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訴訟當事人,您可能經歷了漫長的協商,終於達成和解或調解。然而,當您拿到那份具有「確定判決效力」的筆錄時,卻赫然發現內容有遺漏或錯誤?
請注意,訴訟上的和解或調解,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旦成立,要推翻或修改都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法律要件。這不是隨便簽個字就能作廢的合約。因此,我們必須精確區分您遇到的錯誤類型,才能找到正確的補救方式。
1. 判斷錯誤類型:顯然錯誤 vs. 實體錯誤
法律上將和解筆錄的錯誤分為兩大類,救濟途徑完全不同:
1.1 顯然錯誤(文書上的筆誤)
這是最容易補救的類型。所謂「顯然錯誤」,指的是筆錄記載與當事人雙方確定合意的內容明顯不符,屬於文書上的疏漏或計算錯誤。
例如:地號寫錯、金額少寫一個零、當事人名稱誤植等。這些錯誤不涉及雙方合意內容的實質改變。
補救方式: 聲請「更正」。
1.2 實體錯誤或瑕疵(合意內容的錯誤)
這類錯誤涉及和解契約本身的實質內容有瑕疵,例如:一方受到詐欺、脅迫,或者對於和解的「重要爭點」產生錯誤認知。
補救方式: 請求「繼續審判」(即撤銷和解)。
2. 針對「顯然錯誤」的補救:聲請更正
如果您的問題只是單純的筆誤,您應立即向原法院的書記官聲請更正。這個程序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更正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類推適用):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實務案例說明:房地分割漏寫土地
在某遺產分割案件中,調解筆錄明確記載了繼承人取得建物所有權,但卻漏載了該建物坐落的土地。由於訴訟目的就是分割房地,且金額計算顯然包含了土地價值,法院認定漏載土地屬於「顯然錯誤」,准許書記官以處分書更正筆錄,將土地一併補載。
操作提醒: 若書記官否准您的更正聲請,您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3. 針對「實體錯誤」的補救: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錯誤是實質性的,涉及到您當初簽字時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您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法院「繼續審判」,等於要求撤銷和解,讓訴訟程序重新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然而,要撤銷和解,門檻非常高。根據《民法》第738條,和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符合例外情況: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3.1 關鍵界線:動機錯誤 vs. 內容錯誤
實務上最難證明的就是「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法院會嚴格區分兩種錯誤:
| 錯誤類型 | 法律效果 | 說明 |
|---|---|---|
| 內容錯誤(得撤銷) | 筆錄記載的內容與您當初想要達成的法律效果不一致。 | 例如:和解條款的法律解釋導致與真意完全相反的結果。 |
| 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 您是基於對某事實的錯誤認知,才決定簽字和解。 | 例如:簽字後才發現更有利的證據,或誤以為和解金額不包含保險金。 |
實務案例說明:事後發現有利證據
在某侵權賠償案中,當事人簽字和解後,主張和解金額沒有包含保險理賠金,要求撤銷。法院駁回了這個請求。法院認為,當事人內心以為可以另外請求保險金,屬於動機錯誤,且和解時並未在筆錄中載明保留此權利,因此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
4. 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
和解或調解筆錄一旦出現問題,時間就是您的最大敵人。
4.1 立即行動:把握黃金30日
如果您認為和解有實體錯誤或瑕疵(詐欺、脅迫、重要爭點錯誤),您必須在和解成立後或知悉無效/得撤銷原因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具狀請求繼續審判。
嚴重警告: 30日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喪失所有救濟機會,和解筆錄將永遠有效。
4.2 舉證責任與風險
主張撤銷的一方,負有高度的舉證責任。您必須提供具體證據證明:
- 錯誤是針對「重要之爭點」。
- 錯誤的發生「非由您自己之過失」所致。
5. 總結:和解簽字前的預防勝於事後補救
和解的目的是「終止爭執」,法律為了維護其安定性,對事後反悔採取極為嚴格的態度。最好的方法永遠是在簽字前,將所有權利義務、給付項目(包括是否包含稅金、保險理賠等)完整、明確地記載於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中,並逐字審閱,避免任何遺漏或誤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和解筆錄有實體錯誤,但已經超過30日了,還有其他補救方式嗎?
A: 很遺憾,請求繼續審判的30日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逾期,您將喪失以錯誤或瑕疵為由撤銷和解的權利。由於和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效力,您無法對其提起再審之訴。因此,若超過30日,除非對方自願重新協商,否則法律上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
Q: 我該如何證明和解筆錄的錯誤是屬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非單純的動機錯誤?
A: 您必須證明該錯誤涉及和解條款的『內容』本身,且若您當初知道這個錯誤,絕對不會簽字和解。例如,和解內容因涉及告訴不可分原則,導致法律效果擴及到您不想和解的對象,這可能構成重要爭點錯誤。單純事後發現有利證據或對和解金額的內心計算有誤,則會被認定為動機錯誤,難以撤銷。
Q: 聲請更正筆錄的程序需要多久?如果書記官一直不處理怎麼辦?
A: 聲請更正屬於非訟程序,通常比撤銷程序快得多。您應具狀向書記官聲請。若書記官認為不屬於顯然錯誤而『否准更正』,您有權在收到否准處分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法院以裁定方式決定是否更正。
Q: 和解書上漏載了『誰該負擔訴訟費用』,這算是顯然錯誤嗎?
A: 這通常不屬於顯然錯誤,因為訴訟費用的負擔屬於和解的實質條件之一,需要當事人明確合意。如果和解筆錄對此沒有記載,實務上會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視為當事人已合意各自負擔自己所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平均分擔應繳給法院的費用。若您主張當初有約定由對方負擔,但筆錄漏載,則可能需要證明此為雙方確定的合意,否則難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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