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了,我們來談談和解筆錄的補救之道
經歷漫長的訴訟或調解過程,好不容易與對方達成和解,您可能已經心力交瘁。然而,當您拿到法院寄來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以下統稱「和解筆錄」)時,卻發現內容有誤、數字算錯,甚至漏載了重要的權利或賠償項目,這時該怎麼辦?
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這份筆錄關係到實質的權益保障。請您放心,法律上針對筆錄錯誤提供了明確的補救途徑,但必須掌握正確的法律概念與時效。
為什麼和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和解筆錄的法律地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416條第1項規定,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這意味著,一旦您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這份文件就如同法院最終的判決書一樣,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您不能再針對和解範圍內的事項提起訴訟爭執。因此,補救程序必須非常嚴謹。
筆錄出錯了,怎麼補救?判斷錯誤的嚴重性
處理筆錄錯誤,必須先判斷錯誤的性質,法律提供了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
1. 針對輕微筆誤:聲請「更正」
如果錯誤屬於顯然錯誤,例如數字誤寫、名稱漏字、計算上的小疏失,或是漏載的項目依據整體合意判斷「顯然應包含在內」,則適用更正程序。
法律依據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實務案例分析:顯然錯誤的成功更正】
假設在處理遺產分割事件中,調解筆錄只記載了「某棟房屋」歸屬甲,但卻漏掉了房屋坐落的「土地」。由於雙方當初協商時,所有金額的計算基礎都包含了土地價值,法院會認定這屬於書記官繕打上的顯然錯誤,准許將土地補載入筆錄中。
2. 針對重大錯誤: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漏載或錯誤事項,已達到無效或得撤銷的程度,例如對方涉及詐欺、脅迫,或是您對和解的「重要爭點」產生錯誤認知,則必須請求繼續審判。
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撤銷和解的極高門檻:重要爭點的錯誤
由於和解旨在「定紛止爭」,《民法》第738條原則上禁止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唯一的例外是:
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實務上,法院認定這個「重要爭點的錯誤」非常嚴格。如果您只是事後覺得和解金太少,或單純忘記保留某項權利,這屬於「動機錯誤」或「自身過失」,通常很難成功撤銷。
實務操作指引:您現在該怎麼做?
當您發現筆錄有誤時,請依以下步驟進行判斷與行動:
| 錯誤性質 | 法律程序 | 應備證據與時效 |
|---|---|---|
| 顯然錯誤(筆誤、漏號、漏寫核心標的) | 聲請書記官「更正」筆錄,若遭駁回則向法院提出異議。 | 證明筆錄與真意不符的證據(如計算文件)。 |
| 無時效限制,但應儘速處理。 | ||
| 重大錯誤(詐欺、脅迫、對重要爭點錯誤) |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 | 證明和解有得撤銷原因的證據(如詐欺證據)。 |
| 時效: 須在知悉撤銷原因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 |
重要提醒: 實務上對於「顯然錯誤」的認定非常保守。若漏載事項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法院會傾向認定為實體問題,要求您走「繼續審判」的路徑,而非簡單的更正程序。
結論:確保權益的最後防線
和解筆錄是您權益的最終保障。在簽署前,務必逐字逐句確認所有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標的物(如土地、房屋)及權利保留事項是否完整且正確。如果不幸發現錯誤,請立即判斷錯誤的性質,並在最短時間內依循正確的法律途徑(更正或請求繼續審判),維護您應得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更正筆錄有時間限制嗎?
A: 聲請更正(針對顯然錯誤)在法律上沒有法定期限,但建議您越快越好。一旦發現錯誤,應立即向原審法院書記官提出書面聲請。若書記官駁回您的聲請,您可以在收到處分後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裁定更正。
Q: 請求繼續審判的期限是多久?
A: 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效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和解成立後,或知悉和解有得撤銷原因後的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請求。這個期間非常短且嚴格,一旦錯過,您將喪失請求繼續審判的權利。
Q: 我如何證明漏載的事項是當初合意的內容?
A: 您必須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筆錄內容與您的「真意」不符。例如:和解前的協商文件、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計算賠償金的基礎文件,或當庭陳述的錄音/錄影(若有)。證據越明確,越容易被法院認定為「顯然錯誤」而准予更正。
Q: 如果我只是忘記保留其他求償權利,可以撤銷和解嗎?
A: 實務上通常很難。法院會認為這屬於「動機錯誤」或「自身過失」。除非您能證明該保留的權利是影響和解成立的「重要爭點」,且錯誤非因您的過失所致(例如:對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否則很難依《民法》第738條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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