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撐起家的妳,權益絕不能被犧牲
親愛的單親媽媽們,我知道妳們肩負著家庭的重擔,每一分收入都至關重要。當妳不幸遇到雇主片面要求「無限期留職停薪」或在妳準備復職時「拒絕提供工作」時,那種無助和焦慮感,是難以言喻的。
請放心,台灣的法律為妳們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這篇文章將擔任妳的法律嚮導,教妳如何依據法律計算並成功討回被違法剝奪的薪資。
2. 雇主不讓我上班,我還能領薪水嗎?
答案是:可以! 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稱為「受領勞務遲延」下的報酬請求權。
簡單來說,當妳準備好提供勞務(也就是準備好去上班或復職),但雇主卻因為自身的原因(例如非法命令留職停薪、惡意資遣或拒絕復職)而拒絕接受妳的勞務時,雇主就構成了「遲延」。
根據《民法》的規定,這時候妳的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
- 妳不用補班: 雇主違法拒絕妳上班,妳不需要在未來補回這段時間的工作。
- 妳仍可領錢: 妳仍然有權利請求這段被非法停薪或拒絕復職期間的「原定薪資」(報酬)。
3. 我的薪水該怎麼計算?哪些項目能算進去?
計算薪資損失時,並不是只算「本薪」而已。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所有具有「經常性」的給與都必須計入。
3.1 經常性給與:不只是本薪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 應計入的工資項目 (經常性給與) | 通常不計入的項目 (非經常性/恩惠性) |
|---|---|
| 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 | 年終獎金(非固定)、三節獎金 |
| 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或津貼 | 恩惠性、勉勵性的績效獎金 |
| 經常性的加班費、夜點費 | 預期調薪、婚喪喜慶禮金 |
重要提醒: 判斷標準在於「經常性」。如果某項津貼或獎金是妳在一般情形下每月固定且經常可以領到的,即使名稱不是「本薪」,也應被視為工資,納入損失計算。
3.2 損益相抵:在外兼職收入必須扣除
如果妳在被非法停薪的這段期間,為了維持家計而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兼職收入,雇主有權利將這筆「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從妳應得的薪資損失中扣除。
這是為了避免妳獲得雙重利益(領原公司薪水又領新工作收入)。但請注意,雇主必須舉證證明妳有這筆額外收入,否則不能隨意扣除。
4. 實務案例:雇主不能拒絕妳復職!
許多單親母親在請完育嬰假或因傷病留職停薪後,最擔心的就是「回不去」原來的職位。
情境模擬:
小美是一位單親媽媽,因病向公司申請了合法的留職停薪。在留停文件上,公司卻偷偷加註一條:「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需員工自行尋覓職位始能復職。」
當小美期滿準備復職時,公司以此條款拒絕讓她回去。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雇主在留職停薪期滿後,本來就有義務提供適當職務讓勞工復職。公司這種「不保證提供工作」的條款,等於是把雇主的責任轉嫁給勞工,顯失公平,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
雇主若以此無效條款拒絕妳復職,即構成受領遲延,必須支付妳從拒絕復職日到最終解決日之間的薪資損失。
5. 妳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指南
面對雇主的違法行為,妳必須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才能啟動求償程序。
步驟一:立即發出「書面催告」
當雇主口頭或書面通知妳非法留職停薪或拒絕妳復職時,妳必須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雇主明確表達:
- 妳已準備好提供勞務(準備復職/上班)。
- 要求雇主在特定時間內接受妳的勞務。
為什麼要催告? 這樣做是為了證明雇主確實有「拒絕受領勞務」的事實,並將這個「受領遲延」的期間明確記錄下來,作為未來計算薪資損失的起算點。
步驟二:收集「經常性給與」的證據
仔細整理妳過去的薪資單、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找出所有具有「經常性」的給與項目,這些都將是用來計算妳損失金額的重要依據。
步驟三:考慮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雇主的違法行為(如非法停薪、拒絕復職)已經嚴重損害妳的權益,妳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這是妳在不願繼續待在惡質公司時,保障自己權益的另一條重要途徑。
6. 總結:堅定維護妳的權利
請記住,違法留職停薪或拒絕復職,雇主必須承擔後果。妳的報酬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妳的,是妳為家庭奮鬥應得的保障。勇敢地站出來,運用法律工具,讓妳的家庭收入穩定下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受領勞務遲延」?這對我的薪資請求有什麼影響?
A: 「受領勞務遲延」是指妳已經準備好要工作,但雇主卻因非法行為(如違法留職停薪、拒絕復職)而拒絕接受妳提供的勞務。根據《民法》第487條,一旦雇主構成遲延,妳就有權利請求這段期間的報酬(工資),而且不需要補服勞務。
Q: 我在外兼職的收入,會被雇主從我應得的薪資損失中全部扣掉嗎?
A: 是的,根據法律的「損益相抵」原則,如果妳在被非法停薪期間有額外工作收入,雇主可以主張從應給付的報酬中扣除。但請記住,舉證責任在雇主。雇主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妳有這筆額外收入,才能進行扣除。如果妳只是因為省下交通費或餐費等「減省的費用」,金額通常較小,且雇主同樣需要舉證。
Q: 雇主說我留停期間沒有主動申請復職,所以不能算遲延,這說法對嗎?
A: 這取決於妳留職停薪的原因和約定。但如果雇主是「非法」命令妳留職停薪,或者留停期滿時,雇主已經明確表示不會提供職位,那麼妳不需要額外申請復職。為了確保權益,妳應主動發出書面催告要求復職,以證明妳已提供勞務意願,並明確起算雇主的遲延期間。
Q: 如果我因為雇主長期違法拒絕復職,主動提出離職,還能要求這段期間的薪水損失嗎?
A: 可以。如果雇主的違法行為(如長期拒絕復職)嚴重侵害妳的權益,妳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這屬於「被迫離職」,妳不僅可以請求從違法行為發生到妳終止契約期間的薪資損失,還可以準用《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等同於雙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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