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當事人必知:調解與和解的法律重量
當您經歷了事故或糾紛,無論是在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私下簽訂和解書,您最關心的問題肯定是:「這份文件簽下去,是不是就定案了?如果我事後發現新的損害,還能反悔嗎?」
答案是:大部分情況下,不能反悔。因為調解筆錄和正式的和解契約,在法律上具有極高的「終局性」與「拘束力」。
一、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在台灣,並非所有的和解文件效力都一樣,我們必須區分三種主要文件:
1. 法院調解筆錄與訴訟上和解
這是法律效力最強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法院進行的調解,或是訴訟進行中的和解,一旦成立,其效力都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確定判決的效力,就是所謂的「既判力」——這件事已經被終局解決,雙方都不得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起訴訟(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2. 鄉鎮市調解筆錄
您在鄉鎮市公所進行的調解,必須經過法院核定後,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訴訟外的私下和解書
如果您是私下簽訂和解書,它屬於《民法》上的「和解契約」。雖然它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但它仍具有強大的實體法效力,也就是所謂的「創設與消滅效力」。
二、和解的實質意義:權利的「清算」與「拋棄」
為什麼簽了和解書或調解筆錄就不能反悔?關鍵在於《民法》賦予和解契約的實體法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條文的意思是:和解不只是解決當前的爭議,更是在清算完畢雙方之間所有的相關權利義務。若調解或和解內容明確寫明「兩造就所有相關民事權利均清算完畢並拋棄」,那麼您先前擁有的求償權利,就因為這份文件而永久消滅了。
實務警示:清算條款的不可逆性
案例情境: 小陳發生車禍,在調解時預估車損為10萬元,並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同意收下12萬元賠償金,內容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所有民事權利均拋棄」。事後,小陳發現車體結構受損嚴重,實際維修費高達25萬元。
法律結果: 法院會駁回小陳後續的求償。因為調解筆錄已將所有相關權利「清算完畢」,小陳已經自願拋棄了超過12萬元以外的所有求償權利。除非能證明調解過程有詐欺或脅迫,否則不能再以「估價錯誤」為由反悔。
三、簽字後想反悔?兩條救濟途徑與時效
雖然調解筆錄效力強大,但法律仍提供有限度的救濟機會。您必須證明該筆錄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
1. 請求「繼續審判」(適用於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
如果您主張調解成立有詐欺、脅迫,或是發生《民法》第738條但書所規定的重要爭點錯誤,您可以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時效提醒: 您必須在調解成立或知悉無效/得撤銷原因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這個期間,您就喪失了程序上的救濟機會。
2. 實體法「無效」:最關鍵的例外
如果調解或和解的內容本身,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約定違法事項、約定將法律規定不能分離移轉的房地權利分開),則該筆錄屬於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民法》第71條)。
重要性: 這種「實體法無效」的情況,不適用上述30日不變期間的限制,且不生確定判決效力。換句話說,您可以直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該調解筆錄無效。
簽字前的黃金建議
律點通提醒: 在簽署任何具有終局性的文件前,請務必確認所有損害範圍。一旦文件載明「清算完畢」或「拋棄所有權利」,未來即使發現新的損害,也很難再向對方求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筆錄和一般私下和解書,哪一個比較有法律效力?
A: 法院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筆錄,效力最強,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既判力,能阻擋您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私下和解書是《民法》上的契約,雖不具既判力,但仍有強大的創設與消滅權利效力,一旦簽字拋棄權利,該權利即消滅。
Q: 我簽了和解書,但事後發現傷勢或車損比預估嚴重很多,可以反悔嗎?
A: 原則上不能。根據《民法》第738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您能證明錯誤是針對重要之爭點,且錯誤並非出於您自己的過失。實務上對此認定極為嚴格,若錯誤只是對損害金額的估算錯誤,通常難以成功撤銷。
Q: 如果我想主張法院調解無效或得撤銷,應該怎麼做?
A: 您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得撤銷原因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聲請「請求繼續審判」。如果逾期未提出,即使有瑕疵,該調解筆錄的效力仍可能被維持。
Q: 如何避免和解內容被認定為「實體法無效」?
A: 實體法無效通常是和解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約定將法律規定不能分割的財產進行分割、或約定違法行為。在簽署前,應確保和解條款符合現行法規,特別是涉及不動產權利變動時,更需謹慎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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