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業務員被害人:您的收入損失,法律如何認定?
作為一名業務員,時間就是金錢,您的收入往往與您的工作執行能力和交通工具緊密相關。一旦遭遇車禍或其他侵權行為(例如:營業車輛受損送修、因傷住院無法跑業務),導致工作被迫中斷,您所損失的不僅是當下的佣金,更是未來可預期的「所失利益」。
面對加害人或保險公司,如何證明這些損失,並確保求償金額不被大幅砍價?律點通將為您解析法律上如何計算這筆「營業損失」。
1. 釐清法律基礎:您的損失屬於「所失利益」
在法律上,您的營業損失屬於《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範圍。當您因對方的故意或過失(如車禍)而遭受損失時,請求權基礎通常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應填補您「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營業損失,正是屬於後者:
《民法》第216條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請求的損失必須達到「一定合理之確定程度」,不能只是單純的希望或可能性。例如,您必須證明在事故期間,您本來有幾個確定的訂單或預期可達成的業績。
2. 核心原則:法院只看「淨利」,不看「毛利」
這是業務員在求償時最常犯的錯誤。許多人直接拿總收入(毛利)來計算損失,但法院採取的標準是淨利原則。
淨利原則的計算公式
營業損失 = 營業收入 - 營業成本 - 營業費用 (應扣除因停業而節省的變動成本)
簡單來說,法院會要求您扣除那些因為「停業」而省下來的支出。
變動成本 vs. 固定成本:求償關鍵
您必須清楚區分兩類成本,這將決定您的求償金額:
| 成本類別 | 定義與範例 | 法律處理方式 |
|---|---|---|
| 變動成本 (應扣除) | 因工作中斷而實際節省的費用。 | 必須從總收入中扣除。 |
| 例如:車輛油料費、過路費、部分按件計酬的助理薪資、招待客戶的費用。 | ||
| 固定成本 (不扣除) | 即使停業期間,您仍必須支付的費用。 | 應計入營業損失,不予扣除。 |
| 例如:車輛租金或貸款、保險費、折舊費用、辦公室固定租金、固定薪資。 |
實務提醒: 實務判決明確區分,固定成本若在停業期間仍須支付,則屬於所受損害的一部分,應計入營業損失,而非扣除。這保障了您在停業期間仍需負擔的必要開支。
3. 如何證明損失?實務上的證據清單
證明營業損失的責任在於被害人(您)。您準備的證據越完整,法院採信的機率越高。
優先證據:實際營運資料
- 稅務資料: 過去一年至三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稅申報資料。
- 會計帳冊: 顯示收入、成本、費用的完整會計紀錄。
- 業務紀錄: 事故發生前已簽訂或即將履行的合約、訂單、報價單,證明您在停業期間「可得預期」的利益。
輔助證據:舉證困難時的替代方案
如果您的帳冊不夠完善,或者您是剛成立的新事業,法院可能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依職權適用:
- 同業利潤標準: 法院會參考財政部公告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所載的淨利率來計算您的營業淨利。例如,如果您從事運輸或特定服務業,法院會依據該行業的平均淨利率來核算損失。
4. 業務員的實務情境模擬:淨利計算
假設業務員小陳的公務車因對方過失受損,維修期間長達15天無法使用。小陳提出求償。
- 小陳的平均每日營收: 4,000元。
- 每日固定成本(車貸、保險): 1,000元 (停業期間仍需支付)。
- 每日變動成本(油料、過路費): 1,500元 (停業期間已節省)。
- 計算每日淨利: 4000元 (營收) - 1000元 (固定成本) - 1500元 (變動成本) = 1500元。
- 計算每日營業損失: 1500元 (淨利) + 1000元 (仍需支付的固定成本) = 2500元。
- 總營業損失: 2500元 x 15天 = 37,500元。
重點結論: 您必須將停業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成本(如車貸、租金)加回淨利中,這才是您真正的損失。
結論:主動舉證,保障您的「所失利益」
作為業務員,您的收入損失是實實在在的「所失利益」。請務必在事故發生後,立即著手收集並分類您的財務文件。清楚區分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並以淨利原則為基礎提出求償。主動且精準的舉證,是您成功獲得合理賠償的關鍵。同時,請記得您有損害減輕義務,應盡速安排車輛送修或尋找替代方案,避免損失擴大,讓加害人有機會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是領佣金的業務員,沒有固定薪水,如何證明我的「淨利」?
A: 佣金收入屬於您的營業收入。您應提供過去一年至三年的銀行入帳紀錄、佣金計算明細或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若能提出過去平均每月達成的業績和淨利率(扣除跑業務的變動開銷後),將更有利於法院認定。若資料不齊,法院可能參照同業利潤標準計算。
Q: 我因為車禍住院無法工作,這算是營業損失還是工作損失?
A: 若您是受僱人,因傷無法提供勞務,可請求「工作損失」(以平均薪資計算)。若您是自營業務者或有獨立事業,則可請求因事業中斷導致的「營業損失」(所失利益),通常需要證明因傷導致的業務中斷與淨利減少的因果關係。兩者計算方式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填補收入減少的損害。
Q: 我的車輛在旺季時受損,我可以要求以旺季的收入來計算損失嗎?
A: 可以。實務上,法院會將事故發生時是否為「營業旺季」納入考量。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該期間(如年底、特定節日)的平均收入遠高於淡季,以旺季營收計算損失被認為是適當且具有合理確定性的。
Q: 如果對方主張我應該租用替代車輛來減輕損失,我一定要照做嗎?
A: 法律要求被害人有「損害減輕義務」。如果您有能力且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低於您因停業所產生的營業損失,您應考慮租用。若您故意或過失怠於減輕損害,加害人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因此建議您盡力尋求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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