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簽了,賠償金卻遲遲沒入帳?車禍受害人的法律自保術
經歷車禍傷害,好不容易與肇事者或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簽下和解書,正等待賠償金入袋時,對方卻開始拖延、甚至避不見面。這時候,您簽下的和解書,從保障變成了一種困擾。
在法律上,和解書就是一份契約。如果對方未依約定時間支付賠償金,就屬於「債務不履行」。身為被害人,您必須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推翻和解、重新求償。
重要提醒: 簽字並不代表權益終結,若對方遲延付款,您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1. 對方遲延付款:啟動「契約解除」的關鍵步驟
當對方或保險公司延遲支付和解金時,首先要啟動的是《民法》規定的「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254條:催告與解除契約
如果契約當事人(即對方)遲延給付,另一方(即您)不能馬上解除契約,必須先給予對方一個合理的時間去履行。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實務操作建議:
- 發出催告函: 必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可證明送達的方式,明確要求對方在「相當期限」(例如7至10日)內支付欠款。
- 等待期限屆滿: 若對方在期限內仍未付款,您即可合法解除和解契約。
解除契約的法律效果:回復原狀
一旦和解契約合法解除,雙方就必須回到簽約前的狀態(回復原狀)。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這意味著:您必須返還已收到的部分賠償金(若有),而您原本對肇事者的所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勞動損失等),將會復活。您就可以重新依據車禍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2. 區分民事違約與刑事詐欺:對方是「沒錢」還是「騙人」?
如果對方只是單純事後沒錢,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但如果對方從頭到尾就沒打算付錢,問題就嚴重了。
刑事詐欺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和解契約中,若肇事者在簽字時自始即無支付賠償金的意圖或能力,卻隱瞞事實,使您誤信他會付款而簽下和解書(施用詐術),意圖藉此讓您放棄或延遲求償,那麼這就不只是民事糾紛,而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
實務案例啟示: 曾有案件顯示,若被告在簽約前已明知自己財務狀況極度困難,卻仍簽署合約取得利益後不履約,法院會認定其缺乏清償誠意,構成詐欺。因此,若您能證明對方在簽和解書時就已經是惡意欺騙,應立即報警提告詐欺。
3. 和解金中的「違約金」與同時履行抗辯
違約金過高,法院可酌減
許多和解契約會約定,若對方遲延付款,須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雖然違約金是保障您的重要條款,但若金額過高,法院仍有權力介入。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會審酌您的實際損害(如利息損失、訴訟成本等),將顯失公平的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拒絕簽署「結案同意書」的比例原則
如果對方只付了部分賠償金,但尚有小額尾款未付,您是否可以拒絕簽署所有的「結案同意書」或「權利拋棄書」?
這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雖然您可以主張在對方完全付款前拒絕交付最終的權利拋棄證明,但實務上要求您的拒絕必須具備相當性(比例原則)。
案例提醒: 曾有法院判決指出,若您拒絕支付的金額(例如500萬)與對方應修復的瑕疵價值(例如10萬)顯不相當,您的抗辯將不被接受。套用在和解案中,若您因極小額的尾款未付,就拒絕履行所有後續義務,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遲延,反而讓您處於不利地位。
結論:確保賠償金到位的實用建議
| 狀況 | 應對措施 | 法律依據 |
|---|---|---|
| 對方延遲付款 | 立即發存證信函「催告」,要求在7-10日內付款。 | 《民法》第254條 |
| 催告後仍不付款 | 合法「解除和解契約」,並重新提起車禍損害賠償訴訟。 | 《民法》第259條 |
| 懷疑對方惡意詐騙 | 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簽約時即無意願付款,提告刑事詐欺。 | 《刑法》第339條 |
| 和解書有高額違約金 | 即使對方違約,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酌減過高的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 |
確保您的權益,從簽訂和解書的那一刻就開始。如果和解金是分期支付,務必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若任一期遲延,視為全部到期,且您有權解除契約,才能在對方違約時迅速採取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和解書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對方遲延付款我能怎麼辦?
A: 即使沒有約定違約金,您仍可依《民法》第254條先進行催告。若催告後對方仍不履行,您可以解除契約,並依《民法》請求遲延利息,以及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例如訴訟費用或額外的律師費用等。
Q: 我該如何判斷對方的遲延付款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詐欺?
A: 關鍵在於對方的『意圖』。如果是事後發生經濟困難導致無法付款,通常是民事違約。但如果對方在簽和解書時,就已經知道自己沒有能力付款,且簽約目的是為了讓您放棄或延後提告,藉此取得不法利益,則可能構成詐欺。建議您收集證據,如對方簽約前的財務狀況、是否有逃避聯絡的行為等,並諮詢律師判斷是否應提出刑事告訴。
Q: 解除和解契約後,我重新提告的求償金額可以更高嗎?
A: 是的。和解契約解除後,您恢復了原始的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您可以重新計算全部的損害(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並向法院提告。如果當初的和解金額低估了您的實際損害,您在訴訟中可以請求更高的金額,但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支持。
Q: 如果對方只付了90%的賠償金,我是否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簽署結案文件?
A: 在法律上,您的拒絕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剩餘未付的金額相對總金額來說是合理的尾款,您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對方付清尾款後才簽署結案文件是合理的。但若未付金額極少,卻拒絕履行,可能被認定抗辯不合法,反而導致您自己構成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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