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啟動了,還能踩煞車嗎?
當您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或是銀行帳戶被凍結,代表「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此時,許多當事人會問:「我還在上訴/打官司,能不能先請法院停止執行?」
原則上,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就像高速列車一樣,是很難停下來的。但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在實體權利上仍有爭議時的權益,特別設計了「聲請停止執行」的機制。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程序,必須符合極為嚴格的條件。
本文將深入解析臺灣《強制執行法》第18條,告訴您在什麼情況下,您才能成功讓法院裁定暫停執行。
一、停止執行的大原則:必須先有「特定訴訟」
在臺灣,強制執行程序的核心原則是「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這項規定確保債權人能快速實現權利,避免債務人隨意拖延。因此,若要例外地停止執行,您必須滿足兩個關鍵要件:
關鍵一:已提起「法定救濟程序」(前提要件)
您不能只是單純向執行法院聲請「異議」或「上訴」,必須是針對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本票裁定)的實體權利爭議,提起下列特定的救濟程序:
- 回復原狀之聲請。
- 提起再審之訴。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常見)。
- 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律點通提醒】 如果您只是說「我打算要告」,但還沒正式遞狀,法院會直接駁回您的停止執行聲請。您必須已經提起上述訴訟程序。
關鍵二:具備「必要情形」並提供「擔保」(裁量要件)
即使您符合前提要件,法院仍會審酌是否具備「必要情形」及您是否提供「擔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什麼是「必要情形」?
法院會進行「利益衡量」。您必須證明:如果不停止執行,您將會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或難以回復到執行前的狀態。
例如: 房屋被拆除、特定無法替代的機器設備被拍賣後無法追回等。
同時,法院也會考量您所提起的救濟程序(如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如果您的訴訟勝訴可能性極低,法院會認為沒有停止執行的必要性,以防止您濫用程序拖延債權人權益。
「擔保」的重要性
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相當且確實的擔保金」(俗稱保證金),這筆錢是用來保障債權人,萬一您最終敗訴,債權人可以從這筆擔保金中獲得賠償。
二、實務上常見的陷阱:假執行與反擔保
很多當事人遇到的執行名義是「假執行」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但可暫時執行)。
若您面對的是假執行程序,請注意:您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您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這意味著,在假執行案件中,您只需要向法院提供一筆反擔保金,就可以讓法院裁定「免除」或「撤銷」假執行程序。這條路徑比聲請停止執行更直接、更容易成功。
三、當事人操作指引:成功聲請停止執行的步驟
- 確認執行名義: 確定您面對的是確定判決、和解筆錄、還是假執行裁定。
- 提起法定訴訟: 立即針對執行名義的實體爭議,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的特定訴訟(例如債務人異議之訴)。
- 撰寫聲請狀: 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狀」,並在狀中詳盡說明:
- 您已經提起了哪一種法定訴訟。
- 如果不停止執行,您將遭受的難以回復之損害(務必具體描述)。
- 主動供擔保: 聲請狀中主動表明「願供擔保」,並請求法院裁定擔保金數額。這能大幅增加法院准許聲請的機率。
重要提醒: 停止執行裁定只是暫時的,一旦您提起的救濟程序(例如異議之訴)被法院駁回確定,停止執行的裁定就會失效,執行程序將會繼續進行。
結論:停止執行是例外,不是常態
聲請停止執行是債務人面臨強制執行時的一道重要防線,但它要求嚴格的法律程序配合。成功的關鍵在於:先提起對的訴訟,並向法院證明停止執行的必要性與提供確實的擔保。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提起一般上訴,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A: 不行。一般上訴(例如對一審敗訴提起二審)並不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的特定救濟程序。只有當執行名義是「假執行」判決時,您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提供反擔保來免除執行,而不是聲請停止執行。
Q: 法院裁定的擔保金金額通常是如何計算的?
A: 擔保金通常是依據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來認定。實務上,法院會參考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金額,並考量執行標的物的性質和價值,通常會要求提供債權金額的1/3到全額作為擔保。
Q: 我提起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可能性很低,還能聲請停止執行嗎?
A: 難度極高。法院在審理停止執行聲請時,會對您的異議之訴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法院認定該訴訟「顯無理由」,會認為您有拖延執行的嫌疑,進而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即使您願意提供擔保金也一樣。
Q: 如果我的房子已經被拍賣了,還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A: 不行。停止執行聲請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拍賣程序完成,或財產已點交完畢,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此時提出聲請已無實益,法院將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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