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休息權益,是家庭最大的保障
身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您肩負著重大的責任。然而,當您需要休息、生病或處理緊急事務時,如果雇主惡意拒絕給予您應有的假別(如特別休假、病假或公傷病假),這不僅影響您的健康,更可能動搖整個家庭的經濟基礎。
「律點通」提醒您,面對雇主的不當行為,您擁有強大的法律武器來捍衛權益。我們將從兩個最常見的損失類型,為您解析如何主張權利。
1. 特休被「吃掉」的損失:未休工資請求權
許多雇主常宣稱,特休是勞工自己沒排,所以過期就作廢。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特別休假旨在保障勞工的休息權。這項權利不會因為年度結束而消失,而是會轉化為工資。
雇主的「主動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雇主有兩大義務:
- 主動告知義務: 雇主必須主動告知勞工特休天數,並協商排定。
- 主動給付義務: 只要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有未休畢的特休天數,雇主就必須主動結算並發給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實務上,法院強調雇主不得以勞工自己沒有排假為由,來逃避給付未休特休工資的責任。只要雇主沒有盡到「主動告知、協商排定」的義務,就必須支付這筆錢。
2. 拒絕法定假別的損失:終止契約與資遣費
如果雇主拒絕給予您依法應享有的假別(例如您因職災受傷請公傷病假,或請合法病假),這將構成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當雇主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您的權益時,您不必等到被解僱,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的「主動離職,請求資遣費」權利
如果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且有損害勞工權益的疑慮,您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更重要的是,當您依此條款主動離職時,法律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您有權利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這項權利對於家庭經濟支柱至關重要,它讓您在被迫離開不友善的職場時,仍能獲得一筆緩衝金,保障家庭生活。
實務案例:拒絕公傷假,雇主被判非法解僱
曾有一位勞工阿明(化名)因工作受傷,向雇主請公傷假療養,但雇主卻無故拒絕,並要求阿明請一般病假。後來,雇主甚至以阿明未到班構成「曠工」為由,將他解僱。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阿明已依規定申請法定假別,雇主不當拒絕是違反勞工法令的行為。因此,雇主以曠工為由終止契約的行為是無效的!雇主不僅必須讓阿明復職,還要補償積欠的全部薪資。
給您的啟示: 雇主若惡意拒絕合法的請假申請,將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包括確認僱傭關係存續及給付積欠薪資的責任。
3. 精神與健康受損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惡意拒絕給假,導致您的病情惡化、身心受到巨大壓力,甚至被迫離職,您還可以依《民法》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雖然單純未給付特休工資通常不構成精神損害,但若涉及:
- 惡意拒絕公傷假,導致健康受損。
- 利用請假刁難,造成勞工身心壓力過大。
在這些情節重大的情況下,您除了要求醫療費、工資損失外,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一筆相當金額的賠償,彌補非財產上的痛苦。
4.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權益的關鍵步驟
重要提醒: 所有的法律主張都建立在證據之上。請務必做好以下紀錄:
| 步驟 | 具體行動建議 | 目的 |
|---|---|---|
| 保留請假紀錄 | 使用書面、電子郵件或公司系統提出請假申請,並截圖留存。 | 證明您已履行請假程序,而非無故缺勤。 |
| 保留拒絕證據 | 雇主拒絕給假時,盡量要求雇主以書面或訊息回覆「不准假」的理由。 | 證明雇主有「無故拒絕」的違法事實。 |
| 蒐集醫療證明 | 針對病假或公傷假,保留完整的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 | 證明請假事由的真實性與必要性。 |
| 尋求調解 | 備妥證據後,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這是最快速且低成本的解決爭議途徑。 |
請記住,法律是站在保障勞工權益這一邊的。當您的休息權益被侵害時,請勇敢地站出來,捍衛您和家人的經濟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特休沒休完是我的問題,不給工資,合法嗎?
A: 不合法。《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對特休負有「主動告知」和「主動結算發給工資」的義務。如果雇主沒有主動協商排定,導致您沒休完,雇主仍必須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將未休畢的特休天數換算成工資給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給付。
Q: 如果雇主拒絕我的公傷假申請,我該怎麼辦?
A: 您必須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再次明確告知雇主您請假的事由是「公傷病假」,並附上醫療證明。如果雇主仍惡意拒絕,您應保留所有證據,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同時向勞工局申訴,主張雇主非法終止勞動契約。
Q: 我因車禍受傷請特休療養,可以向肇事者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嗎?
A: 實務上存在爭議。雖然您請特休期間仍有領到薪水,難以主張「具體收入損失」,但若您因使用特休而喪失了在特休假日工作可領取的『加倍工資』,或是您因此造成了永久性的『勞動能力減損』,您仍可向肇事者主張這部分的潛在利益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建議保留特休記錄和醫療評估報告。
Q: 雇主因為我請假太多而將我調職或降薪,這是合法的嗎?
A: 若您是依法請假(如病假、公傷病假、特休),雇主不得以您請假為由,對您進行不利的處分,包括調職、降薪或解僱。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的歧視性對待或違反誠信原則。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並主張雇主的調動或降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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