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的「終局性」:簽字前你必須知道的法律鐵律
車禍發生後,許多民眾會選擇「私下和解」或「調解」來解決爭議。然而,許多人誤以為和解書只是形式,事後發現賠太少或傷勢惡化,才想反悔。作為律點通,我們必須嚴正提醒:和解書一旦簽署,其法律拘束力極強,原則上不得撤銷!
這份文件,就是終結爭議的「最終契約」。簽字前,請務必了解其背後的法律效力。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基礎與效力
車禍和解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和解契約」,主要受到《民法》的規範。
1. 和解的本質:互相讓步(《民法》第736條)
和解契約的成立,核心在於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互相讓步」的意願。這代表雙方都願意放棄一部分主張,以換取爭議的終結。
2. 和解的終局效力(《民法》第737條)
和解書最大的法律效果,就是它的「創設性」與「終局性」。一旦和解成立,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消滅,取而代之的是和解書上載明的新權利。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白話來說:當你簽下和解書,你等於拋棄了所有在和解前可以主張的權利(例如更高的賠償金),同時取得了和解書上約定的新權利(例如約定的賠償金額)。因此,你不能事後反悔,再針對同一個車禍事件主張更高的賠償。
二、簽了和解書,什麼情況下才能反悔?
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民法》對和解契約的撤銷設下了極高的門檻。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
1. 原則:不能以「算錯」為由反悔
例如,你事後發現自己少算了工作損失,或者以為傷勢不重但後來惡化,這些通常被法院認定為「動機錯誤」或「和解後才發生的事由」,因此無法撤銷和解。
2. 例外:允許撤銷的三大情形
只有符合《民法》第738條列舉的極少數情況,才能撤銷和解:
- 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被發現為偽造或變造。
- 和解事件當時,雙方或一方不知道已存在法院的確定判決。
- 當事人對重要之爭點有錯誤(例如,對方的身分資格或肇事責任比例有根本性錯誤)。
3. 法律瑕疵:詐欺與脅迫
如果和解是在被騙(詐欺)或被恐嚇(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則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這時,和解書將被視為自始無效。
三、實務案例:和解書的終局性與風險
透過兩個實務案例,我們來理解和解書的強大拘束力與風險:
案例一:簽了「拋棄條款」,求償權就沒了
小李在車禍中受傷,原本主張要對方賠償200萬元。後來雙方在調解時達成協議,簽訂和解書約定賠償60萬元,並在和解書上明確寫下:「雙方均拋棄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小李領款後覺得虧大了,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補足剩下的140萬。
法院判決: 駁回小李的訴訟。因為和解書上的「拋棄條款」已經鎖死了所有權利。既然小李已簽字同意放棄其餘請求權,就必須受契約拘束,不得事後翻異。
指導意義: 「權利拋棄條款」是和解書的靈魂,一旦簽署,就代表你放棄了所有未在和解書中載明的權利,務必審慎評估金額。
案例二:受到脅迫簽約,和解書無效
小王因車禍與對方在某電器行內協商和解。現場有對方多位友人圍繞,並有人暗示:「以前處理方式是把人拉到外面揍一揍再回來簽約」,讓小王心生恐懼,被迫簽下極低的賠償金額。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小王是在言語及肢體動作的脅迫下簽約,意思表示有瑕疵。小王在法定除斥期間(一年)內主張撤銷,因此該和解契約被視為自始無效。
指導意義: 簽約過程務必在安全、無壓力、有第三人在場的環境下進行。若遭受脅迫,應在一年內盡快依法律途徑撤銷。
四、實務操作指引:和解書必備五大要素
為了確保和解書的法律效力與完整性,請檢查以下五個關鍵要素是否明確載明:
|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律重要性 |
|---|---|---|
| 1. 當事人與事故資訊 | 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事故時間、地點、肇事原因。 | 確定契約主體與和解基礎。 |
| 2. 賠償金額與項目 | 明確載明總金額,並建議列舉涵蓋的項目(醫藥費、車損、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 避免日後以「真意不符」爭執賠償範圍。 |
| 3. 給付方式與期限 | 載明是現金、匯款,以及明確的給付日期。 | 確保債務履行,作為日後訴訟的依據。 |
| 4. 核心:權利拋棄條款 | 必須明確寫明:「雙方就本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除本和解書所載者外,均拋棄之。」 | 確保和解的終局性,防止日後再提告。 |
| 5. 連帶債務處理 | 若肇事者不只一人(如駕駛與車主),應明確約定:本和解是否同時免除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 避免《民法》第276條連帶責任的爭議。 |
特別提醒: 如果賠償金額涉及保險理賠,請務必寫清楚:保險金是包含在和解總金額內,還是由受害人自行向保險公司請領。
結論
車禍和解書是法律上效力極強的契約。一旦簽字,就如同蓋下法律的鋼印。因此,在簽約之前,務必充分評估自身損害,並仔細閱讀條款,特別是「權利拋棄」的範圍。謹慎行事,才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一定要經過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公證或調解嗎?
A: 不一定。和解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互相讓步,即為合法成立。但若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該筆錄在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執行力更強。若在法院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更為保險。
Q: 我和解後才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例如輕微腦震盪變成重度殘疾,能反悔嗎?
A: 這在實務上非常困難。多數法院認為,傷勢惡化屬於「動機錯誤」或「和解後發生之事由」,不屬於《民法》第738條規定的可撤銷的「重要爭點錯誤」。為避免此爭議,建議在和解時,若傷勢未完全穩定,應在和解書中註明『保留未來醫療或重大傷病衍生的特定請求權』,或將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納入考量。
Q: 如果肇事者不只一人(連帶債務人),我只跟其中一位和解,其他人就沒事了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276條規定,債權人向其中一人免除債務,原則上只免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但如果和解書中明確寫明『放棄對所有加害人(含連帶債務人)之一切民事相關責任之追究』,則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也會隨之免除。因此,和解書的文字必須非常精確。
Q: 簽和解書時,對方一直催促,我該怎麼辦?
A: 請拒絕倉促簽約。和解是雙方讓步的過程,需要時間評估。如果對方態度強硬或有脅迫行為,應立即停止簽約,並要求在調解委員會或有律師陪同下進行。若已簽字,且能證明受到脅迫,必須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以存證信函等方式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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