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失業的救命錢:雇主違法導致失業給付被卡住,怎麼辦?
對許多中年朋友來說,失業不僅是工作上的變動,更是家庭經濟的巨大壓力。當您好不容易符合資格,準備去申請失業給付時,卻發現前雇主根本沒有幫您投保就業保險,或是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您無法請領這筆救命錢,心中的焦慮與憤怒可想而知。
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強力的保障。您有權利要求違法的雇主,直接賠償您應得的失業給付損失。這不是一般的民事求償,而是《就業保險法》賦予您的法定權利。
釐清權益:雇主未投保或不給證明,要負什麼責任?
1. 雇主未投保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如果您的前雇主根本沒有依規定為您投保就業保險,或者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低報),導致您無法請領或領取金額短少,雇主必須負起全額賠償責任。這項規定來自《就業保險法》第38條: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白話來說,除了政府會對雇主處以數倍罰鍰外,您損失多少失業給付,雇主就要賠您多少。這是一種嚴格的法定責任,跟雇主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無關。
2. 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法律義務
您必須是「非自願離職」才能請領失業給付。常見的非自願離職包括:公司資遣(《勞基法》第11條)、關廠歇業,或是您因雇主違法(如欠薪、違法工作條件)而主動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
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當勞工是因上述原因離職時,雇主有義務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為了讓勞工能順利請領失業給付。如果雇主拒絕,您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開立。
實務警示:求償前您必須完成的「關鍵動作」
許多勞工雖然知道自己被雇主侵害權益,但卻在訴訟中敗訴,原因往往出在一個關鍵步驟:求職登記。
關鍵動作:向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之一是: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法院實務上認為,如果您要向雇主請求賠償相當於失業給付的損失,您必須證明您確實「受有損失」。如何證明?就是必須先履行上述的「求職登記」義務。
案例故事:沒登記,求償失敗!
王先生(化名,55歲)因公司長期欠薪,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他向法院提告,要求前雇主賠償六個月的失業給付損失。法院雖然認定王先生是非自願離職,判決雇主必須開立證明,但卻駁回了他請求賠償失業給付的訴求。
理由是: 王先生雖然提告了,但他無法證明自己曾向當地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因此法院無法確認他是否符合「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的給付要件。少了這個步驟,就無法證明損失的存在。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已經決定要提告,也請務必在離職後立即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這是您主張權利的必要前提。
行動指南:計算您的損失與訴訟時機
1. 賠償金額怎麼算?
您的賠償金額將比照失業給付的標準計算:
| 項目 | 計算標準 |
|---|---|
| 基本金額 | 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
| 給付期間 | 最長發給 6個月 |
| 起算日 | 自您辦理求職登記的第15日起算 |
| 終止日 | 至您重新就業的前一日,或最長6個月止 |
2. 訴訟時機與準備文件
- 第一步: 備妥離職證明文件(如資遣通知書、存證信函等),立即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第二步: 向雇主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其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要求賠償相當於失業給付的損失。
- 第三步: 若雇主拒絕,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則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勞動事件,適用《勞動事件法》)。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主動爭取權益的人。只要您確實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您就能夠依法向違法的雇主討回您應得的失業給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找到新工作了,還可以向原雇主求償嗎?
A: 可以,但賠償期間會受到限制。您能求償的金額,是從您辦理求職登記的第15日開始,計算到您找到新工作並開始上班的前一日為止。如果您的失業期間不到六個月,則只能請求實際失業期間的損失。如果雇主有違法事實,您仍應爭取這段期間的權益。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是「非自願離職」?
A: 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取決於離職的實質原因。如果是雇主資遣(《勞基法》第11條),資遣通知書就是證明;如果是您因雇主違法(如欠薪、性騷擾、未提供勞保等)而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您必須保留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對話紀錄、向勞工局申訴紀錄等),證明雇主有違法事實,法院會依此認定您屬於非自願離職。
Q: 如果我有多個前雇主都沒幫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有多位雇主都未依法投保就業保險,您應分別向這些雇主請求賠償。法院實務上傾向於認定,各雇主應就其僱用期間的比例,分擔您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的損失,他們之間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您需要釐清每段未投保期間的平均薪資和時間比例,分別向其主張權利。
Q: 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訴了,為何雇主還是不開證明?
A: 勞工局的申訴或調解雖然有助於溝通,但不具強制力。如果雇主在調解階段仍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您最終的解決途徑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終止」及「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的訴訟。由於實務多數見解支持勞工請求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的證明,勝訴機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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