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接案卻被臨時喊卡?您有權利要求賠償!
身為專業的接案工作者,您可能提供設計、顧問、軟體開發等服務。當您投入時間、心力,甚至已經排開其他工作準備執行時,客戶卻突然終止合約,導致您預期的收入泡湯。這種情況下,您不只是損失了已付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可得預期之利益」。
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求償依據。本文將帶您了解,如何運用《民法》規定,精準證明並成功取回您的收入損失。
一、釐清您的法律身份:承攬還是委任?
接案工作者與客戶的關係,在法律上通常不是受《勞基法》保護的「僱傭」,而是屬於「承攬」或「委任」契約。釐清這點,決定了您請求賠償時適用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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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Contract for Work): 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為目的(例如:完成一個網站、設計圖稿)。
- 終止法條: 《民法》第511條規定,客戶(定作人)雖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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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Mandate): 以處理事務的過程與信賴關係為基礎(例如:擔任顧問、經紀人)。
- 終止法條: 《民法》第549條規定,雙方皆可隨時終止,但若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且無正當理由,則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注意: 無論是承攬或委任,客戶雖然大多有「隨時終止權」,但這不代表他們可以不必賠償您的損失!
二、求償核心:證明「所失利益」的客觀性
您主張的收入損失,法律上稱為「所失利益」。這是求償成功的關鍵,也是法院審核最嚴格的部分。
1. 核心法條:《民法》第216條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白話來說,您必須證明這筆收入是:
- 可得預期: 不能只是「可能賺到」的機會,而是依據合約內容、產業慣例或您已投入的準備,有客觀上確定可獲得的利益。
- 淨利潤: 您能請求的損失是「淨利潤」,必須扣除您因為合約終止而免於支出的成本和費用(例如:材料費、交通費、外包費用等)。
2. 委任契約的特殊難點:不利時期終止
如果您的合約被認定為委任關係,依據《民法》第549條第2項,您必須證明客戶是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才能要求賠償。
《民法》第549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這裡的「損害」並非直接等於原合約約定的全部報酬**,而是指因客戶不當終止時間點,導致您錯失的其他確定利益,或是已投入的成本損失。
三、實務案例:法院如何計算您的損失?
法院在計算難以精確估算的「所失利益」時,會參考您過去的收入表現。
【情境案例】藝人經紀合約糾紛
假設一位經紀人(受任人)與藝人(委任人)簽訂長期委任合約。在經紀人投入大量資源規劃年度活動後,藝人卻在活動開始前幾個月,於不利時期單方面終止合約。
- 法院做法: 法院不會直接判決藝人支付剩餘合約期間的全部服務費。而是會審酌經紀人在合約終止前一年的平均淨收入,以此推估經紀公司因合約終止所合理損失的淨利潤,作為賠償金額。
指導意義: 法院重視「歷史數據」與「淨利潤」。您必須準備過去的收入證明,讓法院有客觀依據來推算您合理的預期淨利。
四、實戰指南:您需要準備的關鍵證據
為了成功求償,您必須主動且有條理地蒐集以下文件,以證明您的損失具有客觀確定性:
| 證據類別 | 證明目的 | 具體文件範例 |
|---|---|---|
| 契約基礎文件 | 證明合約內容、報酬與履行期間 | 書面合約、報價單、雙方往來確認信件 |
| 收入與成本證明 | 證明常態淨利潤與已投入成本 | 過去類似案件的發票、銀行入帳紀錄、已支付的材料費、外包費收據 |
| 履行進度證明 | 證明收入「可得預期」 | 工作排程表、進度報告、客戶往來溝通信件、已完成的階段性成果 |
| 稅務佐證資料 | 客觀佐證收入水平 | 過去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所得部分) |
重要提醒: 請求賠償時,務必將因終止合約而節省的成本(例如:原本需要支出的交通費、人力成本)從總報酬中扣除,只請求「淨利潤」部分,這樣您的求償主張在法院上才會更站得住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合約沒有寫明違約金,我還能求償嗎?
A: 可以。即使合約未明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您仍可依據《民法》第216條主張所失利益。此時,舉證責任更重,您需要提供充分的歷史收入和成本證明,讓法院推估合理的淨利損失。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損失的是「淨利潤」?
A: 您必須提供所有與該專案相關的成本支出單據,例如:為完成該案購買的軟體授權費、材料費、已支付給協力廠商的外包費用等。將合約總報酬減去這些『必要成本』,剩下的才是您能主張的淨利潤。同時,您也必須扣除因合約終止而『免於支出』的未來成本。
Q: 客戶說我工作表現不好才終止合約,我還能求償嗎?
A: 這取決於終止原因是否可歸責於您。如果客戶終止契約是基於您有『可歸責事由』(如:重大瑕疵、遲延履行),則客戶可能無需賠償。但如果客戶是以《民法》第511條或549條的『任意終止權』終止,即使客戶宣稱不滿意,只要您沒有明顯違約,客戶仍需依規定賠償您因終止所生的損害。
Q: 我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約,怎麼辦?
A: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有效,但舉證困難度極高。您應盡力蒐集其他間接證據,包括: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WeChat)對話紀錄、客戶支付訂金的銀行紀錄、您提交的報價單草稿等,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承攬或委任關係,並約定特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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