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被拒賠?先釐清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
當您或家人遭遇事故,滿心期待保險金能提供幫助時,卻收到保險公司以「故意行為」為由的拒賠通知,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在台灣的保險法律中,保險的本質是分散不可預料的風險。因此,如果損失是出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存心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有權利拒絕理賠。
但請注意,保險公司不能隨意認定您的行為是「故意」。法律對於「故意」的標準極為嚴格,這是事故當事人爭取權益的關鍵戰場。
法律核心:保險人免責的鐵律與例外
保險公司主張拒賠,主要依據的是《保險法》的核心條文。作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了解這條法律如何區分「該賠」與「不該賠」:
區分「過失」與「故意」:保險法第29條
《保險法》明確保障了因「過失」(疏忽或輕率)導致的事故理賠,但將「故意」排除在外。這是您對抗拒賠主張的最有力武器:
《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因為不小心、疏忽或輕率而導致事故(例如:超速、疲勞駕駛、未注意路況),保險公司仍應負起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公司能證明您是存心或決意造成損害結果時,才能拒賠。
傷害險的定義:必須是「意外」
如果您投保的是傷害保險(意外險),理賠的事故必須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故意行為(如自殺或詐保)因缺乏「外來性」和「突發性」,無法被認定為意外事故。因此,保險公司會主張您的行為不符合承保範圍。
關鍵戰場:誰該證明「故意」?
在法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事故當事人極為有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則,當您主張保險事故發生時,您只需要證明事故確實發生(例如死亡、受傷)。但如果保險公司主張有免責事由(即「您是故意的」),則舉證責任完全在保險公司身上。
重點提醒: 保險公司必須提出積極且確鑿的證據,證明您對事故結果具有「致損害的意圖」,而非僅僅是高危險行為或過失。
實務案例解析:高危險行為不等於「故意」
實務上對於「故意」的認定標準非常高。以下透過兩個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判斷:
情境一:高危險行為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情境: 小陳長期有濫用藥物的習慣。某次他因施用過量藥物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保險公司主張小陳明知藥物危害,仍執意施用,對死亡結果具備「間接故意」,因此拒賠。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裁定保險公司應理賠。法院認為,雖然濫用藥物是危險行為,但小陳主觀上多半是為了「抵癮」或抱持「僥倖」心理,難以證明他有「決意死亡」的意圖。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他有自殺意圖,否則不能僅憑行為的危險性就推論為故意致死。
指導意義: 單純的過失、輕率或高危險習慣,通常不足以構成保險法上的「故意」免責事由。
情境二:製造假車禍詐保
案例情境: 某人為了領取高額保險金,與共犯故意製造一場假車禍,造成嚴重傷害。保險公司發現事有蹊蹺,拒絕理賠並追討已支付的款項。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這類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事故,直接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本質。這不屬於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若已給付,還可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指導意義: 詐保行為是明確的故意行為,法律絕不容許。
事故當事人爭取權益的實務建議
面對保險公司主張「故意」拒賠時,您的應對策略應著重於反駁其舉證不足:
- 收集證據,證明「意外性」: 證明事故發生時的外來性、突發性和不可預料性。例如,提供事故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證詞、急救紀錄等,強調您當時並無致損害的意圖。
- 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提出證據: 嚴格要求保險公司提供積極證據,證明您有「決意」或「容認」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意圖。如果他們只憑猜測或過往紀錄,則不足以構成拒賠理由。
- 區分過失與故意: 強調您的行為即便有疏忽(過失),也與「故意」導致結果相距甚遠。
重要提醒: 絕對不要輕易承認或簽署任何文件,承認您對結果具有故意或意圖。這可能直接影響您的理賠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險法上對於「故意」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法律實務對於「故意」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要求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認識與決意。這包括「直接故意」(明確想造成結果,如自殺)或「間接故意」(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但不違背其本意,即容認結果發生)。單純的過失、輕率行為或高危險行為,若無法證明行為人有致損害的意圖,通常不被認定為保險法上的故意。
Q: 如果保險公司主張我酒駕導致事故,是否一定會被認定為故意而拒賠?
A: 不一定。酒駕雖然是犯罪行為且具高度危險性,但法院實務通常認為,酒駕者主觀上多為僥倖或輕率,目的是為了駕駛,而非為了造成車禍或死亡。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您當時有明確的「致損害意圖」(例如故意衝撞),否則酒駕導致的事故多數仍被視為過失所致,保險人仍應理賠。但需注意,部分保險契約會將『酒駕』列為約定除外事由。
Q: 我是受益人,但保險公司懷疑我謀殺被保險人,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涉及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根據《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將喪失受益權。面對此類指控,您應立即尋求法律協助,並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您的故意行為。若刑事案件尚未定讞,民事法院通常會等待刑事判決結果作為判斷依據。您應準備證據證明您與事故無關,並強調保險公司負有舉證責任。
Q: 如果我的行為確實有輕微過失,保險公司可以藉此減輕賠償金額嗎?
A: 根據《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過失所致損害,原則上負賠償責任,不能因此拒賠或減額。但在某些特殊保險(如員工忠誠保險)或涉及保險人自身也有疏失的情況下,可能會援引《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原則,由法院酌情減輕賠償金額。但對於一般的意外險或壽險,單純的被保險人過失,保險人不能減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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