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的媽媽們,您的請假權益不容被剝奪!
身為單親母親,您肩負著家庭與工作的雙重重擔。當您或孩子生病受傷需要休養時,最擔心的就是公司不給假,甚至以「曠職」為由將您解僱,讓家庭頓失依靠。
律點通要告訴您: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就是您請假的「鐵證」! 只要您有正當的休養理由,雇主不能隨意拒絕您的病假,更不能僅因程序上的小瑕疵,就認定您是「無正當理由曠工」而解僱。
1. 您的請假權利,來自法律保障
您請假的權利,不是雇主「恩賜」,而是《勞動基準法》賦予的。
《勞動基準法》第43條明確規定,勞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而當您需要請假時,公司雖然可以要求您提供證明文件,但這僅是為了確認您請假事由的真實性: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診斷證明的法律地位
診斷證明書證明了您確實有疾病或傷害,需要休息。在法律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一旦勞工提出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確有休養必要,您的請假就具備了「正當理由」。此時,雇主僅能查核,而沒有「准駁」您法定假期的權力。
2. 雇主解僱的紅線:不是沒核准就叫曠職
雇主要合法解僱您,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條件。其中,最常被用來對付請病假勞工的條款是: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重點在於「無正當理由」!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採「實質認定原則」。意思是,法院會看您是否真的生病、是否真的需要休養,而不是只看您有沒有拿到公司的「核准單」。
實務案例解析:程序瑕疵不等於曠工
假設一位單親媽媽小美,因為職業傷害導致手部嚴重疼痛,醫師診斷建議休養三個月。她立刻口頭告知主管並寄出診斷證明書,但公司以「未依公司規定格式申請公傷假」為由,拒絕給假,並認定她曠工三天後將她解僱。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會認為,小美既然已經提出了醫師診斷證明,證明她有休養的實質必要性,她的未出勤就是「有正當理由」。即便她可能在請假程序上有些許不完備(例如未填寫公司特定表格),但這屬於程序瑕疵,雇主應該給予指導或懲處,不能直接以「無正當理由曠工」這種最嚴厲的方式解僱。
結論是:只要您的休養有醫師證明,雇主很難主張您是「無正當理由」曠工。
3.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確保您的請假萬無一失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A. 請假程序要「留下證據」
- 即時通知: 即使是急病,也要盡快以電話、簡訊、Line、Email等方式,向您的主管或人資部門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 補齊證明: 拿到診斷證明書後,應立即拍照或掃描,以電子郵件、傳真或掛號信方式寄送給公司,並保留寄件證明。
- 證明書內容: 診斷證明書上務必請醫師明確記載:
- 病名或傷勢。
- 建議休養期間(明確的起迄日期)。
- 休養的必要性(例如:宜休養X日、不宜從事勞動工作)。
B. 公傷病假(職災)的額外要求
如果您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傷害或疾病(公傷病假),您的權益保護更強大,雇主在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解僱您(《勞動基準法》第13條)。
但如果您的公傷病假需要長期延長,請務必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清楚註明「新的休養與原職災傷勢之間的關聯性」。如果缺乏這項因果證明,雇主有權要求您補件或提供更詳盡的治療計畫。
總結:讓法律成為您的後盾
請記住,您的健康和家庭比什麼都重要。當您需要休息時,請勇敢地行使您的請假權利。只要您手握具備「正當理由」的診斷證明,並盡力完成通知義務,即使公司在程序上刁難,也難以構成合法解僱的理由。如果雇主仍執意以曠職解僱您,這將是違法的行為,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尋求法律救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診斷證明上寫「建議休養X日」算不算「必須」休養?雇主可以要求我做輕便工作嗎?
A: 實務上,醫師的「建議休養」通常已被認定為請病假的「正當理由」。如果您的傷病確實影響到您原本的工作能力,雇主應尊重醫囑。雖然雇主有權調動職務,但前提是調動不能妨礙您的醫療或休養,若調動後仍會加重您的病情或影響復原,您有權拒絕,且不構成曠工。
Q: 我已經傳真診斷證明了,但公司一直不回覆或不核准,這樣算請假成功嗎?
A: 是的,您已經成功行使請假權利。只要您已在合理時間內(事前或急病後盡速)通知公司並提供診斷證明,您的請假理由就已確立。雇主的「核准」僅是形式上的行政程序,並非請假生效的必要條件。保留您傳真或郵件的紀錄,證明您已履行通知義務即可。
Q: 如果我請的是公傷病假,但公司不承認是職災,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不承認是職災,您仍應先請「普通傷病假」,並同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認定」。一旦勞保局認定您的傷病屬於職業災害,公司就必須追溯給予您公傷病假,並補償相關工資和醫療費用。職災認定期間,雇主不得解僱您。
Q: 公司說我沒依規定,要用曠職解僱我,我該怎麼反擊?
A: 首先,冷靜地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解僱通知書」,並記錄解僱日期。接著,您應立即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解僱無效,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積欠的薪資。由於您有診斷證明作為鐵證,法院多會支持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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