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行政訴訟:程序比實體更重要的關鍵戰役
當您收到政府機關的罰單、被拒絕核准申請,或是遭遇公務機關怠惰不作為時,行政訴訟是人民對抗公權力侵害的重要管道。然而,行政訴訟的程序規定嚴格,若您選擇自行訴訟(自己當自己的律師),一旦程序要件不符,法院甚至不會審理您主張的實體內容,您的訴訟就會直接被裁定駁回。
「律點通」將為您深度解析,自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最容易犯錯的三大程序陷阱,確保您的權益能順利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陷阱一:確認戰場!您的爭議是「公法」還是「私法」?
臺灣的訴訟制度採「雙軌制」,簡單來說,涉及公權力行使的爭議,歸行政法院管轄;若是單純的財產買賣、租賃或侵權,則歸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這是自行訴訟者最常搞混的第一步。
如何區分公法與私法爭議?
判斷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是以統治者的姿態行使公權力?例如:開罰單、核發許可證、徵收土地等,屬於公法爭議;但如果政府機關只是像一般私人一樣與您簽訂租約、買賣土地,則屬於私法爭議。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提醒:國有土地爭議的陷阱
假設您長期佔用國有土地,後來向政府申請「優先承租或承購」遭拒絕。您可能會直覺認為這是政府機關的決定,應提行政訴訟。然而,法院實務判斷,國有財產的租賃或買賣行為,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本質上屬於私法關係。若您向行政法院起訴,法院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審理,耗費您寶貴的時間。
陷阱二:訴訟前置程序與起訴的黃金期限
一旦確認是公法爭議,您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必須先完成「訴願程序」。
務必完成「訴願前置」程序
針對行政機關的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或處分)或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做成特定處分),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若未經訴願程序,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嚴守「二個月」的起訴期限
訴願決定書送達給您後,法律給您的時間非常有限,務必嚴格遵守。
《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要提醒: 這兩個月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永遠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法院對於期限逾期沒有任何通融空間。
陷阱三:訴狀程式不合與逾期未補正的風險
即使您在期限內起訴,訴狀本身的格式和內容若不符合法律要求,仍可能被法院駁回。
訴狀必備的三大要素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您的訴狀必須明確且完整地記載以下事項:
- 當事人:原告(您)、被告(通常是做出處分的機關)。
- 起訴之聲明:您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例如「請求撤銷某年某月某日某機關所做成的○○處分」。聲明必須明確,不能模糊不清。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您要爭執的行政處分是什麼?以及該處分為什麼違法或不當?
裁判費與補正的生死線
提起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一般行政訴訟按件徵收新臺幣4,000元;簡易訴訟程序為2,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實務案例:未繳費導致的直接駁回
實務上,許多自行訴訟的當事人常會忘記繳納裁判費,或訴狀內容不全(例如未附上訴願決定書)。當法院發現這些程序瑕疵時,審判長會定一個期限,要求您「補正」。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風險提醒: 如果您收到法院的「補正通知」,請務必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包含繳納裁判費。一旦逾期未補正,法院將會直接裁定駁回您的訴訟,完全不進入實體審理,形同白忙一場。
結論:自行訴訟的檢查清單
自行提起行政訴訟雖然辛苦,但只要掌握程序要件,就能大幅提高成功進入審理的機率。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
- 確認公法爭議:確定爭議屬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致。
- 完成訴願程序:在起訴前,必須先收到訴願決定書。
- 遵守黃金期限: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訴訟。
- 訴狀完整性:聲明、事實、證據、訴願決定書、裁判費,缺一不可。
- 積極補正:收到法院補正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完成所有要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確定我的案件是公法還是私法爭議,該怎麼辦?
A: 您應該先判斷爭議的性質:若涉及政府機關的罰鍰、許可、拒絕核准等公權力行為,則屬公法爭議;若僅涉及財產買賣、租賃、單純的損害賠償請求,則傾向私法爭議。若起訴錯誤,行政法院可能會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審理,但這會耗費時間。建議您在起訴前,仔細查閱相關法規,確認爭議是依據公法或私法產生。
Q: 我已經錯過了訴願的期限,還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A: 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必須經過訴願前置程序的類型(如撤銷訴訟),而您已經錯過了訴願的法定期間,原則上您就無法再提起訴願,也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期限都是「不變期間」,除非有法定事由可以請求回復原狀,否則權利即告喪失。因此,務必在收到行政處分書後,立即確認訴願期限。
Q: 行政法院要求我「補正」,我該如何應對,才能避免被駁回?
A: 收到補正通知時,請務必仔細閱讀法院要求補正的項目(例如:補繳裁判費、補齊訴願決定書、闡明訴訟聲明等)。您必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所有缺漏的文件或費用補齊並遞交給法院。若對補正內容有疑問,應立即聯繫法院書記官或審判長尋求闡明,切勿拖延,因為逾期未補正將導致訴訟被裁定駁回。
Q: 如果我提起行政訴訟,是否需要負擔所有的舉證責任?
A: 在行政訴訟中,原則上當事人對有利於己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行政訴訟強調「職權調查主義」,法院有義務主動調查事實,特別是對於自行訴訟、法律知識不足的當事人,法院負有『闡明義務』(《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會引導您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您仍應盡力提供所有相關證據,以利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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