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自救指南:揭開薪資計算的黑箱
許多自營者被害人在經歷勞資爭議時,最常遇到的困境就是:我的「實質收入」為什麼跟公司計算的「工資基礎」差這麼多?
當您面臨公司短付加班費、短報勞保投保薪資,甚至職災補償不足時,所有的損失計算都圍繞著一個核心概念:工資。如果您的雇主刻意將本應計入工資的津貼或獎金排除在外,您所能獲得的賠償和給付就會被大幅低估。
這篇文章將以台灣法律為基礎,教您如何精準定義您的工資,並追討應有的損失。
1. 判斷工資的兩大黃金標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判斷一筆給付是否屬於「工資」,必須同時滿足兩項要件。這不只影響您的加班費,更影響您未來的退休金和職災補償。
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關鍵一: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否是您「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
- ✅ 算工資: 夜班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因為您必須出勤或達成績效)。
- ❌ 不算工資: 實報實銷的差旅費、婚喪喜慶的恩惠性給與、春節獎金(恩惠性或勉勵性,非提供勞務的直接對價)。
關鍵二: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否在一般情形下經常性可以領到?
法院實務採廣義解釋,只要不是偶發或不確定發放,即使金額不固定(如每月變動的績效獎金),只要與勞務給付有關且每月發放,通常都會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工資。
2. 實務案例解析:被隱藏的津貼與加班費
許多雇主會將全勤獎金、夜班津貼或固定加班費,從「本薪」中剝離出來,聲稱它們不屬於工資,藉此降低加班費或勞保投保金額的計算基礎。但法院並不認同這種做法。
故事:陳先生的短報損失
陳先生在一家物流公司擔任駕駛,他每個月除了本薪外,還固定領有「過夜津貼」和「全勤獎金」。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只用本薪來算。後來陳先生因過勞發生職災,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先生的過夜津貼和全勤獎金,都是他提供勞務(長途駕駛及保持出勤)的對價,屬於工資。
- 結果一: 雇主必須以包含過夜津貼和全勤獎金的總額,重新計算陳先生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補足過去短付的加班費差額。
- 結果二: 職災補償必須以包含這些津貼和加班費的「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確保陳先生獲得足額的補償。
指導意義: 只要您的津貼或獎金是因工作而獲得,且經常發放,就應被視為工資,作為所有法定給付的計算基礎。
3. 追討權益:三大損失計算基礎
當您決定向雇主追討損失時,必須知道您請求的依據和時效。
損失一:短付加班費差額
這是最常見的爭議。如果您的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沒有將您的津貼或獎金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您有權請求差額。
- 法條依據: 《勞基法》第24條。
- 時效提醒: 依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您只能追討過去五年內的短付金額。
損失二:勞保給付短少賠償
如果雇主未將您的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等工資足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導致您未來(如退休後)領取的老年給付短少,您有權要求賠償。
- 法條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此類損失是針對未來給付的短少,賠償責任重大,且在實務上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通常被認為是自勞工知悉損失時起算)。
損失三:職災或侵權的薪資損失
若您因職災(如過勞)請求薪資損失,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這個平均工資必須包含所有工資性質的給付(包括經常性的加班費、津貼、獎金)。
結論:自營者被害人的行動清單
重要提醒: 判斷工資的關鍵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實質內容」。
- 收集證據: 妥善保存您所有的薪資單、出勤紀錄(打卡紀錄、電子郵件等)至少五年。
- 審查薪資結構: 檢視您的「津貼」和「獎金」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若符合,它們就是工資。
- 核對投保薪資: 透過勞保局查詢您的投保薪資是否與您實際的月薪資總額(包含加班費)相符,以確認是否有短報情事。
了解這些法律基礎,才能在追討權益的路上,確保您的損失被足額計算,不再被雇主的花言巧語所矇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將津貼命名為「非工資補貼」,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法院判斷是否為工資,看的是實質內容,而非名稱。如果這個「補貼」是您提供勞務的對價,且每月經常性發放,即便公司命名為「非工資補貼」,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仍應被認定為工資,必須計入加班費和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
Q: 我能追討多久以前的短付加班費?
A: 依據《民法》第126條的規定,加班費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因此,您目前只能追討過去五年內,公司短付您的加班費差額。
Q: 雇主短報勞保投保薪資,對我最大的影響是什麼?
A: 最大的影響是您未來領取的各項勞保給付會短少,尤其是老年給付。當雇主短報時,您有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要求雇主賠償您因此短少的老年給付、職災給付等未來損失,這是一筆重大的賠償責任。
Q: 如果我的薪資單上沒有顯示加班時數,我該如何舉證?
A: 雖然《勞基法》要求雇主保存出勤紀錄,但在爭議中,勞工仍需負擔舉證責任。您可以收集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下班後還在處理工作的截圖)、門禁刷卡紀錄、行車紀錄,或同事的證詞等,間接證明您確實有延長工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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