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夜市營業損失如何求償?法院認定的財產與所失利益舉證指南
當您的攤位因為一場意外、火災,或是公家機關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甚至被迫停業時,您最關心的肯定是:「我的損失誰來賠?我的生意停擺的錢怎麼算?」
身為辛苦打拼的攤販業者,面對突如其來的損失,法律不再是遙遠的文字,而是您討回公道的武器。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從《民法》到《國家賠償法》,攤販業者如何準備證據,成功向法院主張您的「財產損失」與「所失利益」(營業損失)。
誰該為您的損失負責?釐清求償對象
首先,我們要確定您的損失是由誰造成的,這決定了您適用的法律依據:
1. 私人或鄰居侵權行為(例如火災、毀損)
如果您的損失是由其他私人(例如隔壁攤商、路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您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您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且該行為直接導致您的損失。
2. 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例如違法取締、沒入)
如果您的損失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為「不法」或「違法」的行為所造成,您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要提醒】 請求國賠的前提是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是「不法」的。如果您本身是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路段營業,公務員的取締行為通常被視為合法,此時將難以請求國家賠償。
賠償金額怎麼算?兩大損失的舉證關鍵
無論是向私人或國家求償,您都必須對「損害存在」和「損害金額」負起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規定,應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關鍵一:財產損失(設備、貨物)的證明
這是最直接的損失,包含您的攤車、生財器具、裝潢、以及庫存的貨物或食材。
- 正確做法: 必須提出確實的證明文據。例如:購買設備的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裝潢合約等。
- 法院態度: 如果您只提出估價單,但沒有實際支付的收據或發票,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未能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不予准許。
關鍵二:營業損失(所失利益)的計算
這是攤販業者最難證明的部分,因為許多小規模業者可能沒有完整的會計紀錄。實務上主要有兩種認定標準:
| 損失計算標準 | 適用對象 | 證明文件 |
|---|---|---|
| 客觀標準(稅務資料) | 有稅籍登記、規模較大的業者 | 最近3年向稅捐機關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的「平均營業淨利」。 |
| 最低標準(基本工資) | 無法提供稅務資料的小攤販 | 法院會參照勞動部公布的基本工資,並認定一個「合理修復或停業期間」(例如3個月)來估算。 |
律點通提醒: 稅務資料是最客觀且有力的證據。若您的淨利申報為負數,依客觀標準可能無法獲得營業損失補償。若無稅務資料,法院採用的基本工資標準,可能遠低於您實際的營業收入。
實務情境解析:法官會怎麼判?
情境一:火災燒毀攤位,損失慘重但沒留收據
小陳的夜市攤位因鄰居失火而受損,他向法院請求攤車、設備損失及停業三個月的營業損失。小陳無法提供設備的購買收據或發票。
- 法院判決: 雖然法官認定火災與停業損失有因果關係,但因小陳無法提出設備的「付款證明」,設備損失不予准許。
- 營業損失: 考量小陳是小攤販,無法提供稅務資料,法院參照當年度的基本工資,並認定停業3個月為合理期間,最終判賠相應的營業利益損失。
啟示: 即使是小本生意,也要妥善保管所有購買憑證。若無憑證,營業損失也可能只獲得最低保障。
情境二:在違規路段擺攤,餐車被警察沒收
阿美在政府「公告禁止設攤」的路段擺攤,餐車被員警依規定沒入。阿美認為員警沒收前沒給她舉發單,程序有瑕疵,請求國家賠償。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員警的取締行為是依據法規執行公務,並無不法。阿美本身在違法地點營業,其權利本就不受法律保障。縱使取締程序上有些微瑕疵,也不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不法侵害」。請求國賠被駁回。
啟示: 營業的「合法性」是請求國家賠償的基石。如果您的營業行為本身就違法,公權力對您的處分通常不會被視為不法侵害。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保護您的權益,從現在開始!
- 保存原始憑證: 立即收集並影印所有設備、裝潢、貨物的購買發票、收據、估價單。這些是證明您「所受損害」的唯一途徑。
- 建立營業紀錄: 即使沒有稅籍登記,也應建立簡單的收入支出紀錄,例如每日或每週的營業額、進貨單。這能幫助您在訴訟中證明實際的營業規模,避免只能依基本工資計算。
- 確認營業地點合法性: 務必確認您的攤位是否位於政府許可的區域。若因在禁止區營業而遭受取締沒入,您將難以主張權利受損。
- 火災或意外事件: 立即要求取得火災鑑定報告或現場勘驗紀錄。這是證明對方過失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關鍵文件。
結論
面對損失,積極行動並妥善準備證據是您最重要的下一步。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財產損失和營業損失的標準,能讓您在法律戰中佔據更有利的位置。記住,完整的憑證和合法的營業行為,是您成功求償的兩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認定「合理停業期間」通常是多久?
A: 實務上,法院會根據您的損失情況、設備修復或另覓攤位的難易度來決定。常見的認定期間約為1到3個月。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修復或重建需要更長的時間(例如提供專業估價單或合約證明),則有機會爭取更長的合理期間。
Q: 如果我的稅務申報書上顯示淨利是負數,還能請求營業損失賠償嗎?
A: 依據客觀標準(稅務資料)計算,如果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顯示平均淨利為負數,法院或行政機關通常會認定您沒有「所失利益」,因此不會再給予營業損失補償。這也是為什麼小規模業者在無法提供稅務資料時,至少能爭取到以基本工資計算最低生活保障。
Q: 除了設備和營業損失,我可以要求「商譽損失」嗎?
A: 在民事求償中,商譽損失在法律上屬於「難以回復之損害」,但通常法院認為可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雖然您可以主張,但舉證難度極高,您必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商譽受損導致未來明確的收益減少。在行政訴訟中,法院通常不認為營業損失屬於難以回復之損害,因此難以以此為由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
Q: 如果政府核發的攤位許可證後來被撤銷了,我能要求補償嗎?
A: 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如果您是「信賴」政府核發的合法行政處分而進行營業並遭受財產損失,當該處分被撤銷時,撤銷機關應給予您合理信賴損失補償。這通常包含您因信賴該許可而投入的成本(例如裝潢費、前置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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