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傷勞動能力減少?未來工作損失求償全攻略
遭受意外傷害已經夠讓人心力交瘁,更何況是影響到學生的未來。許多被害人或家長會擔心:「孩子還沒開始工作,未來收入怎麼計算?」「難道只能拿到醫療費嗎?」
律點通要告訴您:根據台灣法律實務,即使是學生,只要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導致勞動能力減少,絕對有權利請求賠償將來的工作損失! 這份指南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依據《民法》主張這份「所失利益」,並準備最具說服力的證據。
1. 法律基礎:您有權利要求賠償!
您的求償基礎來自於《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首先,必須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確立了加害人必須對您的損害負責。接著,我們必須確認賠償範圍,這就涉及到了「所失利益」的概念: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學生主張的未來工作損失,在法律上稱為「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屬於第216條所稱的所失利益(消極損害)。這筆賠償的目的是要填補您或您的孩子在未來因傷無法賺取的收入。
2. 學生求償的關鍵:證明「客觀確定性」
實務上最大的挑戰,在於如何證明一個尚未有收入的人,其未來收入是「可得預期」且具有「客觀確定性」的。畢竟,不能僅憑空想像。
最高法院早有明確見解:未成年學生因殘廢導致勞動能力減少,不能說他成年後沒有謀生能力,因此非不得請求賠償將來成年以後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這代表法院承認學生的潛在價值。但要成功主張高額賠償,您必須提出以下證據,證明您或您的孩子本來可以獲得更高的收入:
- 已定之計劃: 例如,學業成績單、獎狀、預定就讀的科系(如醫學系、電機系等高收入專業)、已獲得的實習或未來工作錄取通知。
- 通常情形: 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或相關行業的平均薪資統計數據,證明該教育背景下的潛在收入水平。
案例故事:小明的未來醫師夢
小明是個高中資優生,立志要考醫學系。不幸在一次車禍中,右腿受到嚴重傷害,經鑑定確定勞動能力減少了30%。
加害人主張:「小明還沒畢業,根本沒有收入,怎麼能要求未來醫師的薪水?」
然而,法院採納了小明的說法。雖然他受傷時是未成年學生,但依其優異的學業表現和明確的升學計畫,可以合理推估他未來成為醫師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院判決加害人必須以醫師的平均薪資水平為基礎,計算小明勞動能力減少30%所造成的未來收入損失,而非僅以基本工資計算。
指導意義: 您的教育程度和專業規劃,是決定未來損失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3. 實戰指南:被害人現在該做哪三件事?
如果您是被害人或其家屬,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為您的求償之路打下基礎:
步驟一:取得專業鑑定報告
務必請專業醫師或鑑定機構出具殘障鑑定報告,明確載明身體受損導致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這是法律上計算損失數額的唯一基礎,沒有這份報告,後續的計算將無從談起。
步驟二:備齊未來收入證明
收集所有能證明學生潛在價值的資料,包括:
- 過去的學業成績單(證明學習能力)。
- 畢業證書或專業證照。
- 任何顯示未來職業規劃、實習或錄取通知的文件。
步驟三:注意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內行使,否則權利將會消滅。時間非常寶貴,務必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總結:將希望轉化為客觀證據
學生主張未來工作損失是台灣法律保障的權利,但舉證難度較高。請記住,關鍵在於將「希望」轉化為「客觀確定性」的證據。準備越充分,您獲得完整賠償的機會就越高。切勿因尚未就業而放棄主張這項重要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學生未來工作損失的計算期間是多久?
A: 通常計算到被害人預計退休年齡為止(例如65歲)。計算時,還必須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扣除「中間利息」(因為您是提早拿到未來才應得的收入)。實務上常使用霍夫曼係數法來計算,將未來損失折算成現值,這部分需要專業人員協助計算。
Q: 如果我受傷後找到一份收入差不多的工作,還能求償嗎?
A: 可以。勞動能力減少是身體功能性的損害,與您實際找到的工作收入並非絕對相關。即使您找到了工作,只要醫學上認定您的勞動能力確實減少了(例如,從事體力活的能力下降),您仍然可以主張這份損失。法院會以您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基礎計算,而不是以您目前是否失業為判斷標準。
Q: 我是大學生,但成績很差,這樣還能主張高薪計算嗎?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如果您的成績不佳,法院可能不會採信您能進入高收入行業的說法,而可能傾向以一般社會平均薪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因此,學業表現是證明「已定之計劃」的重要證據。若您無法證明更高的潛能,法院會依據《民法》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則,至少以一般平均薪資為準。
Q: 我因為受傷獲得了保險理賠金,這會影響我的求償金額嗎?
A: 這涉及到《民法》第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原則。但台灣實務見解認為,您自己投保的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屬於您自身繳費取得的利益,不應被用來抵銷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然而,若是加害人投保的責任險所支付的理賠金,則可能需要扣除。具體情況需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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