撐起家計的您請注意:職災休養期,如何保障您的工作權?
身為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最擔心的莫過於工作與收入中斷。醫師開立了診斷證明書建議休養,但雇主卻質疑證明效力,拒絕給予公傷病假,甚至威脅以曠工(無故缺勤)為由解僱您。面對這種困境,您必須了解: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到底有多大的效力?
我們將透過實務判決,為您解析如何準備最有力的證明文件,確保您的休養期間獲得法律保障。
診斷證明書的法律地位:必要但不等於萬靈丹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正是證明您請假事由「正當性」的重要依據。
然而,實務上法院和主管機關審核時,並非只看醫師寫的「宜休養X週」,而是會嚴格檢視兩大核心要素:
1. 傷病與職災的因果關係必須明確
如果您的傷勢是職災發生後新增或延長的診斷項目,您必須證明這些新的症狀與原來的職業災害事故之間有具體的關聯性。如果證明書上沒有明確記載因果關係,雇主有權要求您提供進一步的病歷或治療紀錄佐證。
2. 必須證明「不能從事原約定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的「醫療期間」,指的是您因職災接受治療、復健或休養,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的期間。這是最關鍵的爭議點。
實務提醒: 許多醫師開立的證明,僅基於您的病況建議「休養」,但並未針對您實際的工作內容(例如:搬重物、長時間站立、操作機具)來評估您是否「不能勝任」。如果證明書缺乏這種針對性的評估,雇主可能主張該證明力不足,進而拒絕核假。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被雇主「打槍」的關鍵
以下兩個案例,是家庭經濟支柱在請公傷病假時最常遇到的困境:
案例一:醫師未評估工作能力,休養建議無效?
情境: 詹先生因職災受傷,提出診斷證明書載明「無法執行工作需持續休養」。然而,雇主發現醫師在診斷過程中,從未詢問或評估詹先生實際擔任的勞務內容。雇主因此認定詹先生已具備輕便工作能力,拒絕給假並終止契約。
法院見解: 法院支持雇主。判決指出,單純寫「無法執行工作」的醫囑,若未具體針對勞工原有工作內容進行評估,則該記載與勞工是否處於「不能工作」的醫療期間並無干係。這證明了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具備實質的證明力。
案例二:有醫師證明,就不算曠工嗎?
情境: 龔先生因職業病經醫師診斷建議休養3個月,並依規定請公傷假。但雇主認為請假程序不完備或不符公司規定而未准假。龔先生因傷勢嚴重無法出勤,遭雇主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
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勞工既經醫師診斷建議休養,其請公傷病假似有正當理由。即使雇主未核准,勞工的缺勤也不必然構成《勞基法》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輕易據此解僱。
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須證明勞工是「無正當理由」曠工,才能終止契約。醫師的診斷建議,即是勞工主張「正當理由」的最強依據。
經濟支柱自保指南:請假與證明文件準備
為了確保您的公傷病假權益,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1. 取得具體且針對性的診斷證明
當您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時,請主動告知您的工作內容細節(例如:需負重20公斤、每日站立8小時等),並請醫師在證明書上盡可能載明:
- 傷病名稱、建議休養期間。
- 明確說明傷病與原職災的因果關係。
- 具體說明因傷病導致您無法從事原約定勞務的理由。
2. 備齊所有佐證資料
若雇主對證明有疑慮,您應主動提供以下補強資料:
- 病歷摘要或門診紀錄。
- 治療計畫或復健排程。
- 若有復健,提供復健紀錄以證明持續醫療的必要性。
3. 嚴守請假程序
即使您有醫師證明,仍應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若職災尚未認定,應先請普通傷病假,待職災認定後再向雇主申請改為公傷病假,避免給予雇主以程序瑕疵為由刁難的空間。
法律保障與風險提醒
請記住,法律對職災勞工提供強大的保護:
勞基法第13條:醫療期間不得解僱
在您處於職災醫療期間時,雇主是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這條規定是保障您工作權的鋼鐵防線。即使雇主不給假,只要您有醫師證明且確實處於醫療期間,雇主就不能以曠工為由解僱您。
兩年屆滿的工資補償風險
如果您的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雇主可以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求您至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是否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若經審定符合條件,雇主得一次性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若您面臨此情況,應立即尋求專業協助,確保診斷審定結果對您有利。
重點總結: 診斷證明書是您主張權益的門票,但能否成功核假,取決於它是否能證明您「因職災」而「不能做原工作」。請務必準備周全,捍衛您與家人的經濟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醫師建議我休養,但雇主說我的傷勢不嚴重,拒絕給公傷病假怎麼辦?
A: 若雇主質疑診斷證明書的效力,您應主動提供更詳細的佐證資料,如病歷、復健紀錄或治療計畫。重點是證明您確實因傷「不能從事原約定工作」。若雇主仍拒絕,請您仍依照醫師建議休養,並同時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43條,並要求補發公傷病假期間的工資補償。切勿因擔心被解僱而勉強上工。
Q: 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一定要支付我原來的薪水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標準給予補償。這個補償義務直到您痊癒或醫療期間屆滿兩年為止。這筆工資補償是保障您家庭經濟的關鍵。
Q: 我的傷勢已經超過兩年了,雇主說要終止工資補償,我該怎麼辦?
A: 當醫療期間屆滿二年,雇主若想免除補償責任,必須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求您至指定醫院進行診斷審定,確認您是否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若您仍有工作能力,雇主不得逕行終止補償。您應積極配合審定程序,並確保診斷結果能反映您的實際狀況。
Q: 如果雇主在我休養期間,擅自以「曠工」為由將我解僱,我該如何應對?
A: 若您有醫師診斷建議休養,您的缺勤即具備「正當理由」,雇主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曠工)終止契約。這屬於違法解僱。您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3條(醫療期間不得解僱),要求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及違法解僱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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