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請假,薪水照領還能跟肇事者求償嗎?
身為忙碌的上班族,最擔心的就是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不僅身體受傷,工作進度停擺,更害怕請假期間的薪資損失。當您在醫療休養期間,公司可能給予公傷假或要求您使用特休、病假。這時候,您一定會產生疑問:
- 如果公司讓我領全薪休養,我還能向肇事者求償「薪資損失」嗎?
- 萬一我因此把年度特休用光了,這筆損失該怎麼算?
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釐清車禍事故中「不能工作損失」的求償依據和實務標準。
法律基礎:您的身體權利就是一種財產
車禍求償的法律基礎,主要依據《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當對方因過失(如未注意、超速)導致您受傷時,他必須負責賠償您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釐清求償的兩大核心法條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求償的依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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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確認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權利,這是求償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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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民法》第193條): 這是請求薪資損失的直接依據。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法律認為,您的勞動能力本身就是一種有價值的財產。當車禍導致您不能工作或工作能力減弱時,即使您暫時沒有實際收入減少,您的「勞動能力」已經受損,對方就應負責賠償。
實務解析:全薪休假與勞動能力減損
關於請假期間「薪資損失」的認定,實務上分為兩種情況:
1. 短期不能工作損失(請假期間)
如果您在請假期間仍領取公司發放的全額薪資(例如公傷假),實務上多數法院傾向於認為,您的「實際收入」並未減少,因此難以請求具體的薪資損失。
【重要提醒】 實務採折衷見解:短期損失看「實際收入差額」。如果公司沒有扣薪,很難主張有損失。
但請注意! 如果您是請特休、病假或事假,導致:
- 特休被用掉,喪失未來休假權益。
- 請病假或事假導致被扣薪。
- 喪失原本可以賺取的加班費、績效獎金或額外兼職收入。
這些「失去的額外收入」或「被消耗的休假權益」,都屬於您的實際財產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2. 長期勞動能力減損(永久性傷害)
如果您因車禍留下永久性的傷害(例如肢體功能受損、長期復健),導致您未來的工作能力永久下降,這屬於勞動能力本身的侵害,與您目前是否領全薪無關。
這種損失的計算方式是:(受傷前平均收入) $\times$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times$ (未來可工作年限)。
上班族情境案例:特休被用掉的損失
我們來看一個貼近上班族的實務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決意旨):
情境: 王先生因車禍受傷,休養期間公司讓他領全薪,但王先生必須使用年度特休來請假復健。王先生主張,雖然領了薪水,但特休被用完了,等於權益受損。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先生既然已領原領薪資,短期內確實沒有「收入減少」的損失。但是,王先生若未使用特休,原本可以將特休累積或在休假日工作領取加倍工資。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喪失了「將特休換取加倍工資」的機會,這部分的損失應由肇事者賠償。
結論: 即使公司給全薪,若因此犧牲了您的特休權益,您仍可請求該特休所能換取的實質利益(如加倍工資)作為損失。
實務操作指南:如何證明您的損失?
求償的關鍵在於舉證,您必須證明損失的發生、期間長短以及金額。
1. 短期損失(請假期間)的舉證要件
| 證明項目 | 需準備的文件 | 說明重點 | | :--- | :--- | | 不能工作期間 | 醫院診斷證明書、復健紀錄 | 證明傷勢需要休養,且休養期間與傷勢有因果關係。 | | 平均收入證明 | 薪資單、扣繳憑單、銀行轉帳紀錄 | 證明您受傷前一段時間的平均月收入。 | | 實際損失證明 | 假單、公司出勤紀錄、薪資扣款證明 | 證明您請假期間被扣發薪資,或喪失了加班費、特休加倍工資等額外收入。 |
2. 長期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的舉證要件
如果您有永久性傷害,必須取得醫院的失能診斷證明或專業鑑定報告,確認您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這一步至關重要,是計算長期損失的唯一依據。
3. 務必考量「過失相抵」
若車禍鑑定報告指出您自己也有肇事責任(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則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
您的最終賠償金額 = (總損失金額) $\times$ (1 - 您的過失比例)
例如,若您被認定有三成過失,則總損失的七成才由對方賠償。
法律爭議點:勞保職災補償與民法賠償的關係
如果您的車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例如上下班通勤事故),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予您公傷假期間的工資補償,這筆錢會影響您向肇事者求償嗎?
答案是:不會影響,不應扣除。
法院實務認為,公司依《勞基法》提供的職災補償,是基於雇主對勞工的特別照顧責任,性質上不屬於損害賠償。因此,您領取了公司的職災補償後,仍可以完整地向肇事者(侵權行為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請問公傷假期間領全薪,還能向肇事者求償薪資損失嗎?
A: 實務上,若公司已給予全薪公傷假,您的「實際收入」並未減少,短期內難以請求具體的薪資損失。但您可以著重於求償因請假而喪失的「額外收入」,例如:固定會領到的加班費、績效獎金,或是您為了休養而犧牲特休所能換取的加倍工資等。
Q: 薪資損失要如何證明其數額?如果我沒有固定薪資單怎麼辦?
A: 您需要提供薪資單、扣繳憑單或銀行轉帳紀錄來證明受傷前一段時間的平均收入。如果您的收入不穩定(如接案或自營業者),或難以證明,法院實務上會以政府所定的最低工資(基本工資)作為計算不能工作損失的依據。因此,即使您是無業者,仍可依基本工資來請求損失。
Q: 如果我的傷勢導致永久性失能,勞動能力減損要怎麼計算?
A: 針對永久性傷害,您必須取得醫院或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鑑定報告。計算公式通常是:(受傷前平均月收入或基本工資)×(減損比例)×(未來可工作月數)。法院會再將這筆未來損失,依據霍夫曼係數等方法,計算出事故發生時的現值。
Q: 我的車禍被認定為職災,領了公司補償金,這筆錢會從肇事者的賠償金中扣除嗎?
A: 不會扣除。根據實務見解,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提供的職災補償金,與您依《民法》向肇事者請求的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不同。職災補償是雇主責任,民事賠償是侵權責任,因此您領取的職災補償,不影響您向肇事者請求全額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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