做才能繼續領薪水?
A: 《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在您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雇主的解僱行為無效。您應立即發出書面聲明(如存證信函),表明您的勞動契約仍存在,且您願意提供勞務。若雇主仍拒絕您復工,您可依《民法》第487條主張雇主受領遲延,請求自拒絕復職日起至實際復職日止的全部原定工資。
Q: 我提前復工時,如果我自己的操作也有疏失,會影響我請求的賠償金額嗎?
A: 這要看您請求的類型: 1. 《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 實務認為這是法定保障,不適用過失相抵,您的補償金額不會被減少。 2.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損害賠償: 若您同時向雇主請求侵權賠償(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判斷您的過失比例,進而酌減您可獲得的賠償金額。
Q: 雇主說我已經可以復工,但只願意給我薪水較低且不適任的職位,我可以拒絕嗎?
A: 您可以拒絕。雇主調整職務必須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若新職務明顯超出醫師證明建議的可工作範圍,或與您原有的工作能力不符,且對您的醫療有妨礙,您有權拒絕。但請務必取得醫師證明作為拒絕的正當理由,並向雇主書面表達異議,避免被認定為無故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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