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受傷提前復工?別讓您的工資補償權益睡著了
身為家庭支柱的中年朋友,一旦遭遇職業災害,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入中斷。許多人為了趕快賺錢或擔心工作不保,可能會在傷勢尚未完全痊癒時,選擇「提前復工」或接受公司安排的「輕便工作」。
然而,這個看似務實的決定,在法律上卻存在一個巨大的陷阱:一旦您能勝任新的輕便工作,您可能就會喪失該期間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的權利。
律點通將透過法律分析,告訴您如何保障自己在職災醫療期間的權益。
勞基法核心保障: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的補償
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的補償責任。這項核心保障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原領工資補償)
當您因職災受傷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予補償。其中關於工資損失的規定如下: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這條規定看似簡單,但實務上認定是否「不能工作」是關鍵。原本,法院判斷的標準是:您是否因傷病無法從事原先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
提前復工帶來的標準轉變
如果您在醫療期間,與雇主合意回到公司,並接受了較輕鬆的輕便工作,且薪資未變更,此時法律判斷的標準就會發生變化。
實務見解認為,一旦您合意接受了變更後的工作內容,法院判斷您是否「不能工作」的標準,將從「原契約工作」轉變為「變更後的輕便工作」。
重要提醒: 如果您能勝任變更後的輕便工作,法律上就會認定您「能工作」,該時段您就無法再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工資補償。
實務案例解析:輕便工作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想像一下「阿坤」的遭遇:
案例情境:阿坤的輕便工作陷阱
阿坤(55歲)是工廠資深技師,因職災導致手臂受傷,需要持續復健。為了維持收入,他同意回公司擔任行政文書的輕便工作,薪資與受傷前相同。
幾個月後,阿坤認為自己仍處於醫療中,向雇主請求這段期間的職災工資補償。法院最終駁回了阿坤的請求。
法院的理由是: 既然阿坤已合意從事較輕鬆的行政工作,且能勝任該工作,就表示他「能工作」,因此不符合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的要件,自然無法請求該時段的工資補償。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提前復工必須非常謹慎,書面約定至關重要。
職災受傷者自保的三大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律點通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1. 務必留下書面約定
若您決定在醫療期間提前復工,請務必與雇主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載明:
- 該工作是「職災醫療期間的暫時性輕便工作」。
- 您的傷勢仍處於「醫療中」狀態,並非完全痊癒。
- 工作內容、工時、地點變更的細節。
這樣做是為了防止雇主日後主張您已完全恢復工作能力,進而免除其補償責任。
2. 持續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無論您是否提前復工,都必須持續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與診斷證明書。證明您仍處於「醫療中」狀態,是主張所有職災補償權利的基礎。
3. 區分「補償」與「賠償」
您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的是補償,這屬於雇主的無過失責任。因此,如果雇主主張您自己也有過失,想要減少給您的補償金(即「過失相抵」),這是不適用的。只有當您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時,才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結論:謹慎復工,保障權益
中年勞工的職災權益,牽涉到家庭經濟與未來生活。提前復工雖能解燃眉之急,但潛藏著失去工資補償的風險。請務必透過書面約定,將提前復工定位為「暫時性安排」,確保您的權利不會因為一時的權宜之計而喪失。
請記住: 只要您仍處於醫療中,雇主原則上不得單方終止您的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保障您的工作權與補償權,是法律給予職災勞工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我需要多久才能向雇主提出工資補償請求?
A: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災受領補償的權利,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您應在每次應領工資補償的期間屆滿後,儘快提出請求,並注意時效問題。
Q: 我接受輕便工作後,如果傷勢惡化,還能再請職災假嗎?
A: 可以。如果您原本能勝任輕便工作,但後來因傷勢惡化,無法繼續從事該輕便工作,您應立即請假,並提供醫師診斷證明,重新主張您已符合《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的要件,雇主就必須恢復給付您原領工資補償。
Q: 如果雇主威脅我,不復工就要資遣我,該怎麼辦?
A: 雇主的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發生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雇主單方終止契約是違法的。您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並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Q: 我提前復工了,但雇主給的薪水比以前少,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精神,職災期間的工資補償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若您是因傷勢尚未痊癒而復工,即使工作內容變輕,雇主仍應支付原薪資。若雇主擅自減薪,您可主張其短少的部分應視為職災工資補償,並要求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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