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留職停薪,家庭經濟支柱如何計算薪資損失?
您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穩定的收入對您和家人至關重要。一旦遭遇公司片面違法實施「留職停薪」或無故拒絕您復職,收入瞬間中斷,帶來的恐慌和壓力可想而知。此時,您必須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才能精準計算損失,向雇主求償。
我們將法律上複雜的「留職停薪期間損失計算」分為兩大類情境,讓您快速判斷自己的狀況,並知道該引用哪一條法律來保障權益。
一、情境一:一般違法留職停薪或拒絕復職
如果您的留職停薪不是因為職業災害,而是公司單方面要求停工、放無薪假,或在您要求復職時無故拒絕,這在法律上稱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報酬請求權:未提供勞務仍得請求全額薪資
根據《民法》的規定,只要勞動契約仍然存在,但雇主卻拒絕讓您提供勞務,您依然有權請求原約定的報酬(薪資)。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 只要公司違法不讓您工作,您不用補班,公司還是要付您全額薪水。
關鍵的「損益相抵」:兼職所得會被扣除嗎?
《民法》第487條的但書,是雇主最常拿來主張扣減您薪資的依據。如果雇主能證明您在留職停薪期間有以下三種情況,就可以從應給付的薪資中扣除:
- 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您在留停期間去兼職或轉職賺到的收入。
- 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 雇主主張您明明可以找到工作卻故意不找(實務上雇主舉證非常困難)。
【重要提醒】 雇主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您有實際取得兼職收入,才能主張扣除。如果您沒有兼職,或公司無法證明,您仍可請求全額報酬。
生活案例:老王被違法停工的求償
- 情境: 老王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片面通知他「停薪留職輪休」半年,但老王並未同意。老王這半年沒有上班,也沒領薪水。
- 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構成「受領勞務遲延」。老王成功依《民法》第487條請求這半年未發放的全額工資。由於老王期間沒有兼職,雇主無法主張扣除。
二、情境二: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的留職停薪
如果您的留職停薪是因為遭遇職業災害,正在醫療中無法工作,情況則完全不同。這時,您請求的不是「報酬」,而是法律強制規定的「補償金」,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特別保障。
職災補償的特殊性:不得扣除兼職所得
《勞動基準法》保障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的生活,這項補償是無過失責任,雇主不能用任何理由推託。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關鍵差異:
- 補償性質: 這是法定補償,旨在維持職災勞工的基本生活。
- 不得扣除: 即使您在職災醫療期間,為了貼補家用,勉強找到不影響治療的兼職工作,雇主也不得主張扣除您兼職所取得的收入。
生活案例:小陳職災留停的權益
- 情境: 小陳因工作導致職業病需要長期休養,公司依規定讓他留職停薪。小陳在休養期間,利用網路接案賺取微薄收入。
- 結果: 小陳請求公司依《勞基法》第59條給予原領工資補償。法院判決,公司不得以小陳有網路接案收入為由扣減補償金,因為職災補償與《民法》的報酬請求權性質不同。
三、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作為家庭經濟支柱,您必須主動保全證據,並選擇正確的求償基礎:
1. 判斷請求權基礎
| 狀況類型 | 適用法條依據 | 損失計算基礎 | 兼職收入是否扣除? |
|---|---|---|---|
| 一般違法留停 | 《民法》第487條 | 原約定報酬(薪資) | 可扣除(雇主須舉證) |
| 職業災害留停 | 《勞基法》第59條 | 原領工資數額(補償金) | 不可扣除 |
2. 立即保全關鍵證據
- 勞動契約與薪資單: 證明您原有的薪資水準。
- 雇主拒絕受領勞務的證明: 違法留停或拒絕復職的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 求職紀錄(若為一般違法留停): 證明您沒有「故意怠於取得利益」,有積極尋找工作。
- 職災證明: 醫院診斷書、勞保職災認定文件(若為職災留停)。
【風險提醒】 雇主違法留職停薪,可能構成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您除了請求薪資損失外,還可能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法留職停薪期間,我的損失應該如何具體計算?是平均工資還是原領工資?
A: 在一般違法留職停薪情境下,依《民法》第487條請求的是「報酬」,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應以您原本勞動契約約定的全額工資(包含經常性給與)為計算基礎,而非平均工資。但若為職災留停,則應按《勞基法》第59條,以「原領工資數額」計算補償金。
Q: 如果我在被違法留停期間,為了維持家庭開銷去兼職,雇主能將我兼職的收入全部扣掉嗎?
A: 這取決於您的留停性質: 一般違法留停: 雇主依《民法》第487條可以主張扣除您「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兼職收入)。但雇主必須舉證證明您實際的兼職收入。 職業災害留停: 雇主不得扣除您的兼職收入,因為職災補償是法定的生活保障,與您是否另有收入無關。
Q: 雇主若主張我「故意怠於取得利益」(即不積極找工作),我該如何反駁?
A: 「故意怠於取得利益」的舉證責任在於雇主,非常困難。但為自保,您應保留積極尋職的證據,例如: 投遞履歷的電子郵件紀錄或截圖。 面試通知或求職網站的活動紀錄。 這些證據能證明您並未故意閒置,而是積極嘗試減少損失。
Q: 除了薪資損失外,我還能向雇主請求哪些額外的損害賠償?
A: 如果雇主違法行為造成您額外的損害,例如: 精神慰撫金: 若雇主的行為涉及惡意或嚴重侵害人格權,可依《民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遲延利息: 雇主應給付的工資或補償金,若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給付,您可請求自遲延時起算年息5%的法定遲延利息。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