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半輩子,留職停薪卻讓薪水卡關?
對於肩負家庭重擔的中年朋友來說,工作穩定是最大的保障。但若不幸遇到「留職停薪」的狀況,無論是因為傷病、育兒,或是更糟的——雇主違法拒絕您復職,導致薪資中斷,心中的焦慮肯定難以言喻。
您知道嗎?即使在留職停薪期間,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仍持續存在。若雇主有違法行為,您依然有權利請求損失補償。但這筆損失怎麼算?是全額薪水,還是會被東扣西扣?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釐清兩大類損失的計算標準。
搞懂您的權益:兩種主要損失計算模式
留職停薪期間的損失計算,取決於「原因」是什麼。我們必須明確區分這是屬於『雇主違法不給工作』,還是『職業災害醫療中』。
模式一:雇主違法拒絕復職或片面停工(受領勞務遲延)
當您依法申請復職,或因雇主單方面違法停工、輪休,導致您無法提供勞務時,法律上稱之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此時,您的求償依據是《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
- 原則: 您仍然可以請求原約定的全部薪資(報酬)。
- 例外(扣除項目): 雇主可以主張「損益相抵」。如果您在這段期間找到了兼職工作,或有其他收入,這筆收入必須從您請求的薪資中扣除。
- 實務提醒: 實務上,若雇主惡意違法,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參酌您的**平均工資之60%**來酌定報酬,但這屬於法院的裁量權,並非絕對標準。
模式二: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工資補償)
如果您是因為職業災害受傷或生病,正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即使您辦理了職災留職停薪,雇主也必須給予補償。此時依據的是《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白話解釋:
- 強制性: 這是雇主的無過失責任,與雇主是否有錯無關,只要是職災,就必須補償。
- 計算標準: 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意即全額薪資。
- 重要區別: 職災補償不適用《民法》第487條的扣除規定。換句話說,即使您在職災醫療期間有其他收入,雇主也不能要求扣除,必須給您全額的職災補償。
實務案例解析:薪水會被「打折」嗎?
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讓您更清楚了解這兩種計算模式的差異。
案例故事一:復職被拒,兼職所得必須扣除
「張先生」因為家庭因素申請了一年留職停薪。期滿前,他依規定向公司申請復職,但公司以人力精簡為由拒絕他回來。張先生憤而提告,主張雇主違法受領遲延,要求給付被延宕的薪水。
-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雇主確實構成受領遲延,應給付張先生原約定的薪資。
- 但書: 訴訟期間,張先生為了維持生計,找到了一份兼職的行政工作,月入三萬元。法院根據《民法》第487條的「損益相抵」原則,判決雇主可以從應給付的薪資總額中,扣除張先生在該期間所取得的三萬元兼職所得。
指導意義: 若是雇主違法造成的損失,您必須承擔「減輕損害」的義務。您在外的收入,會被視為減少的損失而遭到扣除。
案例故事二:職災受傷,留停期間也要給全薪
「林小姐」在工作時因操作機器不慎造成嚴重工傷,必須請長假醫療。公司同意她辦理職災留職停薪,但只給付勞保職災給付,拒絕給付工資補償,認為她既然已留職停薪,公司就沒有發薪水的義務。
- 法院判決: 法院指出,雇主對職業災害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此責任是《勞基法》強制規定的,不會因勞工是否辦理留職停薪而受影響。因此,判決雇主仍需按林小姐受傷前的原領工資數額,全額補償其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
指導意義: 職災補償的法律地位高於一般工資請求權,是您的基本權益,雇主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留職停薪來規避這項責任。
您的行動指南:求償步驟與證據準備
面對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損失,您必須主動出擊,備妥以下關鍵文件:
| 情況類型 | 法律依據 | 損失計算標準 | 關鍵證據準備 |
|---|---|---|---|
| 雇主違法拒絕復職 | 《民法》第487條 | 原約定報酬(需扣除兼職所得) | 復職申請書、雇主拒絕復職證明、期間收入證明 |
| 職業災害醫療中 | 《勞基法》第59條 | 原領工資數額(不扣除其他所得) | 職災認定證明、醫療診斷證明(不能工作)、原領工資證明 |
重要提醒: 如果您是依《民法》第487條請求報酬,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主動揭露留職停薪期間的兼職所得,證明您已善盡「減輕損害」的義務,有助於訴訟的進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留職停薪期間我偷偷去兼職,會被公司發現嗎?如果被發現,我會損失什麼?
A: 您在留職停薪期間仍負有「忠誠義務」。若您的兼職行為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例如:您聲稱因病留停,卻從事體力勞動),公司可能主張您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此外,若您是因雇主違法而請求薪資損失,法院會依《民法》第487條將您的兼職所得扣除,您應如實告知,避免被認定為故意隱瞞利益。
Q: 雇主說我留職停薪期滿沒回來就是自動離職,這樣合法嗎?
A: 這要看留職停薪的性質。如果是您個人事由申請的留停(如育嬰假),且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期滿未復職確實可能視為自動離職。但如果留職停薪的緣故是非勞工個人事由(如公司片面要求),或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復職程序,雇主單方面認定「自動離職」可能因規避《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仍可能構成違法終止或受領遲延。
Q: 如果我被違法解僱後找到新工作,我還能向舊公司要求損失嗎?
A: 可以,但您必須主張的是「舊公司違法解僱到您找到新工作」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依《民法》第487條的損益相抵原則,您在新工作所取得的收入,會從舊公司應給付的薪資中扣除。但若是新工作的薪資低於舊工作,差額部分您仍可向舊公司求償。
Q: 職災期間領到的工資補償,會影響我之後請領勞保給付嗎?
A: 《勞基法》的職災工資補償與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兩者性質不同,但有協調機制。根據規定,雇主給付工資補償時,得抵充勞工因同一個事故所領取的勞保傷病給付。簡單來說,公司可以將您領到的勞保給付數額,從它應給付的工資補償中扣除,但總額不會低於您應得的原領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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