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薪資損失」怎麼算?律師教你區分兩種工作損失,爭取足額賠償
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不幸遭遇車禍,除了醫療費用外,最讓人擔憂的就是因傷無法工作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在法律上,車禍造成的工作損失並非只有單純的「請假沒薪水」,它其實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計算方式也大不相同。
如果沒有區分清楚,您很可能錯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金額!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兩種工作損失的法律基礎、計算標準,以及實務上如何爭取權益。
一、工作損失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93條
車禍事故的工作損失,主要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其中,最關鍵的法條是: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只要對方有過失造成您受傷,導致您「賺錢的能力」受到影響,加害人就必須負責賠償。
二、釐清兩種工作損失:短期休養與長期影響
實務上,法院將工作損失區分為兩大類,計算時間與舉證要求完全不同:
1. 不能工作之損失(短期實際薪資損失)
- 定義: 指您在治療或休養期間,因傷勢影響而無法上班,所損失的實際收入。
- 計算期間: 從事故發生日開始,直到醫生判定您可以恢復工作為止(需有診斷證明或醫囑佐證)。
- 計算基準: 有固定收入者,以事故前平均薪資為準;無業或收入不固定者,通常以基本工資為準。
2.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長期謀生能力減損)
- 定義: 指您的傷勢已經「治療終止」或「症狀固定」後,仍遺留永久性障礙,導致您**未來賺錢的能力(謀生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
- 計算期間: 從症狀固定日開始,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通常是65歲)。
- 舉證重點: 需取得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的工作能力鑑定報告,來證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重要觀念: 減少勞動能力是針對您「謀生能力」的損害,不以您目前是否有工作為必要。
三、實務案例解析:無業也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
假設一位王先生發生車禍時剛好處於待業狀態。對方主張王先生沒有工作,所以沒有薪資損失。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王先生當下沒有「實際薪資損失」(即短期不能工作之損失)可請求,但車禍導致他未來謀生能力受損是事實。因此,法院仍判決加害人必須賠償「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並以車禍發生時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
指導意義: 即使您是學生、家庭主婦或待業者,只要傷勢造成永久性的謀生能力減損,您仍有權利請求這部分的賠償。
四、爭取賠償的關鍵操作指引
要成功拿到足額的工作損失賠償,您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1. 取得專業醫學鑑定報告
對於長期或永久性的傷害,務必向大型醫院申請工作能力鑑定報告。這份報告必須明確載明您的傷勢對工作能力的影響比例(例如減損30%),這是法院判定「減少勞動能力」的唯一依據。
2. 完整保存收入證明文件
- 薪資族: 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扣繳憑單、公司開立的請假證明。
- 自營業者: 營業稅單、所得稅申報資料、帳冊紀錄等,以爭取高於基本工資的計算基準。
3. 注意「與有過失」與「強制險」的扣減
- 與有過失風險: 如果車禍鑑定報告指出您也有肇事責任,依照《民法》第217條,最終賠償金額將會按您的過失比例被減輕。
- 強制險扣除: 對方或您自己已經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屬於填補損害性質,必須自加害人應負的賠償總額中扣除。
長期損失計算方式提醒: 未來的長期損失(減少勞動能力),法院通常會採用「霍夫曼計算法」等方式,預先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一次性給付的現值。
五、結論:專業評估,不讓權益睡著
工作損失的求償是車禍求償中最複雜的一環,它要求您精確地界定短期損失與長期損害,並準備充足的醫學和財務證據。唯有積極準備專業文件,才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醫生說我已經可以回診了,但我的傷勢還沒完全好,這段時間還可以算「不能工作之損失」嗎?
A: 「不能工作之損失」的計算期間是以醫囑為準,直到醫生判定您「可恢復工作」或「症狀固定」為止。如果醫生診斷證明上仍建議休養,或您需要持續復健,您仍應請醫生在診斷書上註明建議休養的期間,作為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的依據。
Q: 如果我是自營業者,沒有固定薪資單,該如何證明我的收入損失?
A: 自營業者需提供能證明營業收入的資料,如近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額證明或銀行進出紀錄。若這些資料難以證明個人工作所得,法院實務上可能會退而求其次,以基本工資或行業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
Q: 什麼是「霍夫曼計算法」?為什麼我的賠償金會被扣掉利息?
A: 霍夫曼計算法是法院計算「未來」減少勞動能力損失時,用來扣除中間利息的方法。因為您本來要分好幾年才能賺到的錢,現在對方必須「一次」付給您,為了公平起見,法院會將這筆錢折算為「現值」,因此最終計算結果會比您單純用月薪乘以年數的總和少。
Q: 如果車禍發生時,我正在上下班途中,這會影響我的工作損失求償嗎?
A: 如果車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通勤事故),您除了可向加害人依《民法》請求賠償外,雇主也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提供職災補償。但請注意,您已領取的強制險金是用來填補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得用來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兩者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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